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贸易术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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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第二章 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第一节第一节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1.贸易术语贸易术语(Trade Terms):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为价格术语。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三个英文字母)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专门术语。2.贸易术语的产生贸易术语的产生:国际贸易线长、面广、环节多、风险大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商品从一国运到另一国往往要经过长途运输,历经多次转运、装卸和存储,期间还要办理各种手续,如洽租运输工具、办理货运保险、报验、报关、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等;并需支付各种费用,如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仓储费及其他
2、有关费用;此外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还可能遭遇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各种外来风险。有关这些事项由谁办理,费用由谁支付,风险由谁承担;还有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交货,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单据等等,这些都是买卖双方在磋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时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果每笔交易都要求买卖双方对上述事项逐一磋商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并将影响交易的达成。贸易术语就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为解决上述问题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可以用来确定交货条件,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划分;另一方面,贸易术语也可用来表示成交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鉴于此,贸易术语又被
3、称为“价格术语(PriceTerms)”。实际上贸易术语并不等于价格,它只是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同的贸易术语表明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而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大小又影响成交商品的价格。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如FOB或CIF,就使该贸易合同具有了与采用其他贸易术语不同的特点,因此该合同又可称之为“FOB合同”或“CIF合同”等。作用:作用:(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3)有利于解决履约中的争议。(4)有利于其它机构开展业务。TradeTerms:alsocalledpricetermsordeliveryterms,a
4、reanimportantcomponentofaunitpriceinInternationaltrade,refertousingabriefEnglishconceptorabbreviationtoindicatetheformationoftheunitpriceanddeterminetheresponsibilities,expensesandrisksbornebytwopartiesaswellasthetimeofpassingofthepropertyinthegoods.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一)(一)(Warsaw-Oxford
5、 Rules 1932Warsaw-Oxford Rules 1932)19321932年华沙年华沙-牛津规则牛津规则 国际法协会专为解释CIF贸易术语而制定。为了对CIF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华沙制定了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共22条,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此后,在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牛津会议上相继将该规则修订为21条,称之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该规则对CIF合同的性质、特点及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等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至今仍有较大的权威性。其中它对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是
6、其一大特点,它以交单时间作为所有权的转移依据,而其他国际贸易惯例和公约都对所有权转移问题未做具体规定。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对CIF贸易术语确定的性质被后来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采用。(二)(二)(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该修订本的前身是美国九大商业团体于1919年制定的美国出口报价及缩写条例(TheUSExportQuotationandAbbreviation)。其后,因贸易习惯发
7、生了很多变化,在1940年召开的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其进行了修订,并于1941年经美国商会、美国进出口协会和美国对外贸易协会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称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90年该修订本又被修改,被称为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不过1941年版本的美国惯例比1990版本得到了普遍应用。美国惯例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分别为:Ex(PointofOrigin),产地交货;FOB(Freeon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FAS(FreeAlong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CF(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Cost,Insuran
