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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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年月國際商會第五次修訂,同年月日生效)序言 目的 本通則的目的是為在對外貿易中最經常使用的貿易術語的解釋提供一套國際規則。這樣,在不同國家對這類術語作不同解釋的不確定性可以避免,或至少可減至最低程度。合同的當事人往往對他們各自國家裡不同的貿易慣例並不一定瞭解,這樣就會發生誤解、爭議、訴訟,金錢和時間都白白浪費了。為了補救起見,國際商會於年首次出版了一組解釋國際貿易術語的規則。這些規則稱為國際貿易術語解釋規則,其後又於、年作了修改和增補,現在的年版是為了使這些規則與當前國際貿易的做法相一致。修訂原則 出版年修訂本漸D要原因是企圖使貿易術語與電子數據交換系統()使用的日益
2、增加相適應。在當前的年版本中,當事人有義務提供各種單據(例如商業發票、清關所需的單據或證明已經交貨的單據以及運輸單據)時,這樣做就有了可能。當賣方必須提供可流通的運輸單據(提單)時,就有這種特殊需要,因為提單一般經常用作出售運輸過程中貨物之用。在這種情況下,在使用電子數據交換系統信息時,保證買方所具有的法律地位與他從賣方那裡收到提單時所處的地位一樣,就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新的運輸技術 進行修改的另一個理由是由於運輸技術的變化,特別是在集裝箱運輸、多式聯運和在近海運輸中與陸路車輛及鐵路車皮相銜接的滾裝()運輸中所採用的貨物單位化(nitisation)所引起的變化。在年的新版本中,向承運人交貨術語
3、(ree Carrier)指定地點()已能適用於各種方式的運輸,不管其方式如何或以何種不同方式結合。因此,在過去版本中所出現的術語,諸如涉及某一特殊運輸方式的和機場交貨術語已予刪除。新的編排方式 在國際商會工作組進行修訂工作時,有人建議,為了便於閱讀和理解起見,用新的方式對貿易術語進行編排。這些術語現基本上分為組:第一類為組,只有一個術語:works(賣方倉庫交貨);第二類為組,要求賣方向買方指定的承運人交貨,其中包括(交至承運人),(船邊交貨),(船上交貨);第三類為組,由賣方負責簽訂承運合同,但對發生於裝船和發運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或其他費用不負責任。其中包括(成本加運費),(成本加運
4、保費),(運費付至),(運費保險費付至)第四類為組,由賣方承擔所有為把貨物運至目的國所需的費用和風險,其中包括(邊境交貨),(目的港船上交貨),(目的港碼頭交貨),(完稅前交貨),(完稅後交貨)。茲將新的術語分類列表如下:年國際貿易術語 E組發貨 EXWEX works 工廠交貨 F組主要 FCAFreeCarrier交至承運人 運費未付 FASFreeAlongsideShip船邊交貨 FOBFreeOnBoard船上交貨 C組主要 CIFCost,l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運保費 運費已付 CERCostandFreight成本加運費 CPTCarriagePaidto運
5、費付至 CIPCarriageandlnsurancePaidto運費、保險費付至 D組貨到DAFDeliveredatFrontier邊境交貨 DESDeliveredEXShip船上交貨 DEQDeliveredEXQuay碼頭交貨 DDUDeliveredDutyUnpaid完稅前交貨 DDPDeliveredDutyPaid完稅後交貨 此外,在所有上述術語下,當事方各自的義務都按點分類,賣方應履行的每一點也反映出買方相應義務。比如,根據款,賣方應簽訂運輸合同並支付相關費用,而在買方義務的(運輸合同)項下的無義務就表明買方的地位。無需多說,這並不意味著買方不可以在他需要時為自己的利益簽訂
