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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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运营预算制度,标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运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获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详细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
2、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第四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截了当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运营预算收入治理。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负责收取,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第二章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第六条 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详细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一)应交利润
3、,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中央企业一次申报;(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中央企业或者国资委受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治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治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
4、和金额确认的材料。第七条 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在向国资委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烟草总公司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直截了当报送财政部。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根底申报。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能够抵扣往常年度未弥补亏损。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三类执行(企业分类名单详见附表5):(一)第一类10%;(二)第二类5%;(三)第三类暂缓3年上交或者免交。第十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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