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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主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以下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应具有本条所给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立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立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详细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详细化、补充或修正。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商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历和支付工程价款才能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历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商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历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历的合法继承人。1.5项日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
2、施工治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水工程设计并获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获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l.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详细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商定。1.9工程造价治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治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互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商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
3、责任的款项。1.13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4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5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地1.16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承包人开场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8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材料)。1.19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
4、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因而及发包人在图纸中详细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0书面方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方式。1.21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2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并非本人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4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场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场当天不计入,从
5、次日开场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又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l)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妨碍工程正常进展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
6、协商处理。双方也能够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商定处理。3语官文字和运用法律、标准及标准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商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能够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商定。3.3适用标准、标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适用国家标准、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标准但有行业标准、标准的商定适
7、用行业标准、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标准的商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点标准、标准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商定的标准、标准。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标准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标准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置、翻译标准、标准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
8、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商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好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展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施行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接合同商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
9、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互相穿插。双方职权发生穿插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妨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照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展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商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商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商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
10、同的代表,其详细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向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商定的本人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早7天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受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方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方式的函件有疑咨询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展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展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别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
11、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方式交给项日经理,项日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手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日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正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则小时内作出修正指令或接着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员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接着执行的指令,承包
12、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商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商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后任接着行使合同文件的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工程经理7.1工程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照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方式由工程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
13、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工程经理接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照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络时,工程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7.4承包人如需更换工程经理,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接着行使合同文件的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能够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商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坦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
14、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接着负责处理以上事项遗留咨询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商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商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材料,对材料的真实精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本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应标操纵点,以书面方式交给承包进展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展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
15、调处理施工场地四周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8.2发包人能够将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l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商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依照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同意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
16、使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依照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备,并负责平安保卫;(4)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备,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恪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平安消费等的治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商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别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7)按专
17、用条款商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治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到达专用条款商定的要求,承担因本身缘故违背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展施工的
18、,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材料的时间,接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详细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商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视。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良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缘故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良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方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
19、期开工申请后4811.2因发包人缘故不能按照协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百方式通知承包人,推延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方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顿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施行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能够书面方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缘故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
20、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缘故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缘故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商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商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展;(3)工程师未按合同商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展;(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缘故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商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方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
21、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正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商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缘故不能按照协议书商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早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早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早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早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早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到达协议书商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照。因承包
22、人缘故工程质量达不到商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签定,所需费用及因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依照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l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照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商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觉,应要求承包人撤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撤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商定标准。因承包人缘故达不到商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撤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妨碍施工正
23、常进展。如妨碍施工正常进展,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妨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妨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缘故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藏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到达专用条款商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展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预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展隐蔽和接着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正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展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
24、面方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展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标准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展隐蔽或接着施工。18.重新检验不管工程师是否进展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展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商定需要试车的,
25、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预备试车记录,发包人依照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场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方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预备工
26、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缘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正设计承包人按修正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正设计、撤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缘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撤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撤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缘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
27、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完毕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接着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展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平安施工20.平安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恪守工程建立平安消费有关治理规定,严格按平安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平安检查人员依法施行的监视检查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平安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
28、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展平安教育,并对他们的平安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背平安治理的规定进展施工。因发包人缘故导致的平安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平安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场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平安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施行,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施行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施行,由发包人承担平安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l发生严
29、重伤亡及其他平安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照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商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照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商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商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以下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商定采纳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商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
30、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商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依照双方的商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向商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本钱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本钱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本钱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要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妨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治理部门公布的价风格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缘故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商定的其他要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缘故、金额以书面方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
31、价款与工程款周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手确认也不提出修正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商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商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商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商定预付,承包人在商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顿施工发包人应从商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确实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
32、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照。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展计是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照。工程师不按商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缘故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商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须付款,与工程款(进度软)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
3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商定的追加合同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商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廷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展承包人可停顿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给27.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商定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商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
34、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要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缘故发生丧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丧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详细内容,双方依照以下情况在专用条款内商定:(1)材料设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回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造
35、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给数量少于一览表商定的数量对,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商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商定时间内发包人承担因而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商定的供给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
36、条款向商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商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展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成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觉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撤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
37、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方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消费厂或供给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展变更,应提早14天以书面方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立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展以下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商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
38、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展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截了当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本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处理。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
39、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以下方法进展:(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能够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对,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
40、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商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本身缘故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好竣工材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商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商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正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正,并承担由本身缘故造成修正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
41、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正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正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正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l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别缘故,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
42、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咨询题及其他咨询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好的结算材料双方按照协议书商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商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展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材料后28天内进展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正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材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
43、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公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材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能够催揭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材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能够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好的结算材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展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
44、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商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构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施行。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 质量保修工程内容及范围;(2) 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以下情况时:(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 本通用条款第2
45、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商定支付工款,导致施工无法进展;(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以下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在款提到的因承包人缘故不能按照协议书商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缘故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商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
46、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接着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接着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商定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以下程序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
47、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材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材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材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展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材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一样。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商定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能够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能够在专用条款向商定以下一种方式处理争议:第一种处理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商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处理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接着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顿施工;(2)调解要求停顿施工,且为双万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顿施工;(4)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