6、此類合同將貨物運住所需目的地,買方只是對賣方並無這方面的義務。雖然在買方接收貨物後,賣方可能對買方如何處置貨物無興趣,但是,就雙方對關稅、稅收及其他法定收費和報關手續費用的劃分而言,本通則為清楚明白起見,列明了這類費用在雙方間的劃分。相反,在某些術語下,比如在字組下,買方對賣方將貨物運住約定目的地所需的費用也毫無興趣。港口或行業慣例 因為貿易術語必須可以應用於不同行業及地區,所以就不可能精確地列出雙方的義務。因此,在某種程度上有時就必須參考某一行業或地區的慣例或雙方在以前交易中所定下的做法(比較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九條)。當然,最好的方法是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弄清這類行業慣例,在發生
7、疑問時,應在銷貨合同中用相應條款明確雙方的法律地位。每一合同中的這類特別規定應優先或可變更任何在各種貿易術語中列出的解釋規則。買方選擇權 在有些情況下,在簽訂合同時可能無法確切決定賣方將貨物交付運輸或目的港的準確地點或區域。因此,在這階段只提到一個範圍是一個較大的地域,比如,一個海港,一般還規定以後買方有權利或義務指定該範圍或範圍內更確切的地點。如果買主如上述那樣在有指定確切地點的義務,而他未有履行此義務時,則他應對由此而產生的風險及額外費用承擔責任。此外,如買方未使用其指定交貨地點的權利將使賣方有權為此選擇最適合賣方的交貨地點。清關手續 一般比較好的方法是由居住在應報關國或至少在該國有代理人
8、的那一方辦理報關手續。因此,出口報關手續一般由出口商辦,而進口報關手續由進口商辦。但是,在某些貿易術語中買方可能應承擔在賣方國辦理出口報關手續(,),而在另外的術語中,賣方可能應承擔在買方國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及)。毫無疑義,在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應各自承擔任何禁止出口或進口的風險。另外,他們還應確定,由不在該國居住者,或代不在該國居住者辦理報關手續,是否可為海關當局接受。如果賣方承擔在買方國家的某地交貨,而貨物又不能在該貨辦妥報關手續前運往該地,則如買方未履行其進口報關義務,從而影響了買方將貨物交往該地的能力,這時就會產生特別的問題(見下面對的評論)。有時買方希望在賣方所在地(在術語下)或船邊(
9、在術語下)接收貨物,但要求賣方辦理出口報關手續,這時就應在有關術語名稱下加上辦理出口報關(ClearedforExport)字樣,相反,如果賣方希望按或條件交貨,但不想全部或部分承擔貨物的進口所應付的關稅、稅收或其他法定收費,這時就應在術語後加關稅未付(Duty Unpaid)字樣,或排除賣方所不希望支付的特別稅收或費用,如增值稅不付(VATUnpaid)。還應注意到在許多國家中外國公司不僅很難取得進口許可證,也不易得到減稅待遇(如增值稅減免等)。已交貨,關稅未付(Del-iveredDutyUnpaid)就可免除賣方這方面的義務。但是,有時負責將貨物運至進口國買方所在地的賣方,希望辦理報關手
10、續但不付關稅,如果是這樣,術語就應改成,已報關(Cleared)。其他字組術語也可相應改成,增值稅未付(VATUnpaid),關稅未付(DutyUnpaid)。包裝 在大部分情況下,有關各方應事先明確為安全將貨物運至目的地應使用什麼包裝。但是,由於賣方包裝貨物的義務將視預定的運輸方式和時期的不同而變化,所以必須規定賣方有義務按運輸所要求的方式包裝貨物,但僅以合同簽訂時有關運輸的狀況已為賣方所知悉者為限(比較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及條,該條規定貨物,包括包裝,應適合於訂立合同時明示或默示地通知賣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況表明買方並不依賴賣方的技術和判斷力,或者這種依賴對他是不合理的)。檢
