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设计采购与施工管理总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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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工程设计采购与施工治理总承包合同(EPCM)第一部分 工程治理协议书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工程治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保证建立工程工程工作的顺利施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严格操纵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与工程治理单位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总投资:工程计划建立资 亿元,5.工期: 月开工建立,2016年 月投入开业使用。二、工程治理范围和内容工程治理公司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第三部分合同条件中议定工程范围内的治理业务。三、工程治理费1.双方在本合同
2、中商定的工程治理费用总额为: 万元 大写: 元整 本项费用为工程治理单位进展本工程在本合同中商定的“正常工作”效劳费用酬金,该效劳费为总价包死金额,不因工程过程中投资金额、效劳难度等要素相关变化进展调整。该效劳费不包括为施行工程所需交纳政府主管部门的各项手续费、委托人应缴纳的各种测试费及公关营销费、协调周边关系所发生的费用、聘请的各专业的专家费用、必须的相关评审、检测费用。2.超期征询效劳费:是指因工程治理单位之外的缘故,致使本工程的治理征询效劳超出合同商定的效劳周期,工程治理单位需要接着进展本合同中商定的“正常工作”效劳费用。假设本工程超期征询效劳费按每月人民币 (为¥ 万元/月)计算延期效
3、劳费。(假设缺乏月按天计算),双方商定按合同付款方式支付。3.为了工程治理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工程治理应装备相关资质专业人员,且不少于8人。人员均为驻场工作人员。四、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构本钱合同有以下文件。假设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下述陈列次序进展解释。1、工程治理合同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5、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6、【工程治理效劳建议书】及其附件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绘工程的技术性文件)五、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给予它们的定义一样。六、委托人承诺恪守本合同中的各项商定,为工程治理单位提供工程建立的必要条件。七、工
4、程治理单位承诺恪守本合同中的各项商定,按照本合同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工程治理任务。委托人:(签章) 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XXXX区: : 工程治理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一节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 词语定义以下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应具有本条所给予的定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投资兴修,并委托施行工程治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的工程业主,并委托工程治理任务,对工程提出使用功能,协助工程治理单位完成工程建立工作,并在工
5、程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治理工程的一方。(3)“工程治理单位”是指按照工程治理合同商定承担工程组织治理工作的一方。(4)“工程治理经理部”是指由工程治理单位组建施行详细工程治理工作的机构。(5)“工程治理经理”是指由工程治理单位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6)“设计人” 指委托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历的合法继承人。(7)“监理人” 指委托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历的合法继承人。(8)“总承包人”是指与委托人就建立工程总承包事宜签订协议的具有相关建立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历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历的合法继承人。(9)“分包人”指与总承包人签订
6、分包合同,负责完成属于总承包人范围内的相关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10)“专业承包人”指由委托人选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从事总承包人合同范围之外但纳入总承包人治理的本工程相关建立工程的施工单位。(11)“专业供给商”指由委托人选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负责供给总承包人合同范围之外但纳入总承包人治理的本工程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给商。(12) “专业征询机构”是指由委托人选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负责本工程专业征询事务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历的合法继承人。(13)“工程治理”是指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以最优化地实现建立工程工程目的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国家和地点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标准和标准的规定
7、以及其内在的逻辑规律对工程工程进展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操纵的系统治理活动。在本工程中,工程治理公司依照本合同及在委托人的受权下,以工程治理经理负责制为根底,对本工程从前期及设计方案开场直至竣工完毕施行全过程的计划、组织、协调,并对工程的质量、投资、进度、平安施行全面的操纵。(14)“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本合同中商定,委托人委托的工程治理工作。(15)“工程治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本合同工程治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缘故,使工程治理工作遭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3)由于委托人缘故此暂停或终止工程治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工