8、ceand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ExDock(NamedPortof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其中,根据交货地点的不同,FOB术语又分为六种类型,所以实际上该修订本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11种之多。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是国际贸易中具有一定影响的国际贸易惯例,它不仅在美国使用,而且也为加拿大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所采用。由于它对FAS和FOB术语的解释与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同以上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加以注意。(三)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
9、n of Trade Terms)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简称ICC)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对重要贸易术语作统一解释的研究,1936年提出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性的统一规则,定名为InternationalCommercialTerms(以下简称Incoterms),其副标题为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它是国际上关于贸易术语解释的最权威、使用最广泛的规则。此后,ICC多次对该规则进行了补充和修订。最新修订于2010年完成,2011年1月1日生效,称为Incoterms2
10、010。ICC之所以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历次修订,总的来说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实践领域发生的变化。Incoterms2000实施十年来出现了一些新现象,如无关税区不断扩大,商业交易中电子信息使用增加,人们对货物运输中的安全问题不断关注等;另外,Incoterms2000的有些条款表述不够清晰以及贸易实践中普遍存在着误解、误用通则和贸易术语的现象。1.Incoterms2010的适用范围。首先,Incoterms2010只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而不适用于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结算合同等。其中的货物是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计算机软件等。其次,Incoterms2010只涉及与交
11、货和交单有关的事项,如办理运输与保险、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转移货运风险、以及提供履行各项义务的凭证等,但不涉及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也不涉及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的免责等。这说明贸易术语并不代表一套完整的买卖合同条款。对于Incoterms2010中未涉及的内容,可通过买卖合同中其他明示条款或适用的法律来解决。最后,贸易术语在传统上被用于货物跨越国界的国际销售合同。然而,无关税区的扩大使得原本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已无实际意义。因此,Incoterms2010的副标题正式确认贸易术语对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都可适用。2.Incoterms2010的结构和内容。Incoterms20
12、10按照适合的运输方式将贸易术语分成了两类,共解释了11种贸易术语。这种分类方法是为了帮助使用者正确选择与运输方式对应的最适合的术语,清楚地告诉使用者什么样的运输方式应该选用什么样的贸易术语。现将贸易术语的分类情况列表如2-1所示。表2-1Incoterms2010的术语分类情况RulesforanymodeormodesoftransportRulesforseaandinlandwaterwaytransportEXW(Exworks)工厂交货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CPT(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
13、)运费和保险费付至DAT(DeliveredAt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DAP(DeliveredAtPlace)目的地交货DDP(DeliveredDutyPaid)完税后交货FAS(FreeAlongsideShip)船边交货FOB(FreeonBoard)船上交货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表2-2买卖双方承担的各项义务A The sellers obligations(卖卖方方义务义务)B The buyers obligations(买买方方义务义务)A1:generalobliga
14、tionsoftheseller(卖方一般义务)A2:Licences,authorizations,securityclearanceandotherformalities(许可证、授权、安检清关和其他手续)A3:Contractofcarriageandinsurance(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A4:Delivery(交货)A5:Transferofrisks(风险转移)B1:generalobligationsofthebuyer(买方一般义务)B2:Licences,authorizations,securityclearanceandotherformalities(许可证、授权、安检
15、清关和其他手续)B3:Contractofcarriageandinsurance(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B4:Takingdelivery(收取货物)B5:Transferofrisks(风险转移)续表2-2A The sellers obligations(卖卖方方义务义务)B The buyers obligations(买买方方义务义务)A6:Divisionofcosts(费用划分)A7:Noticetothebuyer(通知买方)A8:Proofofdelivery(交货凭证)A9:Checking-Packing-marking(核查、包装及标记)A10:Assistancewit
16、hinformationandrelatedcosts(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B6:Divisionofcosts(费用划分)B7:Noticetotheseller(通知卖方)B8:Proofofdelivery(交货凭证)B9:Inspectionofgoods(货物检验)B10:Assistancewithinformationandrelatedcosts(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约束力。买卖双方商定合同时,可以规定适用某些惯例,也可以变更、修改惯例中的条款或增加其他条款。由于惯例在适用的时
17、间效力上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所以Incoterms2010的生效并非意味着Incoterms2000就自动作废。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Incoterms2000。另外,“Incoterms”是ICC已在很多国家注册的驰名商标。因此,如果贸易当事人欲接受新通则的约束,应当在合同中的贸易术语和指定地点之后附加“Incoterms2010”,这一形式构成一个整体符号,这是新通则区别于旧版通则的标志。第二节第二节 六种主要的贸易术语六种主要的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FOB、CFR和CIF是被广泛应用的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随着运输技术的发展,在这三种贸易术语基础上又发展起来FCA
