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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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apter Nine:Sales Contracts 2023/1/31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或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或买方,约定转移的标的物称为出卖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须转移财产所有权归买受人(二)买卖合同的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价款(三)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四)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五)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2023/1/32二、买卖合同的种类(一)一般买卖与特种买卖(二)即时买卖与非即时买卖(三)批发买卖与
2、零售买卖(四)非竞价买卖与竞价买卖(五)一时买卖与连续交易买卖(六)特定物买卖与种类物买卖 2023/1/33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标的物 (一)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范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不尽一致。我国合同法上,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依据合同法第130 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实物。2023/1/34 三、买卖合同的内容和标的物买卖合同自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就买卖的标的物和价金达成协议时即可成立。但为了便于合同的履行,避免发生纠纷,合同的内容应当合同并具体明确。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
3、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出卖人应当交付并移转所有权给买受人的物品。由于买卖的结果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所以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2023/1/35 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范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不尽一致。我国合同法上,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依据合同法第130 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实物。主要是实物,哪些可以做为买卖的标的物:矿藏属国家所有,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所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2023/1/36出卖人的义务(
4、一)交付标的物按照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转移。交付标的物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代替交付实物。拟制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2023/1/37(二)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三)瑕疵担保责任1瑕疵担保责任概念为了使买受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出卖人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的同时,还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即出卖人对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担保其权利完整无缺并且有
5、依通常交易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为应当具有之价值、效用或品质。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2023/1/38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依据合同法第153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物的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保证出卖的标的物的质量无瑕疵。在标的物质量存有瑕疵时,出卖人就应对标的物本身所存在的瑕疵向买受人负违约责任,这一责任即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担保其出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完全转移于买受人,第三人不能对标的物主张任何权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的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四)从合同
6、义务 2023/1/39 买受人的义务(一)支付价款(二)受领标的物(三)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四)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2023/1/310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一)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对于标的物风险的负担,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依下列原则确定:(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给买受人承担;(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
7、由买受人承担;(4)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交付地点,按照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5)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出卖人应于特定地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承担,并不意味着出卖人的给付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若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虽承担标的物的风险,但仍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2
8、023/1/311(二)利益承受 利益承受是指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的孳息的归属。标的物于合同订立后所生孳息的归属与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以及风险的承担问题是密切相联的,其原则也是相同的。因此在利益承受上,也是以交付时间为确定界限,即标的物的孳息在交付前产生的,归出卖人所有,至于标的物交付后所生的孳息,则应由买受人承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2023/1/312 买卖合同的终止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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