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GB 3847-1999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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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38471999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代替 GB 14761.1993 GB/T 38471983部分代替:GB 14761.61993 GB/T 38461993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dxharst visiblepollrtants from compression ignition (C.I.) enginesand vehicles equipped with C.I. engines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车辆的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
2、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第部分:压燃式发动机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第部分:按本标准第部分型式认证已批准的压燃式发动机安装在车辆上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第部分:安装了未按本标准第部分单独进展型式认证的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2援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援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讨论使用以下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 17692一1999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定方法3第、部分通用的定义以下定义通用于第、第、第部分:3.1净功率按GBT 17692测得的发动机净功率。3.2压燃式发动机采纳压燃原
3、理工作的发动机(如:柴油机)。3.3冷起动装置通过其工作临时增加发动机供油量和用于辅助发动机起动的装置。3.4不透光度仪附录G规定的,用于连续测量车辆排气的光吸收系数的仪器。3.5最高额定转速调速器所同意的全负荷最高转速。3.6最低额定转速(1)发动机以下三种转速中的最高者:45最高额定转速;1000r/min;怠速操纵器同意的最低转速。(2)或制造厂要求的更低转速。第部分:压燃式发动机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4仅适用于第部分的定义在本标准第部分中:4.1压燃式发动机的型式认证试验就排气中可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对压燃式发动机进展的型式认证试验。4.2发动机型式在附录A规定的那些根本特征方面无差异(7
4、.2和7.3中同意更改的除外)、安装在机动车内的同一类压燃式发动机。4.3待认证机型的代表发动机在该机型中发出最大净功率的发动机。5试验分类5.1试验分型式认证试验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5.2型式认证试验,制造厂应提交一台该厂消费的有代表性的发动机,进展第6章规定的试验。5.3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从已经本标准型式认证试验合格的成批消费的发动机中任意抽取一台,进展第8章规定的试验。6型式认证试验及技术要求6.1总则但凡可能妨碍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的部件,在设计、制造及装配方面,均应保证发动机在正常使用中,尽管遭到可能遭遇的振动时,仍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6.2关于冷起动装置的技术要求6.2.1冷起动
5、装置在设计和构造方面,应保证在发动机正常运转时,该装置不再起作用。6.2.2假设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上述6.2.1的规定不再适用。6.2.2.1当按附录C规定的规程测量时,冷起动装置起作用,而发动机在稳定转速下所排气体的光吸收系数在附录F规定的限值以内。6.2.2.2假设保持冷起动装置起作用,则会造成发动机在恰当的时间内停机。6.2.3在进展认证试验时,假设有必要,车辆中任何与冷起动系统有关的零部件也可采纳模仿法。6.3关于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的技术要求6.3.1提交认证的发动机的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应按附录C和附录D所述方法测定。6.3.2提交认证发动机的功率,应在C3.1.5规定的允差范围内