8、程治理业务的工作。(16)“全过程工程治理” 是指由工程治理单位对建立工程施行全过程的治理,承担工程前期、施行期、施行过程、施行后期所有的工程治理工作,实现工程建立的平安、工期、质量、功能、本钱等治理目的。(17)“建立施行阶段的工程治理”是指由委托工程治理单位对建立工程施行阶段实行的工程治理。组织建立和施行治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商定的要求,在完成该工程后按规定交付使用。(18)“效劳周期”是指自工程治理公司进场之日起开场计算,双方在本合同中商定的效劳期限;但在此期限内未完成竣工验收,则效劳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延长,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惟需要说明的是,工程竣工后,工程治理公司需完成对
9、工程结算的协调治理工作。(19)“日历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20)“月”是指依照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场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21) “工程治理费用”是指工程治理单位受托治理和组织本工程的建立所发生的,双方在本合同中商定的“正常工作”效劳费用。(22)“工程治理的附加工作费”是指:委托人单独委托本合同工程治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的费用;(23)“超期征询效劳费”:是指因工程治理单位之外的缘故,致使本工程的治理征询效劳延期的,工程治理单位需要接着进展本合同中商定的“正常工作”效劳费用。(24)“专业工作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
10、工程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和设备供给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第二条 建立工程工程治理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依照:本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建立工程部门公布的规章、地点法规和技术标准、标准;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为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二节 各方的(合同)权利第四条 委托人权利1.委托人有权要求工程治理单位按照其意愿对建立工程工程进展组织治理。在合同商定范围内对工程治理单位提出工作目的、任务和工作要求。2.委托人有权对工程治理工程的施行过程进展监视,并对
11、工程治理公司定期绩效考核。3. 有权要求工程治理单位提交工程治理工作月报及工程治理效劳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和建议,并有权随时要求工程治理单位就详细事项或突发事件向委托人提交专项报告。并对工程治理单位批准的工程进度、施工洽商、设计修正、投资概算、资金拨付计划的变更内容提出意见。4.委托人有权参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编制设计概算工作,并对成果文件提出意见。5.委托人有权对工程治理工程进展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6.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缘故造成的设计变更进展核准。7.对本工程的招标代理、设计、监理、专业征询机构、施工承包、材料设备供给等单位的选择,有审查权和决策权。8.对工程
12、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消费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等,有认定、批准权,对工程设计有变更权。9. 有权对工程治理单位就建立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征询题的报告进展决策。10.委托人有权在审计部门审核时要求工程治理单位对报告内容进展解释。11. 工程治理单位因其以下行为所造成建立工程出现诸如投资增加、工期延长、使用功能缺陷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现象,委托人有权要求工程治理单位赔偿因而给其造成的损失。(1)擅自变更建立内容;(2)擅自扩大或缩小建立规模;(3)擅自提高或降低建立标准;12. 委托人有权要求工程治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工程部工作人员。13. 委托人有权回绝工程治理单位提出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
13、定的建立资金或其工程治理单位酬劳支付的计划或申请。14. 因工程治理单位未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工程治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5.本工程在隐蔽工程验收、中间构造验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如发觉存在由于工程工程治理忽略或失误等缘故造成的工程质量隐患或缺陷,委托人有权对该工程质量隐患或缺陷进展综合评价或要求工程治理单位进展限期整改。第五条 工程治理单位权利1. 工程治理单位依照委托人的受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工程建立的组织、治理及协调权:(1)治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审核承包人的承包费申请;(2)对工程建立资金的使用协助委托人进展治
14、理;(3)对建立工程各参与单位的消费作业计划进展审核、协调与治理;(4)对建立工程现场平安、环境、文明施工进展治理;(5)对建立工程工程、产质量量与各参与单位的效劳质量进展治理;(6)协助委托人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7)依照国家与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施行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档案材料和工程移交,以及代委托人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2. 工程治理单位有权回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商定之外的不合理要求。3. 工程治理单位接受委托完成商定的治理工作后,有权依约获得效劳酬劳。4.对本工程的招标代理、设计、监理、专业征询机构、施工承包、材料设备供给等单位的选择,有推荐、建议权及对
15、其资历的审核权。5.对本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消费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建议权。6.接受委托人委托,对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单位、专业征询机构的工作以及材料供给等,进展监视、治理、协调,在委托人的受权下有权以委托人名义行使索赔和处分权,并将相关文件报委托人审核、备案。7.在工程建立期间,对经手的建立工程材料和档案有治理权。8.有撤换不合格的各类履约方的建议权和经委托人批准后的处置权。9.对工程的本钱操纵(包括各项相关单位的费用支付、材料采购等)承担监控责任。10. 对工程施工期间的进度计划在不妨碍总工期前提下有调整、审批权;有要求委托人配合进度进展赶工的建议权和要求各
