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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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2022 年 10 月 31 日)案例目录(最高法院采选).舒生国等人以投资“养老公寓”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最高法院发布).肖开俊、陈荣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集资诈骗案1 .韩旭以投资“老年旅游项目”为名集资诈骗案.嘉从荣等人以投资“养老床位”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 .王安利等人以开展“义诊服务”为名诈骗案.熊联芬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诈骗案3 .潘绍贵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诈骗案.林波、刘金梅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4 .李帅等人以销售“特效药品”为名诈骗案.李云飞等人以销售“珍品藏品”为名诈骗案5 .李森林以“消
2、费返利”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刘占州等人以“免费抽奖”为名诈骗案案例一(最高法院采选)舒生国等人以投资“养老公寓”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基本案情 案件更是如此。老年人收入来源渠道狭窄,抗风险能力差,一旦非法集资案件追 赃挽损效果不理想,老年人生活会立即陷入困顿,甚至还会进一步引发严重精神 问题。本案人民法院强化追赃挽损工作力度,加强案件立案、审判与执行等环节 的工作协调配合,凝聚保障受害老人合法权益整体工作合力,切实守护人民群众 的养老钱,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责任担当,是十分值得肯定和赞赏的。案例三王安利等人以开展“义诊服务”为名诈骗案一、基本案情2021年以来,被告人王安利、王利贵、
3、宋成文、陈明、王利铭互相伙同,冒 充某医院的医生,以提供免费检测血压、血糖等义诊服务为幌子,吸引老年人等 特定被害人群体。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通过补牙、镶牙等方式诈骗被害人高额 钱财。2021年10月28日,王安利等五人在邛睐市某综合农贸市场内,采用上述 方式诈骗被害人牟某某现金7500元。案发后,王安利等五人赔偿牟某某全部经济 损失。二、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安利、王利贵、宋成文、陈明、王利铭相互伙同,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 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均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 六个月,缓刑一年。(其他判项略)三、典型
4、意义本案是以开展“养老帮扶”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该类犯罪 主要表现为被告人假借义务诊疗、心理关爱、志愿服务等形式获取老年人信任, 且多以偏远农村的乡镇老年群体为诈骗对象,利用老年人勤俭节约、辨识能力下 降、身体机能退化等特点实施诈骗。该类诈骗的屡屡得手,严重影响了老年人晚 年的生活质量,同时农村地区老年人多为农民,防骗意识差,经济能力相对较 弱,发现被骗后,自责心理较重,容易引发家庭矛盾甚至老年人自杀事件,影响 恶劣。本案中,被告人冒充医生,以“义诊”为名进行简单医疗检测获取老年人 信任,抓住老年人重视身体健康的需求,诱骗老年人补牙、镶牙,从而骗取高额 钱财。人民法院依法从快惩治
5、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充分体现了惩处养老诈骗犯罪 的决心。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群众,在遇到“义诊服务”时,一要做到不轻信,保 持清醒头脑,不贪图免费服务,避免“因小失大”;二要主动了解科学医学知 识,身体不适时要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医,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同时,子女 要多关心老年父母,时常沟通交流,关注老年人身体健康,社区街道要定期联系 定点医院开展坐诊服务,及时参与老年人健康保障,筑牢防范养老诈骗的“防火 J回 。四、专家点评点评人:李正国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委副主委,四川省律师协会副 会长,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四川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义诊服务”本是医疗机构奉献爱心、
6、践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但却被本 案的犯罪分子用于诈骗。本案犯罪分子假冒医院医生开展“义诊服务”,实施诈 骗活动,不仅诈骗了被害人财物,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财产权,还严重损害了医 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正面形象,应予以从严打击处理。本案五名被告人结伙作 案,属于共同犯罪,且从五名犯罪分子诈骗得手后立即逃离现场来看,应属于流 窜作案,危害性较大。在人流较多的农贸市场光天化日之下公开实施诈骗,主观 恶性较大。本案是以开展“养老帮扶”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受害 人系老年群体,也应予以从严处理。整体来看,应对本案的犯罪分子予以从快从 重打击处理。人民法院依法从快从严惩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充分
7、体现了惩处养老诈骗犯罪的决心。案例四熊联芬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诈骗案一、基本案情2015年8月左右,被告人熊联芬虚构其系泸州某水泥有限公司员工身份,以 能为被害人兰某某、陈某某购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由,诱骗二人缴纳“参保 金”。兰某某、陈某某信以为真,于2015年8月至H月期间向熊联芬缴纳12万 元“参保金”。熊联芬骗得资金后,向兰某某、陈某某出具了两张伪造的加盖有 “泸州某水泥有限公司”印章的收款收据。熊联芬从2015年至2019年期间,每 月通过个人账户向兰某某、陈某某每人支付“养老金” 900至920元不等。兰某 某、陈某某在2015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共计收到熊联芬转款6.
