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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十八章第二十八章 汇汇 票票 第一节第一节 汇票概述汇票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的出票汇票的出票第三节第三节 汇票的背书汇票的背书第四节第四节 汇票的承兑汇票的承兑第五节第五节 汇票的保证汇票的保证第六节第六节 汇票的付款汇票的付款第七节第七节 汇票的追索权汇票的追索权第一节第一节 汇票概述汇票概述 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 二、汇票关系和汇票当事人二、汇票关系和汇票当事人 三、汇票的种类三、汇票的种类 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汇票(一)概念: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二
2、)特征:(二)特征:1、委托他人付款 2、到期日的多样性 二、汇票关系和汇票当事人二、汇票关系和汇票当事人(一)汇票法律关系(一)汇票法律关系 出票法律关系、背书法律关系、承兑法律关系、保证法律关系 (二)汇票当事人(二)汇票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出票人: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发出票据的人收款人:收款人:从出票人处接受票据并享有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的人付款人:即受出票人付款人:即受出票人委托并记载于票据上委托并记载于票据上的人的人背背书书人人 一般汇票当事人一般汇票当事人A(出票人)-B(收款人)-C(被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D(付款人)E(保证人)(承兑后为承兑人)第一债务人
3、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 三、汇票的种类三、汇票的种类(一)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一)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根据签发人不同)(二)(二)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指定付款日期不同)1、即期汇票即期汇票(见票即付)2、远期汇票、远期汇票 定期汇票 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三)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三)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 (根据当事人的不同)1、一般汇票、一般汇票 2、变式汇票变式汇票 指己汇票(己受汇票)对己汇票(己付汇票)付受汇票 己受己付汇票 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的出票汇票的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一、出票的概念 二、出票的记载事项二、出票的记载事项 三、出票的效力三、出票的
4、效力 一、出票的概念一、出票的概念 指出票人签发签发的票据并将其交付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二、出票的记载事项二、出票的记载事项 (一)必要记载事项(一)必要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没有记载的,汇票无效。种类1234567汇票票据文句支付文句确定金额付款人收款人出票日期出票人本票票据文句支付文句确定金额收款人出票日期出票人支票票据文句支付文句确定金额付款人出票日期出票人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没有记载的适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票据并无效。种类 1
5、2 3汇票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本票付款地出票地支票付款地出票地(二)任意记载事项(二)任意记载事项(绝对有益记载事项(绝对有益记载事项)出票人自由选择是否记载,一旦记载发生效力。禁止转让:禁止转让:票据法第27条: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外币支付:外币支付:票据法第59条:票据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但票据当事人对票据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代理付款人:代理付款人:票据法第57条。(三)不得记载事项(三)不得记载事项 不得记载,否则该记载无效或票据无效。(四)不产生票据法律效力的记载事项(四)不产生票据法律效力的记载事项 三、出票的效力
6、三、出票的效力 (一)对出票人(一)对出票人: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责任 (二)对收款人(二)对收款人:获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三)对付款人(三)对付款人:可以进行承兑第三节第三节 汇票的背书汇票的背书一、背书的概念一、背书的概念二、背书的种类二、背书的种类三、转让背书三、转让背书四、非转让背书四、非转让背书 一、背书的概念特征一、背书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背书(一)概念:背书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二)特征(二)特征1、背书转让不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 2、背书人并不退出票据法律关系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 二
7、、背书的种类二、背书的种类 转让背书:转让背书:完全背书、空白背书完全背书、空白背书 非转让背书:委任背书、设质背书非转让背书:委任背书、设质背书 一般背书一般背书 特别背书:限制背书、回头背书、期后背书特别背书:限制背书、回头背书、期后背书 三、转让背书三、转让背书 (一)完全背书(一)完全背书(记名背书)1、必须要记载的事项、必须要记载的事项 被背书人的姓名和背书人的签章 2、不得记载的事项、不得记载的事项 (1)部分转让背书(2)附条件背书 3、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不得转让”(二)空白背书(二)空白背书 票据法第30条 空白背书,指欠缺被背书人记载的背书。(三)转让背书的效力(
8、三)转让背书的效力 1、权利移转效力、权利移转效力 2、权利担保效力、权利担保效力票据法第31条第2款 持票人只要是所持有的票据上的被背书人,并且该背书在形式上具有连续性,法律就推定该持票人具有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是票据的正当权利人。3、权利证明效力、权利证明效力 背书人对其所有后手均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四、非转让背书四、非转让背书 (一)委任背书(一)委任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为目的所为的背书。1、必要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委任取款”2、效力、效力 票据法第35条 (1)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不包括转让权)(2)票据债务人对背