11、驗貨物 在許多情況下買方可能已得到詳細通知可在賣方將貨物交付運輸前或交付運輸時進行檢驗(即所謂裝船前檢驗)。除非合同另有規定,買方自己必須支付這種為其利益而作出檢驗的費用。但是,如果檢驗是為了使賣方能符合其本國出口貨物的強制性規定而安排的,則賣方應為此付費。交至承運人指定地點()已經說過,如果賣方必須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才能完成其義務,可以使用術語。如果貨物不是按傳統的越過船舷方式交給船方,則這一條件也可適用於一切海運。毫無疑義,如果要求賣方在船舶抵達前將貨物交給貨物終端站,傳統的術語就不適用。因為此時賣方已無法控制貨物或對貨物的保管發出指示,但卻必須承擔貨物的風險和費用。必須強調,在
12、字組術語下,賣方必須按買方的指示將貨物交付運輸。因為將由買方簽訂運輸合同並指定船舶。因此,無需在貿易條件中精確說明賣方應如何把貨物交與承運人。然而,為使貿易雙方能將術語作為一種超越一切的字組術語,還是對各種不同運輸方式下的習慣交貨方式作出了解釋。同樣,對承運人下定義可能也是多餘的,因為應由買方指示賣方將貨物交與何人運輸。但是,由於承運人及運輸單據對貿易雙方至關重要,所以在術語的序言中對承運人下了定義。應注意在那段文字中承運人不僅是指實際履行運輸的企業,還包括那些只承諾履行運輸或取得履行運輸的企業,只要它們承擔作為貨物承運人的責任。換句話說,承運人一詞既包括履約承運人,也包括簽約承運人。鑒於各國
13、運輸行在這方面的地位各有不同,還會依運輸代理業的慣例而變化,序言中還提醒賣方必須依買方指示將貨物交與運輸行,即使該運輸行拒絕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從而不在承運人的定義範圍內也應如此。組術語(,及)在組術語下,賣方必須自負費用簽訂一般條件的運輸合同。因此,在有關的術語後還應表明賣方的運輸費用付至何處的地名。在及術語下,賣方還必須辦理保險並付保險費。由於劃分費用的地點是在目的地國,字組術語常常被錯誤地認為是到貨合同,按照到貨合同,在貨物實際抵達約定地點前賣方不能免除其風險及費用。這裡必須再次強調,字組術語與字組術語其性質是相同的,賣方在裝運國或發運國履行完合同,因此,字組的貿易術語合同與字組術語合同一樣
14、,屬裝運合同範疇。雖然賣方必須為貨物經習慣航線由通常運輸方式運往約定目的地支付運費,但對自貨物交付運輸後發生的事故引起的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額外的費用,均應由買方負責。因此,字組術語與其他任何術語有兩個關鍵的不同點,一個用以劃分費用,另一個用以劃分風險。出於這一理由,在上述風險劃分點以後增加賣方在字組術語下的義務時,就必須特別注意。字組術語的要旨在於賣方於簽訂運輸合同將貨物交與承運人並在及術語下提供保險後即已正確履行其義務,可免除對任何風險及費用的責任。賣方也可以與買方約定在跟單信用證下向銀行提示規定裝運單據後取得貨款。如果賣方根據跟單信用證或按其他方式已獲得貨款而在已裝運或發運貨物後還要負擔貨
15、物的風險或費用,就會與這種國際貿易公認的支付方式相抵觸。毫無疑義,賣方必須支付應付予承運人的每一項費用,無論其在裝運前支付或在目的地支付(運費到付),但裝運或發運後發生的事故而引起的額外費用除外。如果習慣上將貨物運往目的地需簽訂幾個運輸合同,包括在中轉地轉運,賣方就應支付所有這些費用,包括貨物由一種運輸工具轉裝到另一種運輸工具的任何費用。但是,如果承運人行使其在轉船條款或類似條款下的權利以避免不可預料的障礙(如冰凍、港口擁擠、工潮、政府命令、戰爭或類似戰爭的行為),則任何由此而引起的費用應由買方支付。貿易雙方也經常希望明確賣方取得運輸合同(包括卸貨費用)的程度。由於貨物在由班輪公司運輸時卸貨費