6、。6.3.3按附录C所述方法测得的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值,应不超过附录F规定的限值。6.3.4假如制造厂提出要求,关于7.2、7.3所同意的已认证发动机的变型,应进展附录C和附录D所述的附加试验,以得到自由加速试验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值。6.3.4.1假如发动机制造厂希望在比7.3同意的扭矩和(或)转速更小的范围内测量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量,那么机型的认证仅适用于限定的扭矩和转速范围。6.3.4.2假如以后制造厂希望将发动机的认证扩展到7.3所承认的全部扭矩转速范围,则应另外提交一台发动机进展试验,以便确定未进展试验的那部分负荷转速范围内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量。6.3.5假如为了满足扭矩和转速范围内
7、某些部分的要求,必须附加一些技术要求,这些要求应以附录A的格式提出,并附在提交的文件中。6.3.6完成型式认证的发动机的自由加速试验光吸收系数值,可依照该发动机的额定转速和扭矩,从按附录D的方法建立的矩阵数值中适中选取。6.3.7关于装有废气涡轮增压器的发动机,其自由加速试验测得的光吸收系数值,应不超过附录F规定的,在稳定转速试验中测得的最大光吸收系数对应的名义流量所规定的限值,再加0.5 m-1。6.4同意使用等效测量仪器,但是假如使用附录G规定之外的仪器,则该仪器对该发动机的等效性应予以证明。7机型更改和认证扩展7.1在某型范围内的某一发动机,在附录A所列特性方面的每次列改的细节应以附录A
8、的格式说明。在7.2和7.3的限制范围内,可做出以下推断:7.1.1认为所作的更改不会产生明显的不良妨碍,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该发动机仍符合要求,或7.1.2要求负责进展试验的检验机构提供进一步的试验报告。7.2在本标准中,就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而言,发动机的更改可分类如下:(1)需要重新认证,并需要重新进展试验的更改;(2)需要重新认证,但无需重新试验的更改;(3)可能需要重新试验,但无需重新认证的更改;(4)不需要补充试验和重新认证的更改。上述(1)、(2)、(3)及(4)的类别都标在附录A中相应特征的每一行上。7.3不属于7.2中的那些类别,除非该发动机同时满足下述条件,否则将自动要求重新进
9、展认证和试验,即按类别(1)处理:最高额定转速在认证试验发动机最高额定转速的75%100%;最低额定转速不小于认证试验发动机的最低额定转速;额定扭矩在认证试验转速下是认证试验发动机额定扭矩的70%100%;稳态下的排气光吸收系数值不大于认证试验中测得值的1.1倍,且不超过附录F中规定的限值;排气背压不大于型式认证试验发动机的背压;排气系统容积差异不超过40%;进气阻力不大于型式认证试验发动机的进气阻力;新组合的飞轮和变速器的惯性矩与已认证飞轮和变速器的惯性矩之差在15%范围内。注:认证试验发动机均指4.3中定义的“待认证机型的代表发动机”。7.4假如制造厂要求在本标准第部分7.3同意范围内降低
10、发动机的额定扭矩和额定转速,也应在D2.2规定的转速范围内进展试验,这时将发动机重新调整,以获得90%、80%及70%的全功率。假设发动机是降低转速的,则D2.2定义的最小转速应按最低最大功率转速计算导出。假设制造厂希望在本际准第部分7.3同意的扭矩和或转速更小的范围内测定排气可见污染物,则该机型的认证将只适用于这个扭矩和或转速范围。7.5关于这些更改,必须按照6.3.1测定自由加速试验的排气光吸收系数值,除非其光吸收系数值能够从6.3.4已进展的试验中确定。8消费一致性检查8.1发动机与型式认证批准机型的一致性验证,应依照附录B中填写的各项内容。并在以下条件下进展验证试验:8.1.1应将一台
11、未经磨合的发动机按附录D进展自由加速试验。假如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不超过该发动机型式认证时或说明文件中标明的数值再加0.5m-1,则可认为该发动机与认证批准的机型一致。否则该发动机应进展附录C规定的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其排放水平不应超过附录F规定的限值。8.1.2依照制造厂要求,能够采纳商品燃油代替基准燃油。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必须使用基准燃油。第部分:安装型式认证已批准的压燃式发动机在车辆上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9仅适用于第部分的定义在本标准第部分中:9.1车辆型式认证试验型式认证已批准的发动机安装在车辆上,在发动机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方面,对某一车型进展的认证试验。9.2车型在附录A规定
12、的那些车辆和发动机根本特征方面无差异的同一类机动车。10试验分类10.1试验分型式认证试验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10.2型式认证试验,制造厂应提交一辆该厂消费的有代表性的车辆,进展第11章规定的试验。10.3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从已经本标准型式认证试验合格的成批消费的车辆中任意抽取一辆,进展第13章规定的试验。11型式认证试验和技术要求11.1总则安装在车辆上的发动机应是已按本标准第部分认证批准的机型,但凡可能妨碍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的部件,在设计、制造及装配方面,均应保证发动机在正常使用中,尽管遭到可能遭遇的振动时,仍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11.2关于冷起动装置的技术要求11.2.1冷起动装置在
