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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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上海市平安消费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9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平安消费条例(2005年1月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防止和减少消费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开展和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及其相关监视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平安、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平安消费治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视的原则。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平安消费责任制。第四条消费运营单位是平安消费的责任主体。消费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消费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平安消费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平安消费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平安消费工作。第五条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平安消费保障的
3、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平安消费方面的义务。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消费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平安消费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平安消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市平安消费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平安消费工作中的严重事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平安消费工作职责,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相关的平安消费监视工作。第七条市和区、县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平安消费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综合监视治理,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施行平安消费专
4、项规划;(二)指导、协调和监视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平安消费工作职责;(三)依法对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监视检查;(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涉及平安消费的有关事项施行审批、处分;(五)依照同级人民政府的受权或者委托,组织、协调、指挥平安消费应急救援,组织消费平安事故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本市公安、建立、质量技术监视、交通港口等依法对涉及平安消费的事项负有审批、处分等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专项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施行平安消费专项监视治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平安消费工作。第九条各
5、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平安消费工作的民主治理,对本单位执行平安消费法律、法规等情况进展民主监视,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在平安消费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和平安消费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平安消费认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才能。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单位有进展平安消费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背平安消费法律、法规的行为进展言论监视的权利。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舞平安消费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平安消费技术、装备、工艺的推行应用,扶持技术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平安消费科技工程和相关消费运营单
6、位,提高平安消费技术水平。第十二条本市推进平安消费社会化效劳体系建立,支持有关中介效劳机构依法开展平安消费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从事平安消费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的中介效劳机构,应当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并依法对其提供的效劳承担责任。第二章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保障第十三条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迫性标准规定的平安消费条件。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的,不得从事消费运营活动。消费运营单位应当恪守以下平安消费规定:(一)消费运营场所和设备、设备符合平安消费的要求;(二)建立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平安消费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四)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7、劳动防护用品;(五)设置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或者装备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六)主要负责人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经平安消费培训、考核合格;(七)从业人员经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八)采取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第十四条消费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定期研究平安消费咨询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平安消费情况,接受平安消费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视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平安消费工作的民主监视。第十五条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治理机构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负有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平安消费的法律、法
8、规和标准;(二)协助制订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平安技术操作规程;(三)开展平安消费检查,发觉事故隐患,催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四)开展平安消费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行平安消费的经历;(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立工程平安设备的审查,治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六)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消费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七)协助调查和处理消费平安事故,进展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八)其他平安消费工作。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治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平安工程师资历或者相应的平安消费治理才能。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消费委员会,其他消费运营单位能够建立平安消费委员
9、会:(一)属于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消费运营等高度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以及危险物品使用、储存、运输单位;(二)属于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装卸、道路交通运输等较大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较大危险行业)的;(三)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平安消费的负责人、平安消费治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和工会代表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平安消费委员会审查本单位年度平安消费工作计划和施行、严重平安消费技术工程、平安消费各项投入等情况,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平安消费的严重事项,催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平安消费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
10、议应当有书面记录。消费运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消费运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第十七条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消费的检查、教育培训、奖惩以及设备设备平安治理、职业危害防治、劳动防护用品装备和治理、危险作业平安治理、特种作业治理、事故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第十八条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消费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第十九条消费运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运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平安消费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平安消费资金纳入年度消费运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平安消费资金用于平安消费的技术工程、设备和设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劳动防护用品,平
11、安消费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严重危险源的监控和治理,应急救援器材、物资的储藏,以及其他平安消费方面。平安消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的消费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平安消费费用治理制度,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度平安消费费用提取、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度平安消费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财政、平安消费监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高危行业的消费运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至少装备一名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装备三名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装备八名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装备十五
