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 第3章 国际贸易术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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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国际贸易术语3.1 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3.2 六种主要贸易术语3.3 其他贸易术语3.1 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3.1.1 贸易术语的起源 国际货物买卖在不同的国家之间进行的,具有较国内贸易复杂得多的因素。国际贸易的特点可以概括为:线长、面广、环节多、风险大。线长是指货物的运输距离长;面广是指交易中要涉及许多方面的工作;环节多是指货物从出口地到进口地要经过多道关卡,办理多道手续。这期间货物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导致损坏或灭失的风险概率自然要大一些。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是订立合同时必不可少的内容。1.关于手续的办理 货物从出口地发货人
2、仓库运抵进口地收货人仓库,所涉及的运输工具、装货、卸货、办理货运保险、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报关纳税等手续,应由哪一方办理。下一页 返回3.1 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2.关于费用的负担 货物进出口所涉及的诸如运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商检费、各项捐税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哪一方负担。3.关于风险的划分 买卖双方对货物的风险责任以什么地方为分界线;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哪一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由谁向责任方索赔。为了准确、细致、周全地订立合同,避免争议的发生,买卖双方常常要对上述手续、费用和风险等细节一一洽谈,这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影响了整个交易的进程和交易的效率和效益。上一页
3、返回 下一页3.1 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为此,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人们开始逐渐把一些常用的习惯交易做法定型化,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组成若干种固定的报价模式,每一种模式都规定了买卖双方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也就形成了贸易术语。贸易术语的出现,化繁为简,大大地便利了国际贸易的进行。3.1.2 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是指由三个英文字母组成的、用以表明货物的单价构成和买卖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划分的商务用语。例如“Free on Board”或是三个字母的缩写“FOB”,即代表了“装运港船上交货”这一交易模式。从上述贸易术语的概念中可以看也,贸
4、易术语有两重性:一方面表示价格构成;另一方面表示交易条件。下一页 返回 上一页3.1 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1.表示价格构成 国际贸易商品的价格是由国内价格和国外费用两部分构成的。国内价格通常包括货物的进货价、商品流通费和税金;国外费用通常包括货物自出口地到进口地所需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各类相关费用。2.表示交易条件 每一种贸易术语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都有其特定的交易条件。贸易术语在反映价格构成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明确了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手续、费用和风险方面的责任划分。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3.1 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3.1.3 有关贸易术
5、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贸易术语的出现的确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各国并没有统一的解释。为了推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某些国际组织和工商团体曾制定了有关国际贸易术语方面的规则、条例,以统一和规范国际贸易交易行为。这些规则和条例虽然无强制性,但得到了世界很多国家的认可,并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加以运用,逐渐成为国际性的贸易惯例。目前国际上关于价格术语方面的惯例主要有三个: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由国际法协会制定的。该协会于1928年在华沙举行会议,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共22条,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经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牛津会议修
6、订,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共21条。上一页 返回 下一页3.1 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19年,美国的九个大商业团体在纽约制定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而后,又在1941年的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其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这一修订本由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于1941年7月30日通过并即日生效。该修订本主要为美国、加拿大以及其他一些美洲国家所采用,它解释了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FAS
7、(Free Along Side)-船边交货、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和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这六种贸易术语的含义。在这六种贸易术语中,除个别术语外,绝大多数与2000通则中的解释有很大的出入,因此,下面简介下1941通则的主要内容:下一页 返回 上一页3.1 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1)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Ex”在贸易术语中的英文含义是“Deliver at”,即在某地交货,交货的地点紧
8、跟术语之后,如Ex Factory,就是工厂交货.2)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根据交货地点,费用和风险的不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将FOB分为六种:(1)在内陆指定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按此术语,卖方所报价格仅适用于:在内陆装运地点,由卖方安排并将货物装于火车,卡车,驳船,拖船,飞机或其他供运输用的载运工具之上。(2)在内陆指定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按此术语,卖方所报价格包括把货物运到指定出口地点的运输费用,并预付至出口地点的运费。卖方在内陆指定起运地点取得清洁提单或其他运输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3.1
9、 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收据后,对货物不再承担责任。(3)在内陆指定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出口地点的运费.按此术语,卖方所报价格包括货物至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但注明运费到付,并将由卖方在价格内减除.卖方在内陆指定起运地点取得清洁提单或其他运输收据后,对货物不再承担责任。(4)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按此术语,卖方所报价格,包括将货物运至指定出口地点的运输费用,并承担直至上述地点的任何灭失或损坏的责任。(5)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按此术语,专访所报价格包括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到由买方提供或为买方提供的海洋轮船上的全部费用。(6)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按此
10、术语,卖方所报价格包括货价及去到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的全部运输费用。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3.1 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3)FAS(Free Along Side)-船边交货 FAS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在该术语下,卖方的主要义务是: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到船边或交到由买方或为买方指定或提供的码头,并支付为托运物件至上述船边或码头而引起的任何费用;提供清洁码头收据或轮船收据;承担货物的一切灭失或损坏责任,直至将货物交到船边或码头为止等.买方的主要义务则是:将船名,开船日期,装船泊位及交货时间明确地通知卖方,并办理从货物到
11、达船边以后的一切运转事宜;承担货物交到船边或码头以后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3.1 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4)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F(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地).在该术语下,卖方必须办理将货物运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输事宜,并支付相关运费;取得运往指定目的地的清洁提单,并迅速送交买方或其代理;在买方请示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提供产地证明书,领事发票或由原产国或装运国所签发的、为买方在目
12、的地国家进口此项货物及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要的各项证件;支付出口税或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并承担货物已装到船上为止的风险.买方则需要在船到达时受领货物并办理货物的随后运转;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支付产地证明书、领事发票 或其他由原产地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在目的地国家进口及必要进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要的任何其他证件的费用并承担货物装船后的风险.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3.1 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5)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 CIF(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地).在
