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XXXX食品安全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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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 食品平安标准第四章 食品消费运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消费运营过程操纵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四节 特别食品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 食品平安事故处置第八章 监视治理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平安,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下活动,应当恪守本法:(一)食品消费和
2、加工(以下称食品消费),食品销售和餐饮效劳(以下称食品运营);(二)食品添加剂的消费运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消费运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消费运营;(四)食品消费运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储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平安治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平安治理,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质量量平安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平安标准的制定、有关平安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恪守本法的规定。第三条食品平安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治理、全程操纵、
3、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视治理制度。第四条食品消费运营者对其消费运营食品的平安负责。食品消费运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从事消费运营活动,保证食品平安,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视,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平安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按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消费运营活动施行监视治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平安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对本行
4、政区域的食品平安监视治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监视治理工作以及食品平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平安全程监视治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按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监视治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能够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平安监视治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平安监视治理工作进展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平安
5、监视治理工作进展评议、考核。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平安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将食品平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平安监视治理才能建立,为食品平安工作提供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亲密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平安信息、技术等效劳,引导和催促食品消费运营者依法消费运营,推进行业诚信建立,宣传、普及食品平安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背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展社会监视。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6、加强食品平安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平安知识,鼓舞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消费运营者开展食品平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平安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加强消费者食品平安认识和自我保护才能。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平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平安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平安违法行为进展言论监视。有关食品平安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第十一条国家鼓舞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平安有关的根底研究、应用研究,鼓舞和支持食品消费运营者为提高食品平安水平采纳先进技术和先进治理标准。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治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进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舞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第
7、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平安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理解食品平安信息,对食品平安监视治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对在食品平安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四条国家建立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要素进展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治理、质量监视等部门,制定、施行国家食品平安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平安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平安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
8、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平安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质量监视等部门,依照国家食品平安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详细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施行。第十五条承担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平安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精确,并按照食品平安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消费运营场所采集样品、搜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
9、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第十六条食品平安风险监测结果说明可能存在食品平安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视治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第十七条国家建立食品平安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依照食品平安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要素进展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平安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平安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展食品平安风险评估。食品平安风险评估
10、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平安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平安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食品平安风险评估不得向消费运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展食品平安风险评估:(一)通过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平安隐患的;(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平安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照需要进展风险评估的;(三)为确定监视治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展风险评估的;(四)发觉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平安要素的;(五)需要推断某一要素是否构成食品平安隐患的;(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展风险评
11、估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治理、质量监视、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视治理工作中发觉需要进展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材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展食品平安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平安风险监测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第二十一条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平安标准和施行食品平安监视治理的科学依照。经食品
12、平安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平安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治理、质量监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顿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顿消费运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平安监视治理信息,对食品平安情况进展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说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平安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平安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县级
13、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平安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消费运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平安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平安监视治理信息进展交流沟通。第三章食品平安标准第二十四条制定食品平安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主旨,做到科学合理、平安可靠。第二十五条食品平安标准是强迫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平安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迫性标准。第二十六条食品平安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
14、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平安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消费运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平安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平安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平安标准的内容。第二十七条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制定。屠宰畜
15、、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应当依照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消费运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有用性等进展审查。第二十九条对地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平安国家
16、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能够制定并公布食品平安地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点标准即行废止。第三十条国家鼓舞食品消费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平安国家标准或者地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地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对食品平安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征询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第三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质量监视、农业行政等
17、部门,分别对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和地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展跟踪评价,并依照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平安标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治理、质量监视、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平安标准执行中存在的征询题进展搜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消费运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觉食品平安标准在执行中存在征询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四章 食品消费运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食品消费运营应当符合食品平安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与消费运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习惯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因此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间隔;(二)具有与消费运营
18、的食品品种、数量相习惯的消费运营设备或者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备;(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平安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平安治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平安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规划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截了当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穿插污染,防止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截了当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平安、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平安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别
19、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储存、运输;(七)直截了当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消费运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消费运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截了当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平安、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消费运营者从事食品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禁止消费运营以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消费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
20、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消费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消费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展检疫或者检疫不合
21、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伪消费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别需要明令禁止消费运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消费运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消费、食品销售、餐饮效劳,应当依法获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获得许可。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
22、项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消费运营场所进展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食品消费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消费运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消费运营规模、条件相习惯的食品平安要求,保证所消费运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视治理。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消费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展综合治理,加强效劳和统一规划,改善其消费运营环境,鼓舞和支持其改良消费运营条件,进入集中买卖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运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运营区域、时段运营。食品消费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详细治理方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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