12、名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较大危险行业的消费运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装备两名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装备五名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装备十名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消费运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装备一名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装备两名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装备五名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第二十一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消费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平安消费的负责人任职前应当参加平安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消费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平安消费的负责人在任
13、职三个月内,应当参加平安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任职前应当参加平安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第二十二条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对以下人员及时进展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一)新进从业人员;(二)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三)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展定期的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平安操作根本技能和平安技术根底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要素、防备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功能和使用方法以
14、及其他需要掌握的平安消费知识。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平安消费记录卡,记录卡应当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消费运营单位承担。消费运营单位能够委托平安消费中介效劳机构或者相关的行业组织施行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第二十四条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冶金消费平安作业、危险化学品平安作业、烟花爆竹平安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消费运营单位不得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消费运营单位指派从业人
15、员参加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和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考试的,应当承担该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费用,并能够与该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商定效劳期限。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消费企业在消费前,应当按照平安消费许可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平安消费许可证。用于消费、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立工程的平安设备设计,在报送平安消费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审查时,应当提供平安条件论证报告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平安评价报告。审查部门对审查结果负责。用于消费、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立工程竣工正式投入消费或者使用前,平安消费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对工程中的平安设备进展验收。工程经历收合格后,方可正
16、式投入消费和使用。第二十六条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立工程进展平安条件论证,并委托具有平安消费评价资质的中介效劳机构进展工程平安评价。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消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平安消费评价资质的中介效劳机构,对本企业的平安消费条件每三年进展一次平安评价,提出平安评价报告。平安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对平安消费条件存在的咨询题进展整改的方案。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消费的企业应当及时将平安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平安消费监管部门备案。平安消费监管部门应当对平安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展抽查
17、。第二十七条消费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严重危险源备案,并采取以下监控措施:(一)建立运转治理档案,对运转情况进展全程监控;(二)定期对设备、设备进展检测、检验;(三)定期进展平安评价;(四)定期检查严重危险源的平安状态;(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消费运营单位能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效劳机构,对严重危险源进展检测和平安评价,并提出完善监控的措施。消费运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平安消费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严重危险源的监控措施施行情况;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平安消费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第二十八条消费运营单位进展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消
18、费、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严重危险源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展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进展现场平安检查和监视,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施行作业。消费运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展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平安消费治理协议。平安消费治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平安消费职责。消费运营单位或者接受委托的作业单位在危险作业前应当制定危险作业的方案和平安防备措施,并设置作业现场的平安区域。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恪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平安防备措施。第二十九条消费运营单位为大型公共活
19、动所设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备的平安功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第三十条消费运营单位不得将厂房、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消费运营单位出租厂房、场所给其他单位从事消费运营活动的,其出租的厂房、场所应当具备根本的平安消费条件,并书面告知承租人涉及厂房、场所平安的有关情况。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平安消费治理协议,明确双方对出租厂房、场所的平安治理责任。出租方应当查验承租方所从事的消费运营范围,统一协调、治理同一区域多个承租单位的平安消费工作,加强对各承租人涉及厂房、场所平安行为的监视检查。发觉承租方有平安消费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所在地的平
20、安消费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承租方应当严格恪守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平安消费资质和条件,并服从出租方对其平安消费工作的统一协调、治理。发生消费平安事故时,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的平安消费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第三十一条消费运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催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消费运营单位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消费运营单位购置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查验产质量量合格证明;购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还应当查验产品消费许可证和平安标志,并建立采购档案。第三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消费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包
21、括职业危害的防治责任、告知、申报、宣传教育、防护设备维护检修、日常监测、从业人员体检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治理等内容。存在职业危害的消费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效劳机构定期进展检测和评价。检测和评价报告应当向从业人员公布,并报平安消费监管部门备案。消费运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发觉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平安消费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三条消费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单位的消费运营特点进展经常性的平安消费检查,定期进展专业性的平安消费检查,每月至少进展一次综合性的平安消费检查。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应当对检查中发觉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
22、治理情况并记录在案。第三十四条消费运营单位对本单位的消费平安事故隐患治理负全部责任,发觉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缘故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平安措施,并立即向平安消费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平安消费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展处理。在隐患排除前,平安消费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能够在消费运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事故隐患提示标志。第三十五条本市鼓舞消费运营单位投保平安消费相关责任保险。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消费运营、道路交通运输、金属冶炼、船舶修造、装卸等行业的消费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行平安消费风险抵
23、押金制度。发生消费平安事故时,原则上由企业先行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经平安消费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风险抵押金使用手续。消费运营单位投保平安消费相关责任保险的,经报送平安消费监管部门审核同意,能够免于存储平安消费风险抵押金。第三十六条消费运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平安消费标准化工作,并接受平安消费监管部门的指导。第三十七条禁止消费运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从事以下行为:(一)指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背操作规程或者平安治理规定从事作业;(二)超过核定的消费才能、强度进展消费;(三)隐瞒事故隐患,或者不及时处理已发觉的事故隐患;(四)违背操作规程
24、或者平安治理规定从事作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消费运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平安、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事项;(二)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要素及防备、应急措施;(三)对本单位平安消费工作中存在的咨询题提出建议、批判、检举和控告;(四)回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五)发觉直截了当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时,停顿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六)因消费平安事故遭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七)接受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平安消费技能;(八)获得消费运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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