13、设计和构造方面,应保证在发动机正常运转时,该装置不再起作用。11.2.2假设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11.2.1的规定不再适用。11.2.2.1当按附录C的规程测量时,冷起动装置起作用,而发动机在稳定转速下所排气体的光吸收系数在附录F规定的限值以内。11.2.2.2假设保持冷起动装置起作用,则会造成发动机在恰当的时间内停机。11.3安装11.3.1发动机的安装应符合与发动机的型式认证有关的以下限制方面:进气阻力应不超过型式认证批准发动机的进气阻力;排气背压应不超过型式认证批准发动机的排气背压;排气系统容积变化在型式认证批准发动机的40范围内;飞轮和变速器组合的惯性矩,与型式认证批准发动机的飞轮和变
14、速器组合的惯性矩之差,在15范围内。12车型更改和认证扩展12.1车型在附录A中特性方面的每次更改,均可做出以下推断:12.1.1认为所作的更改不会产生明显的不良妨碍,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该车辆仍符合要求,或12.1.2要求负责进展试验的检验机构提供进一步的试验报告。13消费一致性检查13.1车辆与已通过型式认证车型的一致性验证,应依照附录B中填写的各项内容。并在以下条件下进展验证试验:13.1.1应将一辆其发动机未经磨合的车辆,按附录D进展自由加速试验。假如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不超过型式认证时或说明文件中标明的数值再加0.5 m-1,则可认为该车辆与型式认证的车型一致。否则该发动机应进展附录C
15、规定的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其可见污染物排放水平不应超过附录F规定的限值。13.1.2依照制造厂要求,能够采纳商品燃油代替基准燃油。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必须使用基准燃油。第部分:装有未单独进展认证的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14仅适用于第部分的定义在本标准的第部分中:14.1车辆型式认证试验就未单独进展认证的发动机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对某一车型进展的认证试验。14.2车型在附录A规定的那些车辆和发动机根本特征方面无差异的同一类机动车。15试验分类15.1试验分型式认证试验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15.2型式认证试验,制造厂应提交一辆该厂消费的有代表性的车辆,进展第16章规定的试验。1
16、5.3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从已经本标准型式认证试验合格的成批消费的车辆中任意抽取一辆,进展第18章规定的试验。16型式认证试验和技术要求16.1总则但凡可能妨碍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的部件,在设计、制造及装配方面,均应保证车辆在正常使用中,尽管遭到可能遭遇的振动时,仍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16.2关于冷起动装置的技术要求16.2.1冷起动装置在设计和构造方面,应保证在发动机正常运转时,该装置不再起作用。16.2.2假设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16.2.1的规定不再适用。16.2.2.1当按附录C规定的规程测量时,冷起动装置起作用,而发动机在稳定转速下所排气体的光吸收系数在附录下规定的限值以内。16.2.
17、2.2假设保持冷起动装置起作用,则会造成发动机在恰当的时间内停机。16.3关于排气中可见污染物排放的技术要求16.3.1提交认证的发动机的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应按附录C和附录D所述的、分别对应于稳定转速和自由加速试验的两种方法测定。16.3.2按附录C所述方法测得的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值,应不超过附录F规定的限值。16.3.3关于装有废气涡轮增压器的发动机,其自由加速试验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值,应不超过附录F规定的,在稳定转速试验中测得的最大光吸收系数对应的名义流量所规定的限值再加0.5 m-1。16.3.4同意使用等效测量仪器,但是假如使用附录G规定之外的仪器,则该仪器对该发动机的等效性应予
18、证明。17车型更改和认证扩展17.1车型或部件在附录A中特性方面的每次更改,均可做出以下推断:17.1.1认为所作的更改不会产生明显的不良妨碍,因此该车辆仍符合要求,或17.1.2要求负责进展试验的检验机构提供进一步的试验报告。18消费一致性检查18.1车辆与型式认证批准车型的一致性验证,应依照附录B中填写的各项内容。并在以下条件下进展验证试验:18.1.1应将一台未经磨合的车辆按附录D进展自由加速试验。假如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不超过该车型型式认证时或说明文件中标明的数值再加0.5 m-1,则可认为车辆与认证批准的车型一致。否则该车辆的发动机应进展附录C规定的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其排放水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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