13、该术语下,卖方除承担上述CF术语所规定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而买方在CF中的保险义务也就被相应地免除.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 在该术语下,卖方必须负责安排货物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并支付其费用;办理海洋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承担指定目的港码头允许货物停留期限届满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责任;支付一切起岸费用和在进口国的一切报关费用;除非另有约定,卖方还要支付进口国的关税和一切适用于进口的税捐等.买方的义务则是在码头规定的期限内,从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3.1 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指定目的港码头受领货物.3.2000年
1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原文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Terms缩写形式为INCOTERMS.国际商会于1936年首次制定此通则,后来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进行五次修订和补充。2000年通则中涉及的贸易术语共有13种,并将这13种术语按其国际代码的第一字母不同,分为E、F、C、D四组。见表3-1。在进出口业务中,多了解和掌握一些国际惯例,对交易洽商、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等是完全必要的。上一页 返回3.2 六种主要贸易术语 2000通则中共有13种价
15、格术语,其中最主要的价格术语是FOB、CIF、CFR、FCA、CPT、CIP,前3种价格术语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仅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后3种是根据前3种发展而来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本节将就上述6种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的义务和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界限以及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等作较为详细的介绍。3.2.1 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下一页 返回3.2 六种主要贸易术语1.FOB的含义 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
16、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本术语只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拟以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则应采用FCA术语。按2000年通则,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1)卖方的主要义务:(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3.2 六种主要贸易术语(2)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手续;(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交易所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17、EDI)所替代。2)买方的主要义务(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5)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3.2 六种主要贸易术语 为便于记忆,现将上述买卖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归纳如下(见表3-2)2.FOB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1)风险界限问题。按照FOB的含义,卖方承担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风险,而买方承担货物装
18、上以后的一切风险,风险的划分以“船舷为界”2)衔接问题。按FOB条件成交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船名和船期及时通知卖方,而卖方应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内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3)FOB变形。根据FOB的解释,卖方的义务之一是要支付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费用。但由于国际上对“装船”概念没有统一的解释,因而产生买卖双方对装船有关费用,如装货费、理舱费(Stowage Fee)、平舱费(Trimming Charges)等如何负担问题。常见的变形有以下几种: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3.2 六种主要贸易术语(1)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以FOB条件买卖时,如果使
19、用班轮运输,由于班轮一般管装管卸,一切费用都包括在运费之内,则装卸费用由支付运费的一方负担。(2)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 or FOBS)。这种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舱内,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3)FOB Stowed or FOBS包括平舱(FOB Trimmed or FOBT)。这种变形是指卖方负担货物装船和平舱的费用。若买方租用自动平舱船时,卖方应退回平舱费用。(4)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这是批卖方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即可,由买方负担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船费用;如果使用驳船,则驳船费应由卖方负担。上一页 下一页
20、返回3.2 六种主要贸易术语(5)FOB包括理舱和平舱(FOB Stowed and Trimmed or FOBST)。这种变形是指卖方负担货物装船、理舱和平舱的费用。按一般惯例,如FOB后未加“理舱”和“平舱”字样,则卖方不负担这两项费用。FOB的各种变形只是为了明确装船费用由谁负担,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及风险转移的界限。2)不同惯例对FOB的不同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下面简称定义)对FOB有6种解释,其中既有被用作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术语,也有被用作装运船上交货术语,甚至有被用作目的地交货术语。只有第五种“FOB Vessel”同2000年通则的解释基本相似,但其必须
21、在FOB后面加上“Vessel”字样,才能表示装运港船上交货。上一页 返回 下一页3.2 六种主要贸易术语3.2.2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1.CIF的含义 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的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CIF价实际上等于FOB价加上保险费和运费。按2000年通则,交易双方
22、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下一页 返回 上一页3.2 六种主要贸易术语1)卖方的主要义务:(1)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说明已按照规定的充分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而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2)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手续;(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交易所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所替代。(5)卖方必须自负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
23、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6)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负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3.2 六种主要贸易术语2)买方的主要义务:(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2)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3)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4)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为便于记忆,现将上述买卖双方义务和责任归纳如下(见表3-
24、3)2.使用CIF价时应注意的事项1)CIF合同属“装运合同”。根据2000年通则,CIF术语的交货点、风险点与FOB完全相同。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和FOB一样,采用CIF术语订立的合同属“装运合同”。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3.2 六种主要贸易术语2)保险的有关规定。按CIF术语达成的交易,保险是卖方的责任,2000年通则对此有明确的规定:(1)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卖方只须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款另加“10%”(或20%、30%)。(
25、)保险时应以合同货币投保。3)租船订舱与装船通知。按CIF术语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装运出口,并且必须按通常条件及惯驶的航线,自费订立运输合同,使用通常类型可供运输合同货物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4)租船运输方式下卸货费用的确定。在FOB术语中已涉及装货费的负担问题,如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计入班轮运费中,由负责租船订舱的买方承担。上一页 返回 下一页3.2 六种主要贸易术语国际贸易中有关CIF的变形主要有:(1)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是批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办理,即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卖方)负担。(2)CIF舱底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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