9、书人的抗辩不发生抗辩切断的法律效果 (3)权利证明的效力 (二)设质背书(二)设质背书 质押背书指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1、必要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质押”或 “设质”字样 2、效力:、效力:(1)设定质权的效力;(2)抗辩切断的效力;(3)权利证明的效力;(4)权利担保的效力。五、特别背书五、特别背书(一)限制背书(一)限制背书禁止转让背书禁止转让背书我国票据法第34条(二)期后背书(二)期后背书票据法第36条 期后背书,是指票据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所为的背书。1、甲公司于2004年4月6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到期日为2004
10、年7月6日。乙公司于2004年5月6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拒绝。乙公司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在此汇票上的背书属于什么性质?A A、回头背书 B B、限制背书 C C、期后背书 D D、附条件背书 2、上例中,若丙公司提示承兑时亦被拒绝,则丙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A A丙有权要求甲给付汇票上的金额 B B丙有权要求甲返还交易中的对价 C C丙有权向乙行使追索权要求其给付汇票上的金额 D D丙应当请求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回头背书(三)回头背书 回头背书指以原来的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在先的背书人等为被背书人的背书。票据法第69条:“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
11、,对其后手无追索权。”A B C D A 出票人出票人 背书转让背书转让 B 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以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付款,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对该票据有关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 A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效力待定B B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C 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 取得票据权利D D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甲公司为了及时采购商品,开出面值70万元的汇票支付乙公司的货款,并在汇票正面注明“禁止转让”,乙公司收到票据后又背书转让给
12、丙公司,以抵销乙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货款。丙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票据款项时,甲公司拒付。问:甲公司是否可以拒付?理由?第四节第四节 汇票的承兑汇票的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一、承兑的概念 二、承兑的程序二、承兑的程序 三、承兑的效力三、承兑的效力 一、承兑的概念种类一、承兑的概念种类 (一)概念(一)概念 承兑承兑指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表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其意义在于确定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1、承兑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2、承兑是远期汇票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3、承兑是表示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4、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所为的票据行为 (二)种类(二)种类 1、正式承兑和
13、略式承兑、正式承兑和略式承兑 正式承兑:完全承兑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 略式承兑:只签章 2、单纯承兑和不单纯承兑、单纯承兑和不单纯承兑 单纯承兑:付款人完全依照票据上所载明的文义而进行的承兑 不单纯承兑:付款人对文义加以变更或限制以后进行的承兑 3、部分承兑和附条件承兑、部分承兑和附条件承兑我国承兑原则我国承兑原则:承兑自由;完全承兑;单纯承兑:承兑自由;完全承兑;单纯承兑 二、承兑的程序二、承兑的程序 (一)承兑的记载事项(一)承兑的记载事项 1、必要记载事项(形式要件):、必要记载事项(形式要件):签章、承兑文句和承兑日期 2、不得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附条件(二)提示承兑(二)提示承
14、兑 1、概念、概念 票据法第39条第2款 2、期间、期间(1)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2)可以提示承兑的汇票)可以提示承兑的汇票: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3)应当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提示承兑的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出票日起一个月内)3、效力:、效力:持票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三)承兑或拒绝承兑(三)承兑或拒绝承兑 票据法第41条 1、承兑的记载事项 2、承兑的时间 3、付款人表示是否承兑 票据法第票据法第4141条:条:“付款人对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四)汇票的
15、回单和交还(四)汇票的回单和交还 回单是指付款人在收到持票人交来承兑汇票后必须出具的,证明其已收到持票人向其请求承兑的手续。回单必须记载提示承兑的日期和出具人签章。回单是表明汇票下落和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有力证据。票据法第41条第款,“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三、承兑的效力三、承兑的效力(一)承兑对付款人的效力(一)承兑对付款人的效力 1、付款人一但承兑,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2、付款人附条件承兑时,视为拒绝承兑。(二)承兑对持票人的效力(二)承兑对持票人的效力1、持票人未按期提示承兑,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2、承兑使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成为现实的权利。(三)
16、承兑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效力(三)承兑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效力 承兑后,出票人和背书人都免于受到由于票据被拒绝承兑而引发的前期追索。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B 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C 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D 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 付款责任第五节第五节 汇票的保证汇票的保证一、保证的概念一、保证的概念二、保证的种类二、保证的种类三、保证的特征三、保
