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法国家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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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1925年 治疗产品法:1968年 药品法 机构:隶属英国卫生部,1000多人,其中944全日制人员。监管方式:-药品上市许可:集中审批、互认、国家审批机制 -生产和总经销商许可:发证前现场检查(500家生产厂)-英国药典 -药品分类管理:非处方药分为药房和零兽店销售两种。-上市后监督监测国家案例国家案例英国英国法律法规:1920年食品药品法机构:隶属卫生部监管方式:-药品上市许可:非ICH国家,观察员地位,但采用了ICH指导原则 -监督监督检查:与PIC合作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1965年建立制度 -非处方药监督管理:药房药销售和普通商店销售 -广告监督 国家案例国家案例加拿大加拿
2、大法律法规:机构:隶属卫生部,有900多人监管方式:-上市许可:欧盟集中审批、互认、国家审批机制、ICH内审和外审结合。-生产企业许可 -监督检查:PIC成员,欧盟GMP起草单位 -法国药典 -广告管理:按照欧盟要求 -不良反应监测国家案例国家案例法国法国法律法规:药品法机构:隶属卫生劳动福利部,190人监管方式 -产品审批:ICH成员国,采用ICH指导原则。桥接试验、DMF制度 -上市销售/生产许可;GMP的厂房和质量控制为条件之一 -临床试验:采用ICH的GCP -再审核制度:新药6年 -再评价制度:对老药再评价 国家案例国家案例日本日本监管方式 -日本药典 -监督检查:GMP互认制度(欧
3、盟、澳大利亚)-药品分类:处方药、非处方药、类药品 -不良反应监测 -广告管理:处方药只能对专业人员广告 国家案例国家案例日本日本地方政府 -承担对本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的监管 -负责一定类别的OTC药品审核 -负责GMP监督检查国家案例国家案例日本日本法律法规:依照1975年药品法,2007年新修订法,1988年开始对西药进行注册等监管,1999年监管中药,实施GMP。机构:隶属卫生部,医学科学局,现有100多人监管模式 -上市审批 完整申请:质量数据、临床前数据、临床数据 简略申请:已被一个国家批准,临床前和临床概述 验证申请:已被下述两个国家批准:国家案例国家案例新加坡新加坡认可国家:澳
4、大利亚TGA 加拿大卫生部 英国HMRA 美国FDA 殴盟EMEA-质量数据和临床前和临床概述 采用ICH的CTD,或2009年实施的东盟ACTD,网上申请-GMP:药品上市,进行GMP评估,包括海外实地检查。2009年东盟GMP互认,与PIC/S合作。-采用DMF制,但有CEP认证,就可不用DMF国家案例国家案例新加坡新加坡-仿制药不用提交临床前和临床数据。2004年开始生物等效性要求,与新加坡参考品对照。-非处方药可免临床-药典:可接受的药典是:USP、BP、Ph.Eur、JP-不良反应监测:WHO网络,排在第10位,年3000多份。-药物分类管理:处方药、药房药、普通销售药(GSL)国家
5、案例国家案例新加坡新加坡法律法规体系:1989年治疗产品法,1991年实施。机构:隶属卫生家庭福利部,500多人,收费运行。监管方式:-药品上市许可:注册品种、列表品种、补充药品/草 药 -生产企业许可:GMP作为发证基础 -监督检查:PIC成员,2010年执行PIC的GMP,互认 -药品分类管理 -上市后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监督检查、检验 国家案例国家案例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已开展的合作包括:1991-与新西兰卫生部药品局达成协议,互换GMP检查信息、检验检验结果和召回信息。1993-与新签署MOU,互换监管信息。1993-与新西兰总理签定条约,建立两国共同的监管药品机构,名称为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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