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CNCA-02C-023-2005 机动车辆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产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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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迫性认证施行规则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须上一般牌照的车辆)。不包括三类底盘(无驾驶室、仪表板的货车底盘)以及农用运输车。注:M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同时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M1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M2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车辆。M3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载客车辆。N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同时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N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N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
2、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N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O类挂车(包括半挂车)。O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挂车。O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750kg,但不超过3500kg的挂车。O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0000kg的挂车。O4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0000kg的挂车。车辆分类中详细原则依照GB/T15089-2001。2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3认证
3、方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视4认证施行的根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4.1.1.1 不同消费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4.1.1.2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4.1.1.3 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4.1.1.4 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4.1.1.5 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要素。4.1.1.6 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构造及总成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汽车起重机的吊臂构造方式或节数不同,起升、变幅、回转、伸缩、支腿机构中有三个及以上发生变化;罐式汽车的罐体构造不同等)。4
4、.1.2 申请材料认证申请所需材料见附件1。4.2 型式试验4.2.1 送样原则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展型式试验。假设新申请产品所采纳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构造、检测标准、检测工程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纳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4.2.2 送样4.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送样。4.2.2.2 送样清单见附件2。4.2.2.3 特别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消费厂进展现场检测。4.2.2.4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材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材料。4.2.3 检测工程和检测依照 制造者应全面执行
5、国家公布的汽车产品平安、环保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样件进展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样件所进展的检测工程负责。详细检测工程和检测依照见附件3。4.2.4 已获得国家强迫性认证或国家承认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构造、检测标准、检测工程不变的情况下,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展检测。4.3 初始工厂审查4.3.1 审查内容4.3.1.1 工厂质量保证才能审查初始工厂质量保证才能审查的根本要求见附件4。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1) 认证产品的铭牌;2) 认证产品的构造及参数;3) 认证产品抽查检测(产品例行检查的工程)。4.3.1.3 工厂质量保
6、证才能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4.3.2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展初始工厂审查。依照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能够同时进展。工厂审查时间依照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消费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6-8个人日。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由检测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结果由工厂审查组做出;认证批准由认证机构做出。4.4.1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当所有的检测工程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假设有个别检测工程不合格,但易于改良的,可同意重新送样进展检测,重新检测时再出现
7、任何一项不合格,即认为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4.4.2 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4.4.2.1 假如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觉不符合项,则审查结论为合格;4.4.2.2 假如发觉细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平安、环保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审查结论为合格;4.4.2.3 假如发觉严峻不符合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才能不具备消费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审查,申请人整改并自认为符合要求后可重新申请认证。4.4.3 认证批准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进展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
8、。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迫性产品认证治理规定的要求。4.4.4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造时间。型式试验时间为40个工作日。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造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4.5 获证后监视4.5.1 认证监视检查频次4.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展一次监视检查。4.5.1.2 假设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视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峻平安、环保质量咨询题或用户提出平安、环保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经查实为消费
9、厂责任时;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足够信息说明消费厂因变更组织机构、消费条件、质量治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妨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 监视的内容4.5.2.1工厂质量保证才能复查从获证起的四年内,工厂质量保证才能复查范围应覆盖附件4的全部内容。每个工厂的复查时间通常为2-4个人日。获证后的第五年,应按附件4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才能进展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一样。4.5.2.2 产品一致性检查从获证起,按本规则4.3.1.2条的规定进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中产品平安、环保功能的检查内容一般为产品例行检查中的制动、灯光调整和排放检测