8、9555万 元。后熊联芬再次向兰某某、陈某某借款,在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 日期间共计收到兰某某、陈某某转款2. 39万元。二、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联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 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熊联 芬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他判项略)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该类犯罪 主要表现为被告人谎称认识或者通过冒充社保局、银行、保险机构等工作人员, 以能够帮忙或者“找关系” “走后门”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领取职工养老保 险金等为由,骗取老年人
9、保险费、好处费等。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 和普及,步入晚年的老年群体对购买养老保险的意识也逐步提高,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保障老年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利用与二被害人系朋友关系取得信任,在二被害人不了解 相关政策、放松警惕的情形下,虚构能帮忙购买养老保险的事实,实施骗取二被 害人养老钱的行为。人民法院对该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坚决贯彻突出 打击重点、依法从严惩处的原则,及时审理并依法宣判,通过发挥惩戒、威慑的 功能,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养老钱。同时,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老年人对社保 办理政策不了解、流程不清楚、维权困难等方面存在的
10、薄弱环节,积极向当地社 保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社保政策宣传、下沉社保办理网点、畅通核 实举报通道、积极开展部门联动。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群众,在办理养老保险时,一要做到端正心态,对自 己的养老保险有疑问时,联系子女商议,及时到官方平台咨询;二要做到谨慎甄 别,不要试险所谓的非法途径,切勿贪图方便,要依法依规办理。社保机构也要 完善养老保险监管政策,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养老保险办理秩序,强化老年人权 益保护。点评人:李正国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委副主委,四川省律师协会副 会长,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四川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保障老年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11、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 保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现实中,农民工或部分城镇无固定工作人员由于多种原 因,丧失了依法依规办理养老保险的时机,但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心情迫切,尤 其在临近晚年时更是如此。现实状况就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本案是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本案 是熟人作案,容易得手,隐蔽性强,尤其是被告人模仿社保机构每月定期向被害 人支付“养老金”待遇,迷惑性强,不易被发现。本案的破获具有一定的偶然 性,是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意识到当事人可能存在刑事犯罪的情 形下,及时对被告人实施诈骗行为的证据进行搜集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 案侦查,才得以告破的,
12、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值得高度赞扬和肯 定。为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从长远来看,社保管理部门应加强社保政策宣传、 下沉社保办理网点、畅通核实举报通道、积极开展部门联动,鼓励参保、应保尽 保,切实及时全面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五潘绍贵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诈骗案一、基本案情2018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人潘绍贵在明知不能一次性交纳15年 或者一次性补交满15年养老保险金的情况下,以帮忙购买养老保险为由,骗取被 害人胡某某、李某某等18人共计177. 3万余元,用于赌博和消费。2022年1月 10日,潘绍贵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二、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被告
13、人潘绍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 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 潘绍贵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他判项略)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 犯罪主要表现为被告人谎称认识社保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可以代办“养老保 险” “提前退休”等,骗取老年人的保险费、材料费、好处费。诈骗分子套路 深、隐蔽性强,犯罪手法专业,逐渐深入诱骗被害人上当。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 一项惠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目的是为人们年老后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使其“老 有所养”。部分老年人对相关政策规定不了解,不通过
14、正规途径办理,轻信“有 关系”“有熟人”“有指标”等谎言,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群众,遇到代办“养老保险”服务时,一要擦亮双 眼,不相信代办养老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不要试险所谓的非法途径,要通 过官方途径咨询或者办理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二要提高防范意识,当代办机构索 取个人信息时不提供、收取“保险费、材料费、好处费”时不转账,避免落入诈 骗陷阱。同时,社保机构要及时关注老年人保险需求,畅通老年人诉求渠道,及 时进行疑问解答,共同守护老年群众的安定幸福。U!点评人:罗毅 四川省人大代表,省人大经济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 副监事长,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高级人民法院特
15、约监督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由习近平主席签署主席令,于2018年 12月29日施行,这是我国从立法层面全面推进老年人人权保障的具体法律渊源, 并明确提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自今年4月全国打 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全国专项行动和最高法院 部署要求,及时出台细化方案,建立完善有关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 实施,不断推动专项行动走深走实,依法打击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潘绍贵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实施诈骗,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 正确性毋容置疑。本案揭露了养老诈骗“套路”手段及其危害,帮助老年人提高 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有利
