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案例分析实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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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 授权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一、案情简介2003年4月,A公司某项目经理部与B公司签订了加工定作合同,约定B公司帮该项目经理部加工橡胶制品若干,合同中特别约定:“货款必须按合同所约定的账号结算,否则造成经济损失,全部由定作方(即A公司某项目经理部)承担。”合同履行中,A公司项目经理部按指定账户向B公司支付了货款10万元。2003年6月,B公司业务员C(合同经办人)在没有出具书面收款授权的情况下,要求A公司项目经理部向其付款,A公司项目经理部未严格审查,以现金方式向C支付了15万元。后C从B公司辞职。B公司拒绝承认收到业务员C的15万货款,由此引发诉讼。二、裁判结果法院一审认定,合同约定
2、货款必须向B公司指定帐户支付,B公司未授权业务员C收款,C收款属于个人行为,因此一审判决A公司败诉,A公司向B公司支付15万元货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义务。三、管理建议:本案例反映了授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授权管理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签约对方单位的合同签订人(对方的法定代表人除外)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宜。2、合同中约定,必须支付到对方单位指定账户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将款项付到合同指定账户。若需要付到其他账户,必须要求对方单位出具书面的委托付款书。3、支付合同款项时,尽量通过银行电汇或者银行票据进行,不得将
3、现金、现金支票以及收款人一栏为空白的转帐支票直接付给对方的合同经办人。4、代债权人向其他人付款时,必须要求债权人出具书面的委托书。5、分包单位的材料领用人,也必须是经过分包单位授权现场人员。如施工中由对方代理人以外的人,代领了材料,事后必须要求对方的现场被授权人及时签字确认领用材料的数量和材料单价。6、必须妥善保管签约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若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对方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复印件或者是传真件的,一定要注意及时索要原件。7、原则上要求项目经理部必须留存分包队伍合同签订人、材料领用人、分包工程款的领用人、分包结算签订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案例2 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会被法
4、院以非法所得收缴一、案情简介2003年8月,A公司与B交通设计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某路面改造工程承包给B交通设计院总承包施工。B交通设计院于同年9月与个人黄某签订了某路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将其总承包的工程肢解后部分分包给黄某组织的施工队施工。B交通设计院按分包价的4.5提取管理费,其他一切费用及税金由黄某承担。此后,B交通设计院从黄某处收取管理费20万元。后双方因结算争议诉争至法院。二、裁判结果B交通设计院在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所承包的工程肢解分包给黄某个人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5、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的规定,法院依法做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收缴B交通设计院获取的非法所得4.5%的管理费,同时其仍应向黄某支付剩余工程款。三、管理建议本案例中反映出的是,分包合同中约定收取管理费所导致法律责任问题。为规避此类法律风险,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分包合同应当回避“总包单位收几个点管理费”或者“总包合同清单价下浮X%
6、做为分包单价”之类的表述,这种约定及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非法所得,将被予以追缴,还有可能被处以罚款。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2004年3月1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赣高法200552号文下发的 关于印发二00四年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更明确的指出:“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对因其超越资质而取得的非法所得
7、予以收缴。承包方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对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予以收缴。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收取管理费的,对该收取的管理费部分予以收缴。”2、分包合同的单价的约定应当针对不同的工作内容进行确定,并以清单列明,工作量的确定要采取根据现场施工签认工程量的方式确定。另外,分包合同中不得出现委托分包单位施工的字样,否则诉讼中法院有可能将分包合同关系认定为委托关系,导致分包单位的对外债务由总包单位承担。案例3 合同变更要注意完善细节一、案情简介:2004年12月,A公司项目经理部,经中间人B介绍,与C公司签订了工程材料买卖合同。A公司项目经理部在收取材料后,向C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货款10万元,向中间人
8、B支付了货款32万元。后A公司项目经理部和C公司协商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在合同上添加了手写条款“由中间人B代C公司收款”,但没有加盖印章或签字确认。另外双方办理了材料款结算,结算金额为45万元。2006年7月,C公司以A公司项目经理部未及时付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A公司仅付货款10万元,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5万元。二、裁判结果在法院一审过程中,A公司主张基于C公司与中间人B委托收款的代理关系,A公司向B付款,也即向C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C公司主张合同上有关委托收款是A公司单方手写添加,并未取得C公司同意,对C公司均无约束力,因此A公司应按照结算金额45万元,向C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5万元。