17、证的特征四、保证的当事人四、保证的当事人五、保证的记载事项五、保证的记载事项六、保证的效力六、保证的效力 一、保证的概念一、保证的概念 票据法第45条第1款 票据法上的保证是指票据保证,就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还请求保证之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二、保证的种类二、保证的种类1、全部保证和部分保证、全部保证和部分保证 2、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3、正式保证和略式保证、正式保证和略式保证 4、单纯保证和不单纯保证、单纯保证和不单纯保证 我国票据法不承认部分保证、略式保证。不单保证不影响保证
18、的效力,而是所附条件无效。三、保证的特征三、保证的特征(一)票据保证比一般保证形式要求更严格(一)票据保证比一般保证形式要求更严格(二)票据保证是单方法律行为(二)票据保证是单方法律行为(三)票据保证具有独立性(三)票据保证具有独立性 (四)票据保证的担保效力更强(四)票据保证的担保效力更强 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票据保证是法定连带责任。四、保证的当事人四、保证的当事人 保证人保证人 (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人)被保证人被保证人(汇票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 五、保证的记载事项五、保证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 票据法第46条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
19、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2、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被保证人的名称 票据法第47条保证日期 票据法规定,如果欠缺此项记载时,推定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3无益记载事项无益记载事项 票据法第46条、48条 六、保证的效力六、保证的效力(一)对保证人的效力(一)对保证人的效力票据法第49、50、51条1、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的责任(1)保证人责任的从属性(2)保证人责任的独立性(3)保证人责任的连带性 2、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的权利 票据法票据法第第52条条(二)对持票人的效力(二)对持票人的效力 持票人在条件具备时,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或行使
20、追索权。(三)对被保证人及其前、后手的效力(三)对被保证人及其前、后手的效力第六节第六节 汇票的付款汇票的付款一、付款的概念一、付款的概念二、付款的程序二、付款的程序三、付款的效力三、付款的效力 一、付款的概念和分类一、付款的概念和分类 指汇票的付款人或其代理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汇票关系的行为。票据法第60条1、本人付款和代理人付款 2、全部付款和部分付款3、转帐付款和现金付款 4、到期付款和期外付款(期前付款和期后付款)二、付款的程序二、付款的程序(一)付款提示(一)付款提示 1、提示付款的当事人、提示付款的当事人 2、提示付款的期间、提示付款的期间 3、提示付款的方式、提示付款的方式
21、 4、提示付款的效力、提示付款的效力对付款人的效力:票据法第53条2款对背书人的效力:票据法第53条2款、65条 5、提示付款的例外、提示付款的例外(二)审查(二)审查1、当日足额付款 票据法第54条2、三种不同性质的审查义务(1)形式审查义务:票据法57条(2)实质审查义务:(3)附带审查义务:票据法第57条第1款3、善意付款 指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依法进行形式审查义务后,在无恶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非真实票据权利人进行的付款。(三)实际付款(三)实际付款 1、当日足额付款 票据法第54条:“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2、实践中的付款还存在期前付款和期后付款
22、两种形式 票据法第58条和第17条 3、付款的标的:货币。票据法第59条 4、付款人必须是全部付款,不允许一部分付款。票据法第54条(四)交回票据(四)交回票据 三、付款的效力三、付款的效力 票据法第60条 1、票据法律关系归于消灭、票据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付款人按照票据文义全部支付完票据金额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因此而得以免除。如果付款人的付款属于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其付款行为并不能发生以上法律效果。2、付款人取得向出票人求偿的权利、付款人取得向出票人求偿的权利第七节第七节 汇票的追索权汇票的追索权一、追索权的概念和种类一、追索权的概念和种类二、追索权的要件二、追索权的要件三、追索权
23、的效力三、追索权的效力 一、追索权的概念和种类一、追索权的概念和种类(一)追索权的概念(一)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指票据期前不获承兑或者到期不获付款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在依法履行了保全手续以后,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必要金额的权利。第二次权利(二)追索权的种类(二)追索权的种类1、期前追索权、到期追索权;2、最初追索权、再追索权 二、追索权的要件二、追索权的要件(一)实质要件(一)实质要件1、期前追索权和期后追索权发生的实质要件2、再追索权的实质要件(二)形式要件(二)形式要件1、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2、拒绝证明3、拒绝事由通知前手 三、追索权的效力三、追索权的效力 (一)对人
24、效力(一)对人效力 1、对追索权人的效力 2、对被追索权人的效力选择追索、无限追索、变更追索(票据法第68条)追索对象的限制(票据法第69条)(二)对物效力(二)对物效力 票据法第70条、71条 最初追索金额 再追索金额 案例案例:A公司向B公司开出面值200万元的商业汇票预付货款并承兑,B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C已经支付对价,同时甲、乙在票据上注明保证字样,签名盖章,B公司在票据背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C收到票据后又背书转让给D,D背书转让给E时,将“背书人签章”与“被背书人名称”两栏的内容颠倒了,E未注意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F,F背书转让给G,G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拒绝支付。根据以
25、上资料及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 1)银行拒绝付款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2 2)拒绝付款后,G可采用什么方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3 3)若F向G付款后,F向B行使追索权,B可否拒绝承担责任?(4 4)若C持有汇票后,向A进行追索,A以合同撤销为由,认定预付货款行为无效,拒绝付款,理由是否成立?(5 5)以上背书转让过程中,均未注明背书日期,是否会影响背书的效力?第二十九章第二十九章 本本 票票 第一节第一节 本票概述本票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本票的特殊规则本票的特殊规则第一节第一节 本票概述本票概述 一、本票的概念和特征一、本票的概念和特征 二、本票的种类二、本票的种类 三、我国对本票