16、于最大限度挤压“行骗空间”,引导老年人自觉 远离诈骗陷阱。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法治轨道上严格依法办案的态度,充分体 现了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涉老违法犯罪,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决心,再次强调了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打击养老诈骗、守护老年 人“钱袋子”就是保障老年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人民法院彰显法治的力量之外,同样也要呼吁家的温度,要发挥家庭对于 防范养老诈骗的重要作用。涉老诈骗之所以多发频发,与一些老年人缺乏家庭关 爱不无关系。只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常回家看看” 条款被家庭成员习惯性地主动激活,子女们加强对父母的关注和关爱,满足年迈 父母的精神需求,
17、才能提升老年人的归属感,让老年人远离不法分子的“糖衣炮 弹”,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尽享天伦之乐的 幸福晚年。案例六林波、刘金梅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基本案情2016年,被告人林波、刘金梅共谋以开展养老服务业务实施非法集资,对外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刘金梅招聘人员在公园、菜市 场、超市门口、小区外等公众聚集性场合发放广告宣传单,向老年人推荐宣传养 老服务项目,组织参观高档经营场所,鼓动老年人预存消费金,签订预付养生 消费服务合同书,约定本金在短期内一次性退还,每年按高额发放消费 券。二人共吸收140名老年人663万
18、余元。二、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波、刘金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发放 广告宣传单、组织参观等途径公开宣传,并承诺固定发放高额消费券,短期内一 次性退还本金的方式,向不特定老年群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 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 林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被告人刘金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他判 项略)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 犯罪主要表现为被告人以开办养老山庄、鼓动老年人预存消费金等为由,以售
19、后 定期返本金及高额消费券为诱饵,诱骗老年人接受养老服务。本案中,被告人利 用养老服务业务向广大老年群众吸取资金用于经营开支,又用后期集资参与人投 入资金归还前期集资本息,最终资金链断裂,造成众多老年人巨额财产损失。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群众,在接受养老服务时注意“三慎”,一要谨慎甄 别养老服务项目是否登记备案;二要谨慎甄别养老服务是否真实合法;三要谨慎 甄别养老服务是否存在高额利诱,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要不听、 不信、不参与,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同时,相关部门应规范养老服务行 业准入,加强行业监管,保障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 年营造良好环境。U!点评人:
20、罗毅 四川省人大代表,省人大经济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 副监事长,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本案被告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养老机构,也不具有提供养老服 务的真实内容,通过发放广告宣传单、组织参观等途径公开宣传,承诺短期内一 次性退还预存消费金并发放高额消费券,吸引140名老年人预存资金共计663万 余元,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特点。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日益凸显,尤其是养老领域的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案件频发,追赃挽损工作是此类案件最为关键的一环,也是广大受害老 年人最重视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
21、款罪惩治力度 的同时,为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促使行为人积极退赃退赔,减少和挽回社会 公众损失,增加了 “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为守护人民群众的“养老钱”,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 益,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亦在追赃挽损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相信通过 司法机关严惩养老诈骗违法犯罪,探索延伸治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乱象问题, 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一定能为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 会环境。案例七李帅等人以销售“特效药品”为名诈骗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4月28日,被告人李帅在巴中市成立全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全健公司”),
22、注册资本50万元,业务范围为销售保健品、食品等。公司成 立后,先后在巴中市范围内下设江北店、蓝湾国际(老城)店、南江店、平昌 店、通江店五个门店推广及销售产品并陆续录用张吉等人,形成以李帅为首的诈 骗犯罪团伙。该团伙以中老年人为诈骗对象,虚构权威身份,以免费洗脚、送小 礼品的方式吸引老年人到店,然后采取“视频会” “演讲比赛” “旅推”“餐 推” “会推”等形式宣传自己所售卖的FDP紫福口服液、健立方安泰牌辅酶Q10 维生素C颗粒、蝉花虫草粉、牛髓粉、美元水松等对多种疾病具有治疗效果,骗 取老年人钱财,共计非法获利40. 8万余元。二、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帅、宋传奇、张吉、李银华、董
23、伟军、宋晓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虚构他人权威身份,谎称保健食品具有药用功效,诱使他人高价购 买,李帅、宋传奇、张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李银华、董伟军、宋晓骗取他 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邱强凤、庞海燕、付云丽、黄晓明、骆宁虚假宣传保健 食品具有药用功效,帮助李帅等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 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帅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 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五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拘役、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其他判项略)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以销售“特效药品”为名骗取老年人钱财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被告人以推销保健食品为借口,采取虚构保健食品有治疗疾
24、病功效的 方式,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高价购买不具有治疗功效的保健食品,达到非法 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老年顾客体弱多病,迫切追求健康 的心理,先采用免费发放小礼品的方式吸引老年顾客到店,并指使员工实施一系 列话语话术博取老年顾客信任,然后通过举办健康知识讲座、视频会、演讲比赛 等活动,隐瞒讲师真实身份,虚构讲师权威形象,通过虚假讲授、实验的方式宣 传所推销保健食品对老年顾客常见疾病有药用功效,虚构国家补助、贫困山区补 贴的名义打折让利,欺骗老年顾客,侵害被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群众,对待市场上销售的保健品,一要理性购买,保 健品不是药品,不可能治百病,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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