16、用已包括在運費內,銷貨合同中經常規定貨物應由班輪公司承運或至少應以班輪條款承運。在其他情況下,應在或後加上卸貨字樣。但是,最好不要用簡稱加在字組術語後,除非在有關行業中該簡稱被貿易雙方、有關法律或行業慣例清楚地理解並接受。在任何情況下,賣方不應,也不可能對貨物抵達目的地承擔任何責任而不改變字組術語的性質,因為運輸中的任何延遲風險應由買方承擔。因此,任何關於時間的義務必須是涉及裝運或發運地的,如不遲於裝運(發運)。諸如漢堡不遲於這類條款實在是使用不當,會造成不同解釋的可能性。當事方既可以認為該條款意指貨物應在規定時間實際抵達漢堡(在這種情況下該合同不是裝運合同而是到達合同),當事方也可以認為賣方
17、裝運貨物的時間必須使貨物在運輸中如不發生不可預見事故而延遲,能在規定時間前抵達漢堡。在商品貿易中,經濟發生買賣的商品正在海運途中,在這種情況下,要在貿易術語後加上在海運中(Afloat)字樣。由於按或術語這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應由賣方轉移到買方,可能會產生解釋上的困難。一種解釋的可能性是堅持買賣方之間關於風險劃分應按照一般或定義,即買方應承擔在銷貨合同生效時貨物已發生的風險。另一種解釋的可能性是使風險的轉移與簽訂銷貨合同的時間一致起來。第一種解釋的可能性非常切合實際,因為一般不可能確定處於運輸途中的貨物的狀況。出於這一理由,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條規定,如果表明情況確是如此,則自貨物
18、交與簽發證明運輸合同的單據的承運人起,風險由買方承擔。但是,對這一原則在賣方知曉或應當知曉貨物已滅失或損壞而未將此事實向買方揭示時應作為例外。因此,在或術語加上在海運中字樣後,其解釋將依銷貨合同所適用的法律而定。貿易雙方應明確適用法律及由此產生問題的解決方式,如有疑問,應在合同中予以澄清。通則與運輸合同 必須強調,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僅與銷貨合同中的貿易術語有關而與運輸合同中有時可能會使用的條款,特別是各種租船合同中的條款(即使使用的是相同或類似的措詞)無關。租船合同的條款對裝卸貨物費用及裝卸貨物所需的時間(所謂滯期條款)的規定一般更為詳盡。建議貿易雙方在銷貨合同中作出特別規定處理這類問題,從
19、而盡可能明確對買方提供的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賣方有多長的裝貨時間可用,而賣方在目的地從承運人處接收貨物的時間又有多長,而且還進一步規定賣方在字組術語下承擔裝貨風險及費用和在字組術語下承擔卸貨風險及費用的程度。只有賣方取得了運輸合同的事實,比如根據不負責卸貨(Freeout)的租船合同條款的承運人可根據運輸合同不承擔卸貨之責,並不一定說明根據銷貨合同買方應負擔卸貨的風險及費用,因為可能根據簽訂的銷貨合同規定或港口的慣例,推定賣方取得的運輸合同中本應包括卸貨在內。、及裝船要求(Onboardrequirement)運輸合同可決定發貨人或發運人向承運人交付承運貨物的義務。應注意、及中均保留了在船上交貨
20、的傳統做法。雖然在傳統上根據銷貨合同的交貨點與運輸合同中的交貨點一致,但當代的運輸技術使運輸合同及銷貨合同間在同步上產生了很大的問題。現在貨物一般由賣方在裝上船前,有時甚至在船舶抵達海港前交付給承運人。在這種情況下,商人應使用那種並不涉及將貨物裝上船作為交付貨物的術語,即、或以代替、及。組術語(、及)正如上述,字組術語與字組術語性質不同,因為根據前一術語,賣方有責任負責貨物安全抵達目的地的約定地域或地點。賣方必須承擔將貨物送達該地的一切風險及費用。因此,組術語代表到貨合同而組術語表示發貨合同。組合同可分為兩種類型。根據、及術語,賣方交付的貨物無需已辦妥進口報關手續,而根據及卻必須辦妥進口報關手
