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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1/31第十二章自然资源保护法 2023/1/32第一节概述 w一、自然资源的定义w自然资源,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用来改善生产和生活状态的物质和能量。2023/1/33第一节概述 w二、自然资源的特征w、自然资源具有可使用性w、自然资源具有相对性w、自然资源具有整体性w、自然资源具有地域性w、自然资源具有有限性2023/1/34第一节概述 w三、自然资源保护法w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w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资源权属关系、资源流转关系、资源管理关系和涉及自然资源的其他经济关系。2023/1/35第
2、二节土地资源保护法 w一、土地资源及其特征w土地资源,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w、土地资源具有固定性w、土地资源具有整体性w、土地资源具有生产性w、土地资源具有有限性w、土地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2023/1/36第二节土地资源保护法 w二、土地资源保护地法w1982年宪法:“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w1986年土地管理法。w1991年水土保持法。2023/1/37第二节土地资源保护法 w三、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w(一)关于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规定w、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w、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
3、、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w、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2023/1/38第二节土地资源保护法 w(二)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的规定w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使用所进行的总体安排。2023/1/39第二节土地资源保护法 w、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w)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w)提高土地利用率;w)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w)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w)占用
4、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2023/1/310第二节土地资源保护法 w、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限制性要求w)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要求。w)耕地总量限制要求。w)明确土地用途要求。w)下级规划依据上级规划要求。2023/1/311第二节土地资源保护法 w(三)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w、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w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耕地开垦费。2023/1/312第二节土地资源保护法 w、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w、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w、鼓励合理开发未开发利用的
5、土地。w2023/1/313第二节土地资源保护法 w、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w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的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w、鼓励土地整理,防治土地破坏和污染,提高耕地质量。2023/1/314第二节土地资源保护法 w(四)关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避免乱占和浪费土地的规定w、建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制度w、严格征地审批制度w、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w、严格控制乡(镇)村建设用地2023/1/315第三节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法 w一、水资
6、源的概念w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2023/1/316第三节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法w二、水资源保护与水土保持立法w、水资源保护立法w1988年水法w、水土保持立法w1991年水土保持法 2023/1/317第三节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法w三、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w(一)关于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w、水资源国家所有原则w、全面规划、综合利用原则w、节约用水原则2023/1/318第三节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法w(二)关于保护水资源的综合措施的规定w、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w、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w、实行计
7、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w、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止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2023/1/319第三节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法w(三)关于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规定w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w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2023/1/320第三节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法w(四)关于水资
8、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规定w、对水资源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w、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w、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遵循的原则w)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w)利益兼顾与兴利除害相结合的原则w)生活用水优先原则w)因地制宜原则2023/1/321第三节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法w、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w、水运资源的开发与保护w、水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2023/1/322第三节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法w(五)用水管理w、实行水长期供给计划和水量分配w、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w、实行用水收费w、依法解决水事纠纷2023/1/323第三节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法w四、水土保持的法律规定w(一)关于水土保持工作指
9、导方针的规定w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2023/1/324第三节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法w(二)关于水土流失预防措施的规定w、保护和改善植被w、限制坡地垦荒w、加强林业管理w、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2023/1/325第三节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法w(三)关于水土流失治理措施的规定w、因地制宜,综合治理w、鼓励和支持农民治理w、明确治理责任2023/1/326第三节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法w(四)其他相关规定w、关于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的规定w、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职责的规定w、关于水土流失治理责任承担原则的规定2023/1/32
10、7第四节森林资源保护法 w一、概念w森林,是指存在于一定区域内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物群落。w森林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林地面积、树种及木材蓄积量等的总称。包括林地以及林地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2023/1/328第四节森林资源保护法w二、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w1984年森林法。w1998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对1984年颁布的森林法进行了较大修改。2023/1/329第四节森林资源保护法w(一)关于林权的规定w林权,又称森林所有权,是指森林法律关系的主体对森林、林木或者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w我国森林法把林权分为国家林权、集体林权、机关团体林权和公民
11、个人林权。w部分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2023/1/330第四节森林资源保护法w(二)关于林业建设方针的规定w森林法第五条规定:林业建设方针为“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2023/1/331第四节森林资源保护法w(三)关于植树造林和绿化的规定w、开展全民义务植树w、规定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w、规定植树造林责任制w、健全绿化领导体制,组织领导绿化工作 2023/1/332第四节森林资源保护法w(四)关于控制森林采伐量和采伐更新的规定w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
12、采伐量。w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2023/1/333第四节森林资源保护法w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w为控制采伐量,还规定了木材运输证件制度。2023/1/334第四节森林资源保护法w(五)关于森林保护措施的规定w、建立林业基金制度w、建立封山育林制度w、建立群众护林制度w、建立森林防火制度,防治森林火灾2023/1/335第四节森林资源保护法w、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制度w、设立森林生