26、的特殊规定三、我国对本票的特殊规定 一、本票的概念和特征一、本票的概念和特征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并且只能是银行本票。票据法第73条 二、本票的种类二、本票的种类(一)以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分:(一)以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分:记名式、指示式和无记名式本票(二)(二)以本票到期日不同分:以本票到期日不同分: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三)(三)以出票人不同分以出票人不同分: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三、我国对本票的特殊规定三、我国对本票的特殊规定1、只能是银行本票2、只能是记名本票3、只能是即期本票4、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单
27、位的只能开转帐本票第二节第二节 本票的特殊规则本票的特殊规则一、本票不同于汇票的制度一、本票不同于汇票的制度二、本票准用汇票的规定二、本票准用汇票的规定三、本票和汇票的区别三、本票和汇票的区别 一、本票不同于汇票的制度一、本票不同于汇票的制度(我国)(我国)(一)银行本票的出票管理(一)银行本票的出票管理 1、票据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本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银行本票的出票人,限于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帐户、参加票据交换、内部管理健全,并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金融机构。”3、票据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票的出票
28、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二)本票的形式要件(二)本票的形式要件、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相对应记载事项 付款地、出票地(三)本票出票的效力(三)本票出票的效力*票据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票据法七十九条还规定,“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月”。*票据法第八十条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三、本票准用汇票的规定三、本票准用汇票
29、的规定*依票据法第八十条规定,“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三、本票和汇票的区别三、本票和汇票的区别1、当事人不同、当事人不同汇票:一般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持票人本票:出票人、持票人 2、是否需要承兑不同、是否需要承兑不同3、主债务人的地位不同:、主债务人的地位不同:汇票:经承兑后出票人转为承兑人。本票:主债务人始终是出票人;4、汇票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第三十章第三十章 支支 票票 第一节第一节 支票概述支票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支票的特殊规则支票的特殊
30、规则第一节第一节 支票概述支票概述一、支票的概念和特征一、支票的概念和特征二、支票的种类二、支票的种类 一、支票的概念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第82条)支票关系当事人包括支票关系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持票人 二、支票的分类二、支票的分类1、以记名方式来划分记名支票、指示支票、无记名支票。2、以支票当事人来划分 对已支票-以自己为付款人(限于金融机构)指已支票-以自己为收款人 受付支票-以付款人为收款人(出票人付款给金融机构)3、以付款有无特殊保障来划分,可分普通支票、
31、保付支票。4、以支票票面金额有无限制来划分,可分为限额支票、不限额支票、限额保证支票(即限额内保证支付、逾额退票的支票)。5、以支付方式划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6、以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是否一致划分,可分为即期支票、远期支票。第二节第二节 支票的特殊规则支票的特殊规则一、支票不同于汇票的制度一、支票不同于汇票的制度二、票据法对支票的限制性规定票据法对支票的限制性规定三、支票准用汇票的规定三、支票准用汇票的规定四、支票与汇票的区别四、支票与汇票的区别一、支票不同于汇票的制度一、支票不同于汇票的制度1、开立支票存款帐户是签发使用支票的前提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开立存款帐户和领用
32、支票的管理如下:()“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2、支票出票的形式要件(1)支票出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表明“支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缺少任何一项,支票都无效。但根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二、票据法对支票的限制性规定票据法对支票的限制性规定、关于不得签发空头支票。2、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支
33、票只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4、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日内提示付款。5、付款人应严格审查支票要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支票是否挂失止付、背书是否连续、印章是否相符等,如果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付款人可以拒付。三、支票准用汇票的规定三、支票准用汇票的规定票据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险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十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四、支票与汇票的区别四、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1、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不必为银行;2、支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事先有资金关系,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事先不必有资金关系;3、支票均为见票即付,因而能够作为支付工具汇票可为远期支付,因而能够作为信用工具;4、支票无须由付款人进行承兑,汇票则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5、支票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汇票是无条件的支付委托。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