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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 个人借款合同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请借款人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留意。贷款人: 负责人: 联络人: 住所(地址): : : : 电子邮件: 借款人: 住所(地址): : : : 电子邮件: 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部分 借款条件第一条 借款用处本合同项下借款用处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视款项的使用。第二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2.1 本合同项下借款币种
2、为 ,金额为 (大写: )万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2.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分次提款的,自初次提款日起算),实际提款日以借据为准。第三条 利率和利息3.1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 3.2 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 (月/季/半年)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3.3 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根底上加收 %确定,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根底上加收 %确定。第四条 提款借款人应依照实际用款需求提取借款,其中首笔借款必须于 年 月 日之前提取,最后一笔借款必须于 年 月 日之前提取,否则贷款人有权
3、取消全部或部分借款。第五条 还款 借款人采取以下方式还款(在选项内打“”):按 (月/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按 (月/季)结息,分期还本,详细分期还款计划为(内容不够,可另附页):计划还款时间计划还款金额(万元)第六条 担保6.1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 (信誉/担保)贷款。6.2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担保贷款的,担保事宜见另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相关担保为最高额担保的,对应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如下:最高额担保合同名称: (编号: )担保人: 第七条 争议处理本合同项下争议处理方式为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定,在 (仲裁地点)进展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
4、约束力。(2)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第八条 其他8.1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贷款人、 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2 以下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本钱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提款通知书(格式)附件2:委托支付协议 第九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 个人借款合同条款第一条 利率和利息1.1 借款按月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20日;按季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按半年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1.2 第一个利息期从借款人实际提款之日起至第一个结息日止;最后一个利息期从上一个利息期完毕之次日起至最终还款日;
5、其余利息期从上一个利息期完毕之次日起至下一个结息日。 1.3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方法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第二条 借款发放和支付2.1 借款人提取借款必须满足本合同商定的提款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任何款项,贷款人同意先行放款的除外;2.2 初次提款前提条件: (1)除信誉贷款外,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应担保且已经办理完毕相关担保手续;(2)按本合同商定向信誉社提交提款申请书。2.3 每次提款前,借款人除应满足初次提款前提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未发生本合同或与贷款人签署的其他合同项下
6、的违约情形;(2)所提供的借款用处证明材料与商定用处相符。2.4 借款人提款时向贷款人提供的书面文件须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征得贷款人同意后能够提供加盖借款人公章的复印件。2.5 借款人申请提款须提早至少2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书。提款申请一经提交,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2.6 贷款人经审核同意借款人提款的,贷款人将借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已经按照本合同商定向借款人发放了借款。2.7 依照相关监管规定和贷款人治理要求,超过一定金额或符合一定条件的借款,应采纳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由贷款人依照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商定用处的支付对象。
7、为此,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另行签订委托支付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在贷款人处开立或指定专门账户用以办理受托支付事宜。第三条 还款3.1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商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在还款日和每次结息前一个银行工作日,借款人应在其于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当期应付利息、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在该还款日或结息日主动划收,或要求借款人配合办理有关划款手续。假如还款账户中的款项缺乏以支付借款人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3.2 借款人申请提早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的,应提早10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3.3 经贷款人同意提早还款的,借款人应付清至提早还款
8、日止,依照本合同商定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3.4 因借款人提早还款或贷款人依照本合同商定提早收回借款导致实际借款期限缩短的,相应利率档次不作调整,仍执行原借款利率。第四条 担保4.1 除信誉借款外,借款人应为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4.2 本合同项下担保物发生受损、贬值、产权纠纷、被查封或扣押,或抵押人擅自处理抵押物,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财务情况发生不利变化或发生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五条 保险5.1 借款人应依照贷款人要求,将与借款有关的风险在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投
9、保,投保险种和期限应符合贷款人的要求,保险金额须覆盖贷款风险。5.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如借款人及相关方对保险单进展本质性改动或提早终止,须提早30天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否则,借款人对贷款人因保险中断或终止、保单修正而蒙受的损失承担责任。5.3 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贷款人为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保险人应直截了当将保险金支付给贷款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5.4 借款人应在明白或应当明白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贷款人,并依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
10、险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早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或经贷款人同意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作为保证金来担保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第六条 陈述和保证借款人向贷款人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维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直有效:6.1 借款用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6.2 依法具备借款人主体资历,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历和才能。6.3 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应承担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6.4 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行为。 6.6 提供应贷款人的所有文件和材料都是真实、精确、完好和有效的,不存在虚伪记载、严重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6.8 未向贷款人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或索赔事件