18、、CPT和CIP三种术语。后三种术语的适用面广,可适合各种运输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应用越来越广泛。掌握这些术语的含义及在使用中注意的问题是很重要的。最常用的三种术语最常用的三种术语:FOBFOB、CFRCFR、CIFCIF 推荐使用的三种术语推荐使用的三种术语:FCAFCA、CPTCPT、CIPCIP 基本点基本点:1 1、含义、含义 2 2、买卖双方的义务买卖双方的义务 3 3、风险责任的划分、风险责任的划分 4 4、应注意问题、应注意问题不同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不同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1)交货地点、(2)风险转移界限、(3)运输合同及费用负担、(4)保险合同及费用负担、(5)进口报关的
19、责任及费用、(6)出口报关的责任和费用、(7)适用的运输方式(8)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等要点一、一、FOBFOB的全称是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上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它是国际贸易实践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照Incoterms2010的解释,“Freeonboardmeansthatthesellerdeliversthegoodsonboardthevesselnominatedbythebuyeratthenamedportofshipmentorprocuresthegoodsalreadysodelivere
20、d.”即“船上交货”是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那时起的一切费用。FOB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术语后面应标明装运港,如“FOBQingdao”,指定的装运港就是交货地点。出口方出口方码头码头进口方进口方一、一、FOB+指定装运港(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装运港船上交货)Free on Board(一)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责任义务要掌握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责任义务,需注意交货地点、风险转移界限、办理运输和保险的义务及相关费用的负担、进出口通关的责任及费用的负担、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等要点。1.卖方义
21、务。(1)负责在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舶上或以取得已在船上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并及时通知买方。(2)如适用时,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负责向买方提交商业发票和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或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2.买方义务。(1)负责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就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的交货时间给予卖方充分通知。(2)如适用时,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并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
22、关手续。(3)承担货物自装上船之后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4)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受领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并支付货款。案例分析案例分析2-12-1:我国某出口商以FOB条件向英国某进口商出口散装货物1500公吨,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3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15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000公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1500公吨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FOB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问:卖方对这1500公吨的货物有无交货责任?为什么?
23、(二)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1.FOB术语不适合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当前的贸易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将FOB术语误用于集装箱运输的情形。其实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常在集装箱码头就交给了承运人,卖方在不实际控制货物的情况下却仍然承担着货物风险。因此,Incoterms2010在FOB的使用指南中指出FOB术语不适合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建议对此类货物改用FCA术语。2.货物交付及风险转移。(1)风险的正常转移。按照Incoterms2010的解释,风险的转移和货物的交付是密切联系的。现在,所有贸易术语下,卖方都是承担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即FOB下,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然而在以
24、前的通则版本中,对于FOB、CFR和CIF都以“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的界限。“船舷为界”是一种历史遗留的规则,由于其界限分明,易于理解与接受,故长期以来一直在沿用。然而,随着运输技术的变化,在使用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和滚装船等运输方式时,“船舷”没有实际意义;而且实际业务中,卖方一般都被要求把货物装到船上并提供清洁已装船单据,所以是否保留船舷原则一直是通则历次修改中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最终Incoterms2010抛弃船舷原则,取而代之的是货物置于“船上”时,构成交货并实现风险的转移。这样的新规定更符合当今贸易实践。(2)风险的提前转移如上所述,卖方承担的风险是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的,但是,
25、Incoterms2010在解释卖方风险转移时,都提到了几种例外情况:(1)买方未通知指定的船名;(2)买方指定的船舶未按时到达导致卖方未能履行义务或该船舶不能装载货物或早于通知的时间停止装货。这些情形的发生将导致风险的提前转移。对于风险提前转移的时间界限,一般理解为自约定日期或约定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无论是风险在“船上”正常转移还是风险提前转移都需要具备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货物需要“特定化”(Identify),即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的货物为限。对于包装货物来说,对货物“特定化”的常见方式就是在包装上刷制唛头。其他贸易术语下风险的转移也都具有此前提条件。风险提前转移的规定体现了对卖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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