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合同履行地”管辖制度的质疑与完善.doc
《2022年“合同履行地”管辖制度的质疑与完善.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合同履行地”管辖制度的质疑与完善.doc(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合同履行地”管辖制度的质疑与完善(下)三、“合同履行地”管辖制度存在咨询题之处理方法既然合同履行地管辖存在那么多咨询题,而其根源又在于合同履行地概念的混乱,那么立法上是否应取消合同履行地管辖,或者由司法机关发布更多的司法解释以进一步明确程序法上的“合同履行地”,以将“合同履行地”完全改造为程序性含义呢?我们认为以上两种方法都行不通。第一,关于取消说,尽管它有利于管辖的稳定及减少管辖争议,但如此做却是不合理的。由于合同履行地是引起诉讼之法律事实的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管辖制度的适用既有利于当事人进展诉讼,又便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而“两便”原则恰恰是法院确定管辖的重要原则。因而,尽管“合同
2、履行地”管辖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咨询题,我们也不能因噎废食,否认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制度的合理性。第二,关于列举说,由于司法解释对标准合同案件的管辖起了特别重要的作用,但是不能从根本上处理咨询题。针对现代合同类型越来越丰富呈多样化态势,合同法也仅能概括出几种常见的合同名称,社会生活中还有大量的无名合同,最高法院不可能为每一类合同都制定相对应的“合同履行地”,且还可能产生如前文所述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咨询题。因而,司法解释采取的列举方法(按照合同性质作为分类标准,分类别地确定相应的“合同履行地”)在一定程度上虽能治标,却难以治本。那么应该采取怎么样的措施,才能减少管辖争议,同时维护管辖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3、呢?我们认为,既然咨询题的根源在于程序法中的“合同履行地”一词存在大量的实体上的争议,且“合同履行地”是既包含实体含义,又包含程序性特别定义的混合型概念,那么我们应当从此处入手找到处理咨询题的方法。这种方法法理学术界称为实证主义法学研究方法,或法律实证主义法学研究方法(positivism of law),其主要意义和根本特征是,“如何将法本身和法应当怎么样二者区分开来;着重分析法概念;依照逻辑推理来寻求可行的法;并否认道德推断有可能建立在观察和理性证明的根底之上。”有的法学家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任务归纳为两项,即认知法(identification of law)和注释法(expositon
4、 of the meaning of law)。综上,正如英国法理学之父、实证法学主义主要创始人奥斯丁在他的论著法理学的范围(该论著被公认为“法律实证主义”的标志)所主张的:“实证主义法学研究的是实在法或严格称谓的法,而并不考虑其好坏。”4实证主义法学(包括后实证主义的社会法学)作为当代西方法学思潮中创立开展较为完备、传播妨碍较为深远的主流思想之一,事实上证主义法学研究方法亦为研究详细的法学理念、法律制度及其在司法实践中详细的司法制度运作情况提供了客观、科学的逻辑分析工具。实证研究法(包括实证主义法学思想方法和认识方法)其根本特点:是研究“确实存在”的东西,即研究对象是现有的法律框架体系中与某
5、一法律制度相关的所有法律标准及其司法解释的总和。将上述法律标准及司法解释的全体进展比拟分析、逻辑推理,从而归纳出其内在核心特点。我们也许能够从程序法中的其它带有实体含义的词汇中发觉启示。不难发觉,并非仅仅“合同履行地”一词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共同用词,程序法中的“公民”、“合同”、“住所地”、“不动产”等词汇,事实上都有实体法上的含义。同样是共用词汇,在处理程序咨询题时,“公民”、“合同”、“住所地”、“不动产”等词汇却特别少产生“合同履行地”如此多的咨询题。之因而如此,有以下两个缘故,一是程序法(主要指程序法的司法解释)对这些词汇专门进展了定义,使之与实体法更加有机地结合。如“住所地”一词,民
6、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及其司法解释第9条对“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的定义,与程序法司法解释的第4、5、6、7条几乎一致,两者有机结合促使“住所地”一词更加明确。二是这些词汇本身并非实体法争议的内容。如即便在实体审理中,也极少发生对“公民”、“合同”、“不动产”产生争议的情况,这些词汇在实体中是特别确定和稳定的,不会导致含义的混乱。综上,我们认为,关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共用词汇不应当有程序与实体两个不同含义,否则会导致混乱,应当像“住所”一词,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含义是同一的。同时,假设共用词汇的程序含义与实体含义同一,那么它还应当确定和稳定,好像“公民”、“合同”,以防止将实体争议带入程序法,实现程序
7、的稳定。如前所述,在实体审理中,“合同履行地”是不确定、不稳定且带有争议性的词汇。因而,要将“合同履行地”这一不确定、易产生争议的混合型概念,转换为一个确定的、与实体法不冲突,同时与实体争议相别离的概念。这是立法的咨询题,只有由立法机关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在“合同履行地”前加一个限制性定语,使之明确、稳定、没有争议,才能处理咨询题。我们能够从司法解释中找到处理咨询题的答案。最高法院对管辖制度中的合同履行地作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管辖权案件经历和智慧的结晶。这些司法解释已经隐含理处理合同履行地管辖咨询题的答案,尤其是对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在所有的合同履行地中,针对购销合同(
8、买卖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最为详细和完好。作为合同诉讼中案件数量最多的购销合同,最高法院关于其履行地先后制定了三个不同的司法解释5,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咨询题的意见,其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商定的,以商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商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纳送货方式的,以物资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纳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方法送货的,以物资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商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二是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
9、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咨询题的复函,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确实认,亦应当依照该规定处理。”依照这两个解释,确定合同履行地应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准,包括交货地、送货地、提货地、发货地等实体履行地点。口头购销合同管辖权确实认,亦应当依照该规定处理。但是,通过实践检验,最高法院发觉了原解释存在的咨询题,因而在1996年重新发布解释,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咨询题的规定,该规定指出,“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商定履行地点的,以商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
10、明确商定履行地点的,以商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商定的物资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商定但未实际交付物资,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商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这个司法解释适用至今,对处理管辖争议发挥了特别重要的作用,广受好评,它确定了以下几个原则:1、合同履行地以双方商定的履行地为准。即合同明确商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依照实体履行义务的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如到货的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为合同履行地。这实际是将合同履行地这一不稳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2 合同 履行 管辖 制度 质疑 完善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