11、。第七条 借款人承诺7.1 按照本合同商定的期限和用处提取和使用借款,所借款项不以任何方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处。7.2 按照本合同的商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7.3 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用处在内的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视,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汇总报告借款资金使用情况。7.4 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运营情况、财务情况和反映借款人偿债才能的其他材料,协助并配合贷款人对其消费运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理解和监视。 7.5 对贷款人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各类通知及时签收。7.6 不以降低偿债才能
12、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未征得贷款人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借款构成的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7.7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系以信誉方式发放,完好、真实、精确地定期向贷款人报送对外担保情况,并依照贷款人的要求,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对外提供担保可能妨碍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7.8 承担因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已付和应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公告费等。 第八条 借款人同意8.1 从贷款申请之日起到贷款还清之日止,贷款人能够查询借款人信誉报告;8.2 贷款人向人民银行报送借款人发生的银行
13、借贷相关信息。第九条 贷款人承诺9.1 按照本合同商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9.2 对借款人提供的非公开材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第十条 违约10.1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借款人违约:(1) 借款人未按照商定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未履行本合同下任何其他义务,或违犯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保证或承诺的;(2) 借款人违背合同规定用处将贷款挪作他用;(3) 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4) 借款人任何其他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早到期)后未能清偿,或者不履行或违背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或可能
14、妨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5) 借款人的盈利才能、偿债才能、营运才能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打破商定标准,或发生恶化已经或可能妨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6) 借款人涉及或可能涉及严重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迫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分措施,或因违背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妨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7) 借款人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妨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8) 借款人因违背食品平安、平安消费、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而造成责任事故,已经或可能妨碍
15、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9)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系以信誉方式发放,借款人的信誉等级、盈利水平、资产负债率、运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不符合贷款人信誉贷款条件的;或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以其有效运营资产向别人设定抵/质押担保或对外提供保证担保,已经可能妨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10) 可能导致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遭到不利妨碍的其他情形。10.2 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 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 停顿依照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3) 宣布本
16、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归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归还款项;(4) 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5) 借款到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归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商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6)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商定用处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自借款被挪用之日起,对挪用部分按本合同商定的挪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借款被挪用期间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挪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7) 借款人同时发生上述第(5)、(6)条所列情形的,罚息利率择其重者确定。(8)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
17、、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或其他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通过媒体进展公告催收。(9) 借款人未按照商定归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立即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或其他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10) 贷款人扣收款项缺乏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11) 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商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11.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终止。11.2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方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
18、本钱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原条款仍然有效。11.3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妨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妨碍有关争议处理条款的效力。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处理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处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按本合同商定的方式处理。第十三条 完好合同本合同第一部分借款条件和第二部分个人借款合同条款共同组成一份完好的借款合同,两部分中的同一词语具有一样含义、借款人本笔借款受上述两部分的共同约束。第十四条 通知14.1
19、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方式发出。除另有商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任何一方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络方式发生变更的,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14.2 本合同任何一方回绝签收或发生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通知方可采取公证或公告方式进展送达。第十五条 其他15.1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拖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妨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权利。15.2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妨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妨碍整个合同的效力。15.3 贷款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借款人其他