16、类承包人赶工的决定权。11.负责起草和审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委托人与各类承包商签订合同的内容或条款。第三节 各方的(合同)义务第六条 委托人义务1.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治理单位与本工程有关的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2. 委托人应监视和指导本工程的建立施行,并负责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为本工程的立项、征地与补偿等工作,报批、开工、招投标、竣工验收、工程档案和工程移交协助出具相关审批手续。负责支付相关费用。3.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商定向工程治理单位核拨工程治理费。4.负责审核本工程设计、概算文件、投资计划, 5.依照工程进度要求及工程治理单位书面申请,及时支付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手续费。
17、6.委托人应保证在本工程资金按时到位,落实建立资金,并支付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的合同款项。以确保本工程顺利进展。7.委托人有义务向所有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明确工程治理单位在本工程中的总体协调权力。委托人对相关承包人的意见及要求应通过工程治理单位表达。8.委托人应当受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并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工程治理单位联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早通知工程治理单位。9.为工程治理单位提供工作便利,包括受权工程治理单位代表委托人进展本合同商定的工作,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中予以明确。10. 委托人应为工程治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1)依照工程建议书批复的建立内容、建立规模、建立标
18、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商定提供详细的工程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2)在合同生效后,尽快、免费向工程治理单位提供本合同规定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和信息。(3)在不妨碍工程治理单位开展工程治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主要负责人及其联络方式。(4)协助工程治理单位办理与工程治理合同备案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5)委托人应在工地范围内,向工程治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带采暖),并提供办公桌、椅的便利条件、办公设备、网络设备及费用。11.委托人应当在7日内就工程治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书面做出决定。12.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对工程治理单位为进展本合同
19、规定的工作而提交的任何报告、合同、协议、信函和其他文件审批、签署、认可或提出修正要求,或驳回上述文件;对严重征询题的决策结果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工程治理单位。13.委托人应及时审核确定工程治理单位的工程治理计划及其他相关文件,如:增加工程本钱、改变工程功能或延长工期等。14.委托人应对工程治理单位治理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展监视,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接收手续。15.委托人应及时与工程治理单位之外的第三方签署本工程必须的相关合同文件,以保证本工程顺利进展。16. 委托人应配合工程治理单位组织运转治理人员培训。第七条 工程治理单位义务1.依照本合同商定,进展本工程建立的治理效劳工作,
20、对设计、监理、施工承包、材料设备供给单位以及专业征询机构的工作等,进展监视、治理、协调。2.工程治理单位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恪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工程治理单位应组建能够满足本工程治理效劳需要的工程治理部,按照工程治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工程治理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商定向委托人汇报工程治理工作进展。4.对所派出人员的工作及行为后果负全部合同责任;工程治理单位需更换派出人员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同意。5.工程治理单位委派的工程治理部经理及其工程治理部主要成员应与工程治理单位在参加本工程治理征询效劳招标活动时所提交投标文件中的人员相一致。6.承担本合同商定与工程
21、治理单位工作有关的办公用品的日常费用,承担工程治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所有费用。7.工程治理单位负责编制工程总体采购计划,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需要实行甲供的工程清单。总体采购计划应与审批的设计概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吻合,并上报委托人审批。8.组织工程治理例会及各种专题例会,坚持标准例会制度和会议纪要制度,承担会议纪录和整理睬议纪要工作。9.工程治理单位应按批准的建立规模、建立内容和建立标准施行组织治理,严格操纵工程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10.因技术、水文、地质等缘故必须进展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工程治理单位报委托人核准。11.工程治理单位应按
22、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监视。12.对本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各类征询题及委托人应考前须知,工程治理单位基于本身知识与经历,有义务向委托人提出建议。13.工程治理单位应按照年、季、月分别向委托人提交建立工程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14.编制工程各类工作计划和治理工作月报、统计报表等材料并及时报送委托人;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提出分析和建议。工程治理单位向委托人汇报工作进展的时间和方式:每月5日前工程治理单位以书面方式向工程委托人提交工程治理工作月报。15.参与组织工程设备和特别建筑材料的采购。在委托人许可后,工程治理单位
23、协助招标代理机构进展招标工作,并接受委托人监视。16.协调处理施工期间有关单位(设计、监理、总包、分包、材料供给商等)的关系。17.负责组织施行委托人的各类招标活动,负责组织并参与委托人与施工、供货等单位的会谈,并进展合同治理,监视与落实合同的履行。18.在工程施行过程中进展有效的平安治理,并监视和催促各方编制、施行施工现场平安保卫措施。19.工程治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根本建立财务治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监视。20.工程治理单位应在工程建成后组织有关单位进展竣工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验收合格的工程向委托人移交。21.工程治理单位应在工程移交前,组织签订保修效劳协议。22.工程治理单位应依照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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