9、一审法院初步认定A公司手写的委托收款条款,未经双方签字确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判决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35万元。三、管理建议1、合同条款修改时,必须由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双方的代理人签字确认。2、合同签订后,页面较多的要在加盖骑缝章或者由授权签定人逐页小签。3、任何合同内容的变更宜采用书面方式。经过公证和备案的合同变更时,对变更的部分也必须公证和备案。案例4 利用约定管辖条款,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一、案情简介2005年10月,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B公司签订一份分包合同,该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为:“诉讼应由某某市某某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仲裁应由某某市经济协议仲裁机关作出裁定”。
10、后B公司因进度不能满足分包合同的要求而被A公司责令退场,双方因结算事宜产生争议,A公司将B公司诉至工程所在地的C地法院,诉讼标的为200万元。二、裁判结果A公司在答辩期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指出分包合同约定了地域管辖,即应由某某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工程地C法院以约定管辖无效驳回了A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同时由于分包合同仲裁条款约定错误,仲裁机构也不受理仲裁。三、管理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但是约定的法院必须是与合同有关联的法院,即只能在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例示
11、如下:“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条款是一个较简单,但十分重要的条款。按照局合同范本有关管辖的规定或分包合同范本中的争议处理条款,将对我们解决纠纷提供很大便利。要求必须做到:1、为规避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和降低诉讼成本,要求我方享有一定主动权的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合同中,应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且应约定在我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2、在同一份合同中不得同时有关于仲裁和诉讼的约定,否则将导致约定无效。同时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或约定的法院不明也导致约定无效。3、当约定仲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约定的仲裁机构要明确具体,并且要客观存在。(2)不能约定在
12、某某工商局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4、由于仲裁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到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原则上要求我方作为出租方的船舶租赁、设备租赁合同,不得约定仲裁。5、关于约定诉讼。在分包合同中应约定由“甲方(我方)隶属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得对管辖的法院的级别进行约定,如:若出现争议在“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就违反了不得对级别管辖进行约定的规定,直接导致此约定无效。6、在加工定作合同中,应约定在项目经理部所属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对方在无管辖权法院起诉的,要在答辩期间内及时提起管辖权异议。案例 5 强化分包结算管理,减少分包合同争议一、案情简介2002年,A公司某
13、项目经理部与B施工队签订分包合同,合同约定B施工队承接A项目的土石方工程施工任务,工作内容为工程造价若干。另约定,如因A项目经理部原因导致B施工队工期延误造成设备停滞的,每天补偿5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场地导致A未能及时向B提供场地等原因,B施工队设备在场停工了53天。2004年双方对误工损失外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并达成书面一致,结算书中明确“以上结算金额不含误工损失”。后B施工队据此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误工损失26.5万元及利息。二、裁判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施工队向法院提交了分包合同、工程结算书、监理出具的有停工误工现象发生的证明以及A项目经理部留守人员2
14、004年12月出具的盖有项目经理部财务专用章的欠款证明,用以证明误工天数及A项目经理部确认欠款金额的事实。A项目经理部提供了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记录,证明欠款证明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做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受胁迫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应属无效。鉴于误工损失事实的存在,以及在工程分包结算中留有口子,A项目经理部主动与B施工队达成和解,B施工队撤诉,案件得以解决。三、管理建议此案主要反映的是分包工程结算方面的问题。综合目前项目管理现状,办理分包工程结算时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1、最终的分包结算必须签订书面的分包结算协议。中间结算应当标明所结算的工作内容的时间段,前后之间有包含关系的应当注明所
15、包含的以前结算中的具体内容,中间结算要相互衔接,做到不重复、不遗漏。2、分包结算协议应由双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修改、手写或添加项,必须双方在改动、手写或添加处盖章或签字确定。3、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应明确为最终结算,约定双方对结算价款再无任何异议。4、办理分包结算过程中,在审减的对方报送的结算额时必须要交由对方签字确认,并填写相应的确认时间。5、在分包工程结算前,应全面清理并明确代扣代缴项目及金额,比如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租赁设备台班、甲供材、借款、安全罚款、代扣水电费、税金或其他代垫代付款等,以前欠缺相关手续的应将有关签字确认手续补齐,并将该手续做为最终结算的前置程序。6、分包结算的
16、办理要及时。目前,少数项目存在分包结算不及时现象,极容易引发分包工程款纠纷。在争议处理过程中,若双方争执不下,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只能委托造价师事务所进行造价鉴定。由于中介机构的工程造价鉴定受到诸多人为因素影响,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可能造成评估造价远远超过实际造价,给单位造成损失。因此,项目经理部应尽量及时与分包队伍办理结算,减少分包结算经济纠纷案件的发生。案例6 加强印章管理 规避法律风险一、案情简介2002年底,A公司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了施工队B,并下文成立了项目经理部,刻制了项目经理部印章。据该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回忆,该项目的印章一直由其保管,未使用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对外签订任何分包合同,也未