21、續。由於經常用於鐵路運輸通常需從鐵路方取得一份包括全程運輸直至目的地的聯運單據,並需安排在運輸途中的保險,在款中對此作了規定。但必須強調,賣方協助買方取得諸如聯合運輸單據的責任,是由買方承擔風險及費用的。同樣,賣方在邊境交貨後,其後的任何保險費用也由買方承擔。術語是年版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新增加的。該術語在賣方願意在目的地國交貨但不願辦理進口報關及支付關稅時,起著重要作用。在進口報關不會產生問題的情況下比如在歐洲共同市場內部時,這一條件是非常理想並適宜的。但如辦進口報關手續既困難又浪費時間時,賣方承擔在超過海關報關點以外的地點交貨的責任就要冒很大風險。雖然根據術語及款買方應負擔因其未能履行進
22、口報關義務而引起的額外風險及費用,便在辦理進口報關手續有困難時賣方最好不要使用術語。提單及程序 傳統上只有已裝船提單才是賣方根據及術語提示時可接受的單據。提單起著三項重要作用,即:已在船上交付貨物的證據;運輸合同的證明;將書面單據轉讓給其他方即可轉讓在運輸途中的貨物物權的工具。提單以外的其他運輸單據具有上述前二項作用,但不能控制在目的地的交貨或使買方能向下一買方提供書面單據就能賣出尚在運輸途中的貨物。在目的地從承運人處提取貨物必須要佔有提單,這一事實使程序取代提單特別困難。其次,習慣上提單要簽發數份正本,但當然對買方或按買方指示行事向賣方付款的銀行來說絕對重要的是,確保賣方已提交全部正本(所謂
23、全套)。這也是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規則的要求,即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運輸單據不僅證明了貨物已向承運人交付,還證明就承運人所能看到的而言,貨物交付時是處於良好狀況。運輸單據上表明貨物未處於良好狀況的批注將使單據成為不清潔的,從而根據統一慣例是不可接受的(第條;也可參閱國際商會號出版物)。雖然提單具有這些特殊的法律性質,但預計在不久的將來還將為程序所取代。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年版已將這一意料中的發展考慮進去了。不可轉讓的單據代替提單 近來,單據簡化工作取得相當大的進展。提單經常被與那些非海運運輸方式所使用的單據相似的不可轉讓單據所代替。上述單據有海運運單,班輪運單,運輸收據或上述名稱的別稱。
24、除了在買方需要以交付書面單據的方式向下一買方出售在途貨物的情況外,這些不可轉讓單據的使用相當令人滿意。為了能使買方出售在途貨物,在及條件中必須保留賣方提交提單的義務。但如訂立合同雙方知道買方無意出售在途貨物,他們可以特別規定免除賣方提交提單的義務,或改用及條件,在這兩種術語下沒有提交提單的義務。運輸方式和適用通則 任何運輸方式 工廠交貨(指定地點)包括多式聯運 交至承運人(指定地點)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邊境交貨(指定地點)完稅前交貨(指定目的地)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空運 交至承運人(指定地點)鐵路運輸 交至承運人(指定地點)海運及內河水運 船邊交貨(指定裝運
25、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成本加運保費(指定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向承運人作指示的權利 在組術語下支付貨款的買方,應該確保賣方在收到貨款後就無法向承運人發出新的指示從而支配貨物。某些運輸方式(空運、公路運輸或鐵路運輸)中所使用的某些運輸單據使買方可得到運單的某一正本或第二正本從而使訂立合同方有可能阻止賣方發出新的指示。上術運單中有一不可支配貨物(No disposal)條款。但是代替提單在海運中使用的單據一般沒有這種阻止(Estoppel)功能。國際海事委員會草擬關於海運運單的統一規則以糾正上述單據缺陷的工作正在進行。但在這項工作完成並在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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