13、态效应补偿基金w、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出口管理制度w、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2023/1/336第四节森林资源保护法w(六)关于违法责任的规定w、行政责任w)行政处分w)行政处罚w、民事责任w、刑事责任2023/1/337第五节草原资源保护法w(一)关于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w、所有权w)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集体所有。w、使用权w)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w)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2023/1/338第五节草原资源保护法w(二)关于合理利用草原,保护草原植被的规定w、合理使用草原,防止过
14、量放牧。w、禁止严重影响草原植被的开发利用活动。w、限制某些可能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2023/1/339第五节草原资源保护法 w(三)关于草原纠纷处理的规定w草原纠纷分为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和草原侵权纠纷。w、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w、草原侵权纠纷,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处理。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023/1/340第五节草原资源保护法w(四)其他相关规定w、关于防治采矿等活动造成草原破坏的规定。w、关于防治草原鼠虫害和疫病的规定。w、关于防止草原火灾的规定。w、关于违法责任的规定。2023/1/341第六
15、节渔业资源保护法 w一、渔业资源概念w渔业,是指从事水生动植物养殖或捕捞的生产经营活动。w渔业资源,是指水域中可以作为渔业生产经营的对象以及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水生生物总称。2023/1/342第六节渔业资源保护法 w二、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w1987年渔业法。w1987年渔业法实施细则。w1988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w1993年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23/1/343第六节渔业资源保护法 w(一)关于渔业生产基本方针的规定w渔业法第三条对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2023/1/344第六节
16、渔业资源保护法 w(二)关于渔业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规定w、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工作。w、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w、海洋渔业资源的监督管理w、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资源监督管理2023/1/345第六节渔业资源保护法 w(三)关于渔业养殖和捕捞作业的规定w、实行渔业养殖使用证制度。w、鼓励和扶持外海和远洋捕捞。w、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w、限定捕捞场所、时间、方法和工具。2023/1/346第六节渔业资源保护法 w(四)关于渔业资源养殖和保护的规定w、实行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制度。w、实行捕捞禁、限措施。w)禁止炸鱼、毒鱼。不得在禁鱼期和禁
17、鱼区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w)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关于渔业资源养殖和保护的规定2023/1/347第六节渔业资源保护法 w)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措施,保护幼苗。w)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023/1/348第六节渔业资源保护法 w(五)关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w、保护措施w)建立资源档案;w)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生存环境;w)特殊情况实行紧急救助措施;对于误捕的水生野生动物,应当
18、无条件放生;w)对因保护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由人民政府给予补偿;w)划定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2023/1/349第六节渔业资源保护法 w、管理措施w)禁止捕捞、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确需捕捉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w)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w)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确需出售、收购、利用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w)水生野生动物出入境规定。2023/1/350第七节矿产资源保护法 w一、矿产资源的概念和特征w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w、
19、矿产资源的非再生性w、矿产资源的有限性w、矿产资源分布的不均衡 2023/1/351第七节矿产资源保护法 w二、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w1986年矿产资源法。w1988年水法。w1996年煤炭法。w注意:w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在地下水资源的管理方面,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2023/1/352第七节矿产资源保护法 w(一)关于矿产资源的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规定w、定义w)我国实行单一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w)探矿权: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
20、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w)采矿权: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2023/1/353第七节矿产资源保护法 w、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 w)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许可证制度。w)实行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制度。2023/1/354第七节矿产资源保护法 w、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w)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w)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经依法批准可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2
21、023/1/355第七节矿产资源保护法 w(二)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体制w、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w、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w、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2023/1/356第七节矿产资源保护法 w(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w、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制度。w、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的审批制度。w、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制度。w、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措施。w、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措施。w、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人采矿的管理措施。2023/1/357第八节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 w一、概念w野生动物是指在自然状态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
22、。w野生植物是指在自然状态下生长且无法证明为人工栽培的植物。2023/1/358第八节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w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w(一)确立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w(二)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w(三)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w(四)控制野生动物猎捕。w、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w、实行猎捕许可证制度。w、规定禁猎期、禁猎区和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w2023/1/359第八节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w(五)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w(六)严格管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和进口活动。w(七)明确单位和个人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和权利。w(八)确立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23、体制。w(九)对破坏野生动物者给予严厉制裁。2023/1/360第八节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w三、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规定w(一)关于野生植物保护的基本方针和综合性措施的规定w(二)关于建立野生植物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w(三)关于建立野生植物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w、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制度和分级保护制度。w、野生植物资源档案制度。w、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制度。w、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制度。2023/1/361第八节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w(四)关于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规定。w(五)关于控制野生植物经营利用的规定。w(六)关于破坏野生植物资源法律责任的规定。2023/1/362第八节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w四、动植物检疫法律规定w(一)关于动植物检疫管理体制的规定w(二)关于动植物检疫范围的规定w(三)关于检疫对象和疫区划定的规定w(四)关于检疫不合格动植物处理的规定w(五)关于违法责任的规定 2023/1/363第八节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w(六)关于防治检疫对象传入的措施规定w、禁止某些物品进境;w、对可能传入的重大动植物疫情采取紧急预防措施;w、实行检疫审批制度;w、严格进境口岸检疫;w、实行过境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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