17、曾将项目经理部的印章交由B使用。2005年,某工程队C持有一份盖有该项目经理部印章的分包合同和有B签认的分包工程结算单,将B和A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者共同支付欠付的分包工程款60多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主张该分包合同上的项目经理部印章是B私刻的。但C举出相关证据证明,该分包合同上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和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工程发包方办理中间计量时使用的项目经理部印章一致。二、裁判结果法院判决认为,该工程分包合同上加盖的项目经理部印章和A公司与工程发包方办理中间计量时使用的项目经理部印章一致,A公司主张的项目经理部印章是B私刻缺乏相应证据,该分包合同应为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C签订的因项目经理部
18、无独立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A公司应承担给付该分包工程款的责任。三、管理建议 此案例主要反映的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问题。为避免项目印章管理出现类似问题,杜绝因项目经理部公章管理不善引发的纠纷,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做到:1、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应由局(子公司)统一刻制,以局名义承接的项目由局统一刻制,以子公司名义承接的项目由子公司统一刻制。局(子公司)成立项目经理部的文件中应附有项目经理部的印模。提倡将项目经理部印章报有关机关进行备案。2、局(子公司)成立项目经理部的文件必须明确抄送业主、监理、质检、银行等部门和机构,项目经理部必须及时将相关文件交送到有关机构和部门,以便有相关证据证明我方
19、刻制印章的唯一性,防止分包队伍私刻项目经理部的印章。3、未经局(子公司)同意,项目经理部一律不准刻制分部或工区印章,不准发文成立分部或工区。4、严禁项目经理部将项目印章、项目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出借给分包单位使用。5、项目经理部的印章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做好详细的印鉴使用记载。6、未经批准,严禁在空白的合同书、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等上加盖项目经理部的印章。案例7:从严控制项目转包一、案情简介A公司将项目转包给了某个体户B,虽然委派了项目经理但项目公章交由个体户B使用,项目的分包、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合同,全加盖了项目经理部印章。业主的工程款全被个体户B结算支取,而项目的分包工程款、材料
20、款、设备租金未付清。后材料供应商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项目部欠其的50万元。法院支持材料供应商的诉讼请求。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材料供应合同是用项目经理部的印章签定的,鉴于项目经理部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判决由A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三、管理建议1、由于转包项目严重违反了建筑法和相关法规,公司已经严格控制整体分包和项目转包。从行政责任来看,转包项目有可能被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从民事责任来看,转包项目有可能由于转包合同的无效,而需要对分包队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风险巨大。2、借鉴其他施工企业的经验教训,对转包项目的管理要做到以下几点:(1)项目经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如项目经理、财务主
21、管、总工、计划合同人员等必须到位,并切实发挥管控作用。(2)必须严格控制项目经理部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只能由我方人员保管,并且只能在对业主、监理时使用。原则上要求,此类项目的合同专用章封存,不得使用。(3)实际施工队伍对外的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一律不得加盖项目经理部的任何印章,要求其为实施该项目所发生的所有经济活动,必须以其自身的名义进行。(4)成立项目经理部的文件应及时抄送业主、监理、质检、银行等部门,从而有相关证据证明我方刻制印模的唯一性,防止分包队伍私刻项目经理部的印章。(5)项目经理部的班子成员中不能有转包单位人员,防止该人员对外经济交往行为被认定为项目部员工的职务
22、行为。(6)选择合作对象时,要注意加强对对方资信、履约、偿债能力等的审查,必要时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案例8 妥善处理协助执行案件一、案情简介案例:2002年,A公司某项目经理部与B施工队签订分包协议,B施工队依约履行了合同,但项目经理部一直未与其办理工程结算。2004年B施工队与某个人C产生诉讼,C申请法院要求A公司协助执行,暂停向B施工队支付。二、处理结果A公司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在15日内及时提出了协助执行异议,指出A公司与B施工队的工程未办理结算,分包工程存在缺陷需要修复,两者的债权并没有确定,而且未到履行期限。依照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法院没有执行A公司。三、管理建议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法律义务采取必要的协助执行措施,如有违反,将承担因此给执行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后果。如收到协助执行通知的第三人对协助执行有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一般15日)内及时提出,法院对异议不做实质性的审查。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项目经理部协助执行的案件越来越多,既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又要依法妥善配合,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通
24、知后,要认真对待,将法院送达的文书资料和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情况及时通知分子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合同部门,若被执行单位在我局不享有债权,或者没有办理结算导致债权尚不能确定的,或者虽然有债权但没到期的,都应及时提出协助执行的书面异议,切不可置之不理。2、若被执行单位在我局享有确定的到期债权,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我们应立即停止支付或采取其他协助措施,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协助执行的相应金额停止向分包单位付款。若不顾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而将相关款项支付给了被执行单位(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等),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求协助义务人追回所付款项或直接从我方帐户划扣相应金额,并可以对协助义务人处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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