10、工程,但发生4.5.1.2条所列情况之一时应增加相应的型式试验工程,当工厂的检测条件不具备时应封样送指定检测机构检测。4.5.3 获证后监视结果的评价监视检查合格后,能够接着保持认证资历、使用认证标志。对监视复查时发觉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顿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视获得保持。5.2认证的变更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系列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场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审查,合
11、格后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5.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迫性产品认证治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当车辆存在严重设计缺陷或平安隐患,并经查实确为制造者责任时,认证机构视详细情况和性质可暂停和撤消认证证书。6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证书持有者必须恪守强迫性产品认证标志治理规定方法的规定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款式6.2 标志加施获得认证证书的汽车,应在汽车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按汽车前进方向)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应使用规格为60mm的认证标志。专用汽车除在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外,还应在专用装置的明显部位上印刷或拓刷规定的认证标志。7 认证收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
12、有关规定统一收取。附件1:汽车产品强迫性认证所需材料1产品构造及技术参数说明 1.1 汽车一般构造特征1.1.1 外观照片和外廓尺寸简图1.1.2 车辆类型1.1.3 车身(驾驶室)型式1.1.4 车轴数和布置及驱动方式1.1.5 轮胎规格1.1.6 发动机型式及布置1.2 尺寸及质量1.2.l 车辆长、宽、高、轴距(半挂车牵引销至半挂车第一轴轴线间隔)、轮距、前悬、后悬1.2.2 空载、满载状态下整车及各轴质量(客车为载客人数)1.3 发动机1.3.1 外形图1.3.2 制造厂名1.3.3 型号1.3.4 型式(强迫点火式、压燃式等)和循环方式1.3.5 汽缸数、缸径、行程及排量1.3.6
13、额定功率及相应转速1.3.7 最大扭矩及相应转速1.3.8 燃油型号1.3.9 燃油箱位置1.3.10 备用燃料箱位置1.3.11 供油系统1.3.12 点火系统1.3.13 电气系统1.3.14冷却系统1.3.15排气污染物操纵装置(如氧传感器、操纵单元、喷油器、喷油泵、增压器、调速器、微粒捕捉器等型号及消费厂)1.3.16 曲轴箱污染物操纵装置(如PCV等型号及消费厂)1.3.17 燃油蒸发操纵装置(如碳罐、活性碳等型号及消费厂)1.4 传动装置1.4.1 传动型式1.4.2 离合器的型式1.4.3 变速器型式、操纵方式、各档速比1.4.4 驱动桥型式及速比1.4.6 最高车速1.5 悬架
14、构造及型式1.6 转向机构1.6.1 转向机构型式及助力方式1.6.2 在撞击时转向机构对驾驶员的保护方式1.6.3 最小转弯直径1.7 制动系统1.7.1 工作示意图及管路布置图1.7.2 行车制动系型式及构造1.7.3 驻车制动系型式及构造1.7.4 应急制动系型式及构造1.7.5 辅助制动系型式及构造1.7.6 挂车自动制动系型式及构造1.8 车身构造1.8.1 车门数量及开启方向1.8.2 风窗刮水器型式1.8.3 风窗洗涤器型式1.8.4 除霜器及除雾器型式1.8.5 后视镜配置1.8.6 座椅型式和配置及R点坐标1.8.7 平安带的型式及配置1.8.8 操纵件、指示器、信号装置的图
15、形标志1.9 照明及信号装置1.9.1灯具的安装(汽车外形简图,并标出所有灯具在配光功能测试时的安装定位尺寸及灯具在车内的安装位置、灯光颜色、数量)1.9.2 反射器配置1.10 制造厂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特别说明1.11专用汽车需增加填报的材料1.11.1专用装置主要总成型式、构造及消费厂(如吊臂、罐体、液压泵、取力器、各运动机构总成等)1.11.2 专用装置相关尺寸1.11.3 上装电气系统、液压系统原理图1.11.4 上装平安保护装置的安装位置2产品认证检测工程所执行的技术标准(不是GB标准时,应说明与GB标准的关系)3必要的认证检测工程的检测报告 4消费企业概况:4.1 消费厂和消费情况
16、(所申请的产品年消费才能及消费历史)4.2 关键外购件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进厂检验工程等)4.3 消费企业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4.4 质量治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或表) 5 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用户使用维修手册(包括磨合、保养标准)6 通过产品认证部件的有关材料7 其它材料附件2:送样清单序号 名 称 数 量1 汽车 1辆2 制动软管液压制动软管 8根/种气压制动软管 9根/种真空制动软管 2根/种3 后视镜外后视镜 2个(左右各1)内后视镜 2个4 前照灯(带灯泡) 2只/4只(四灯制时)(左右各1套)5 前、后、侧
17、转向灯(带灯泡) 各2只(左右各1)6 前、后位置灯(带灯泡) 各2只(左右各1)7 侧标志灯(带灯泡) 2只/种8 前雾灯(带灯泡) 2只(左右各1)9 后雾灯(带灯泡) 2只10 前、后示廓灯(带灯泡) 各2只(左右各1)11 制动灯(带灯泡) 2只(左右各1)12 倒车灯(带灯泡) 2只13 前、后、侧回复反射器 各2只(左右各1)/种14 风窗玻璃洗涤器 1套15 门锁 4套/种16 门铰链 2付/种17 内饰材料(地板,顶棚,座椅面料及门内侧护板) 5块(规格为356mm100mm)/种18 轮胎载货汽车轮胎 2条/种(有内胎的应配齐内胎和垫带)轻型载货汽车轮胎 3条/种(有内胎的应
18、配齐内胎和垫带)有内胎的轿车轮胎 3条/种(应配齐内胎)无内胎的轿车轮胎 3条/种19 门窗玻璃夹层玻璃 4块/种钢化玻璃 4块/种20 平安带总成: 3套/种; 织带:20m/种21 白车身 1台22 前排座椅及座椅头枕(包括安装连接件及地板) 3套/种23 包括前排座椅区域在内的前半截车身 1套24 转向操作机构及连接件 2套25 汽油车供油系统 1套26 发动机总成(包括妨碍排放的所有另配件) 1台27 专用汽车需增加的送样27.1 力矩限制器 1台/种27.2 重量指示器 1台/种27.3 高压软管 2根/种27.4 压力表 1只/种27.5 吊 钩 1个/种27.6 钢丝绳 1根(长
19、度大于10 m)/种27.7 导静电拖地胶带 1根/种注:21-用于平安带固定点检测,应按实际情况装有平安带;假设平安带下固定点安装在座椅上,则应装有座椅。22-用于座椅系统强度检测。23、24-用于转向机构对驾驶员损害检测25-用于燃油蒸发污染物检测26-假设是汽油发动机则用于排气污染物检测;假设是柴油发动机则用于排气污染物和/或排气可见污染物检测。附件3: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迫性认证施行规则1标记汽车和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转平安技术条件的第4.1条要求;汽车和半挂车必须有VIN,VIN应符合GB 16735-2004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要求,关
20、于GB 16735-2004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第7条的认证要求为,车辆消费企业须在指定认证机构对其VIN编制规则进展备案。为方便认证委托人,关于进口汽车制造商其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无需向指定认证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重复备案。机动车警告性文字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转平安技术条件的第4.8.3条要求。燃料汽车和易燃、易爆汽车标记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转平安技术条件的第4.8.4、4.8.5条要求。2尺寸、轴荷和质量2.1 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汽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应符合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要求。2.2 后悬
21、汽车和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转平安技术条件的第4.3条要求。3侧倾稳定角汽车和挂车的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转平安技术条件的第4.7.1条要求。4转向装置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 17675-1999汽车转向系 根本要求的要求,其中3.5、3.11-3.13条暂不做检测。机动车转向轴最大设计轴荷大于4000kg时,应使用转向助力装置。5制动装置汽车和挂车的制动装置应符合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构造、功能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M类和N类汽车的检测工程、要求、方法见表1及5.5条要求;O类挂车只进展构造检查,其构造应符合第4.3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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