20、相关信息提供应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誉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历的机构或个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誉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15.4 贷款人依照其业务规则制造保存的关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单据和凭证,构成证明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证据,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15.5 在本合同中,凡提及本合同应包括对合同的修正或补充;条款标题仅用于参考,不构成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对标题项下内容及其范围也不构成任何限制;提款日、还款日为非银行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双方确认:借贷双方已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展了充分
21、协商。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特别留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对其作全面精确的理解,并已应借款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和说明。借款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所有合同条款(包括第一部分借款条件和第二部分个人借款合同条款),借贷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本合同内容无异议。贷款人(盖章): 负责人/受权代理人: 借款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 年 月 日附件1:提款申请书 农村信誉社依照 年 月 日我方与贵社签订的编号为 的个人借款 合同(下称“借款合同”),我方已全面落实借款合同商定的各项提款前提条件,特向贵社发出如下提款申请:一、我方拟于 年 月 日向贵社提取金额为 万元的借款。二、本笔借款
22、期限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三、依照借款合同和委托支付协议的商定,本笔借款采纳 贷款人受托支付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1 、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我方受权和委托贵社在将本笔借款直截了当支付给符合借款商定用处的以下支付对象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本笔借款需同时支付给多个支付对象的,支付对象和账户清单见附件】2 、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请将本笔借款划入我方以下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四、我方谨向贵社确认:1、该笔借款将用于借款合同商定的用处;2、在该通知发出之日及提款日,我方在借款合同中所作的所有陈述、保证和承诺仍然真实、精确、完好、有效。3、截至本通知发出之日,我方
23、的收入来源、消费运营和财务信誉情况未发生严重不利变化。4、在本通知发出之日,不存在任何借款合同项下或与借款合同有关的违约或预期违约事件,我方进一步确认,在提款日也不会发生或存续任何违约事件。5、本通知发出之后即为不可撤销。借款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贷款社审核意见:支付对象和账户清单支付对象1: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付款金额: 支付对象2: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付款金额: 支付对象3: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付款金额: 支付对象4: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付款金额: 借款人:(签字) 附件2委托支付协议委托人(借款人): 受托人(贷款人): 农村信誉社 鉴于:1、借款人与
24、贷款人签订编号为 的 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贷款人依照借款合同的商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2、依照银监会相关规定和贷款人治理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借款资金支付或经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其他资金应采纳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为明确借款委托支付事宜,借款人和贷款人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受托支付条件借款人除以下情形以外在借款合同项下提款均采纳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详细买卖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2、借款人买卖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3、贷款资金用于消费运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二条 受权和委托对符合
25、本协议商定的受托支付条件的提款,借款人受权和委托贷款人在将借款划入指定的借款人账户后,将借款资金转入符合借款合同商定用处的支付对象账户,并依照贷款人要求提供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第三条 受托支付1、在办理受托支付时,借款人应在每次提款时向贷款人提供其放款账户和支付对象账户信息以及证明本次提款符合借款合同商定的证明材料。借款人应保证提供应贷款人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完好和有效的。2、在办理受托支付时,贷款人只对借款人提供的支付对象信息、借款用处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进展方式审查,因借款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真实、不精确、不完好导致贷款人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贷款人经审核发觉借款人提
26、供的用处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有不一致或其他瑕疵的,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交换、说明或重新提交材料材料,在借款人提交令贷款人满意的材料前,贷款人有权回绝相关款项的发放和支付。 4、贷款人经审核,认为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与借款合同商定的用处一致且提款符合借款合同商定的前提条件的,首先将借款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然后依照需要将相应款项转入借款人支付对象账户。5、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重新确定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顿借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伪或无效的材料以获取借款的;(2)借款人消费运营发生严重不利变化或信誉情况下降,或发生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3)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商定提
27、取和支付借款资金;(4)借款人违背本协议和借款合同商定或相关监管规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躲避贷款人受托支付;(5)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或支付对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第四条 账户冻结或止付假如因借款人指定放款账户或其支付对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导致贷款人无法及时按照借款人委托完成受托支付,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妨碍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第五条 违约责任1、因借款人提供应贷款人的买卖材料不真实、不完好或无效导致贷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应予赔偿。2、贷款人未按照本协议商定及时发放和支付借款资金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本协议另有商定的除外。第六条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因战争、自然灾祸等不能预见、不可防止、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贷款人系统毛病、通讯毛病等意外事件,导致贷款人未按时发放和支付相应款项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第七条 生效和终止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下的款项全部提取完毕(包括贷款人依照借款合同取消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未提取款项)且贷款人受托支付事宜办理完毕之日终止。第八条 其他本协议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借款合同的商定执行。 贷款人(盖章):负责人(受权代理人): 借款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22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