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DOC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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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平安消费条例(年月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防止和减少消费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开展和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及其相关监视治理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以及职业病防治、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建立工程等平安消费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平安消费治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平安消费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
2、、群众参与监视、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平安消费责任制。第四条平安消费应当以人为本,从业人员享有平安消费的平等权利。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平安消费监控体系,并将平安消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第六条上海市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平安消费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本市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综合监视治理,指导、协调和催促其他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履行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区、县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平安消费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平安消费的综合监视治理,业务上接受市平安消费监管部门的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3、内,依法做好有关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受区、县平安消费监管部门的委托,协助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情况,报告和协助处理消费平安事故,办理其他受委托的事项。第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平安消费工作的民主治理,对本单位执行平安消费法律、法规等情况进展民主监视,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在平安消费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九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单位应当开展平安消费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构成平安消费的气氛,并对平安消费违法行为进展言论监视。第二章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保障第十条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迫性标准规定的平安消费条件。不具备平
4、安消费条件的,不得从事消费运营活动。消费运营单位应当恪守以下平安消费规定:(一)消费运营场所和设备、设备符合平安消费的要求;(二)建立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平安消费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四)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五)设置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或者装备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六)主要负责人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经平安消费培训、考核合格;(七)从业人员经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第十一条消费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规定的职责,并定期研究平安消费咨询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平安消费情况
5、,接受平安消费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视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平安消费工作的民主监视。消费运营单位分管平安消费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平安消费职责。第十二条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治理机构和平安消费治理理人员负有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和和标准;(二)协助制订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平安技术操作规程;(三)开展平安消费检查,发觉事故隐患,催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四)开展平安消费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行平安消费的经历;(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立工程平安设备的审查,治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六)协助调查和处理消费平安事故,进展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七)其他平
6、安消费工作。第十三条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消费的责任、检查、教育培训、奖惩以及设备设备平安治理、劳动防护用品装备和治理、危险作业平安治理、特种作业治理、事故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等高度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和金属冶练、船舶修造、电力、装卸等较大危险行业(以下称较大危险行业)以及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消费委员会。三百人以下的消费运营单位能够建立平安消费委员会。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平安消费的负责人、平安消费治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和工会代表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平安消费委员会审查本单位年度平安
7、消费工作计划和施行、严重平安消费技术工程、平安消费各项投入等情况,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平安消费的严重事项,催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平安消费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第十五条消费运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运营的投资人必须保证平安消费所必须保证平安消费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平安消费资金纳入年度消费运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平安消费资金用于平安消费的技术工程、设备和设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劳动防护用品,平安消费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严重危险源的监控和治理,应急救援器材、物资的储藏,以及其他平安消费方面。平安消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高
8、危行业的消费运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至少装备一名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装备三名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装备八名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装备十五名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较大危险行业的消费运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装备两名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装备五名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装备十名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消费运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装备一名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装备两名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
9、人以上的,至少装备五名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消费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平安消费的负责人任职前应当参加平安培训,并考核合格;其他消费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平安消费的负责人在任职三个月内,应当参加平安培训,并考核合格。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任职前应当参加平安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十八条消费运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平安、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二)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要素及防备、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三)对本单位平安消费工作中存在的咨询题提出建议、批判、检举和控
10、告;(四)回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发觉直截了当危及人身平安时,能够停顿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五)因消费平安事故遭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消费运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恪守本单位的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接受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三)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平安要素;(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消费运营单位不得回绝从业人员的合理要求。平安消费监管部门、有关部门和工会应当维护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平安消费权利,及时制止消费运营单位损害从业人员平安消费权利的行为。第十九条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对以下人员及时进展平安消
11、费教育和培训:(一)新进从业人员;(二)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三)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展定期的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条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消费运营单位承担。消费运营单位能够委托平安消费中介效劳机构或者相关的行业组织施行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一条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平安操作根本技能和平安技术根底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要素、防备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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