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习题 公司法习题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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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资料选自叶林主编:公司法与证券法练习题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有限责任在民法和商法上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同。民法上的有限责任,是指根据法律或债 法规定,债权人仅以其全部财产的一部分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债权人也仅就债务人的部分 财产请求强制执行。此种有限责任的适用一般须由当事人约定,法律只是在例外情形下才作 出规定(如在继承法上,继承人仅以被继承人的财产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负责)。商 法上的有限责任一般就是指公司或法人的有限责任(当然,随着我国在立法上承认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所承担的也是有限责任),这里“有限”的含义不是指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仅以其 部分资产对其
2、债务清偿责任,而是指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债权人也 仅有权就公司的全部财产要求清偿债务,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公司债权人 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过其出资义务的责任,除非有特定的情形出现(如“揭开公司面 纱)。因此,这里“有限”的含义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针对公司而言的,而是针对股东而 言的,它不是指清偿债务财产的有限性、特定性,而是指责任的不可转换性、股东责任的受 限制性。2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有限责任股东和部分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其中无限责 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所持股份为限承担责任的 公司形态。股份两合公司是无限责任
3、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结合形态,其有限责任部分的资 本划分为股份,可以发行股票,股东仅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两 合公司本欲吸收无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优点,但反而失去了其优点,基本上成为一种被时代 淘汰的公司形式。3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 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对公司及其成员具有拘束力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具有如下特 点:(1)法定性。即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效力和修改均由公司法明确规定,具有鲜明的 法律规定性特征。(2)要式性。即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必须依法记载。这是公 司章程生效的效力要件,公司章程如不依法
4、记载,将导致公司章程不能生效。(3)真实性。 即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与事实相符,这是公司章程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基础,也是章程 的本质特征之一。(4)公开性。即公司章程不仅要对投资人和债权人公开,必要时还要向一 般社会公众放开,这是社会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特别是对于公众持股公司,这体现得更加 明显。(5)自治性。公司章程是自治规则,是公司的行为规范,对特定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都有重大影响。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体现了公司经营自由精神。4 公司公积金,是指公司为了弥补公司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增为公司资本,依照法 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公司盈余或资本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公司公积金具有如下
5、特 征:(1)公积金是从公司盈余或者资本中提取的资金。一般而言,公积金是从公司盈余中提 取的,但是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从公司资本中提取。(2)公积金的提取必须依照 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积金的提取不仅涉及公司自身的维持和发展,而且还涉及股东 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必须按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3)公积金的用途 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 司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O 5独立董事,是指来自于外部的,与公司没有关联关系的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来源 府批准。(2)
6、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及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置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关于一般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和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会职 权的规定履行职权。但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在人员组成上有其特殊性,根据公司法 第68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 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 中指定。同时,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是必须设置的职务,经理是负责日常经营活动的最重要 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主要辅助业务执
7、行机关。根据公司法第69条的规定,国有 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按照有限责任公司对经理的规定行使职权。(3)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是依法产生,并对国有独资公司经营管 理行为和公司财务独立行使监督权的机构。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在人员组成上有其特殊性,根据公 司法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 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
8、是,监事 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 监事会成员中指定。5 根据公司法第77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 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 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 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 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9、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 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 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 定的,从其规定。(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同其他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更加严 格,设立程序也更加复杂,特别是对于公开募集设立的公司,通常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并进 行公开募股程序,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
10、公司章程的制 定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是由全体股东订立的,但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众多,每个股东在公司设立阶段所承担的角色和任务也不相同,所以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需要有一定的发起人,并由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而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是采取募集设立的, 还要求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要经过创立大会的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是代表公司的法定符 号,是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标志,公司要作为独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要有 合法的名称。公司名称除了要符合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一般规定之外,我国公司法 第8条第2款还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
11、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股份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个法人组织,必须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来形成、表 述和执行团体成员的意志,要有公司机关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包括公司的权力机关一一股东大会,公司的执行机关和经营决策机关一一董事会和经理,公 司的监督机构一一监事会。(6)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对公司而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第一,公司住所是确定公司 登记机关的依据;第二,公司住所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第三,公司住所是确定法律文书 送达地点的依据;第四,公司住所是确定债务履行地的依据。公司法第10条明确规定,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6 在我国,公司于发
12、生法定解散事由后即告解散,如果没有豁免清算的理由,必须对公司 进行清算。公司完成清算事务后,才能终止法人资格。因此,公司解散是引起公司清算的法 定原因,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通常结果,启动公司清算必须具备适当的法律前提。(1)公司解散事由之存在。公司解散事由分为自愿解散、裁判解散以及行政解散。在发生 法定解散事由时,公司清理债权债务的活动,才能被称为公司清算。在实践中,即使有些公 司基于业务或者资产重组原因而清理债权债务,因为这种清理债权债务不以公司解散为前 提,不属于公司清算,所以,也不适用公司清算规则。(2)公司资产超过公司负债。这是破产清算与公司清算之间的重要差异。公司资产超过公 司负债,
13、意味着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清算程序获得足额清偿。如果公司资产低于公司债务, 或者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公司债务,即应当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启动公司破产程序,不能按照公 司清算程序实现破产还债的目的。可见,确保公司债权人全面实现债权,是公司清算规则的 核心价值;公司资产超过公司负债,则是公司清算规则的适用前提。因此,笔者认为,公司 法应当确立全面清偿公司债务的基本原则,不仅公司股东可对遗漏的公司债权再度主张权 利,还应在分配取得的剩余财产范围内偿还遗漏的公司债务。公司清算贯彻全面清偿债务的 原则,从而与破产清算中部分清偿之间形成鲜明差异。(3)不存在豁免清算的法定理由。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公司时、豁免适用公
14、司清算程序, 无须向公司债权人偿还债务,被解散公司在结束公司合并、分立程序后,可直接办理公司注 销。基于合并和分立而解散公司,依照有关公司合并、分立的公司法规定,被解散公司之债 权债务自动转由合并后新设公司或者存续公司承担,或者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即 使未经清算,也不影响公司债权人利益,因此,可省去公司清算程序。除此之外,公司在发 生解散事由的法定期限内,必须进行公司清算。根据英国法律,依法成立的公司需经股东大 会特别批准后才能从事营业。如果公司成立后没有开展经营活动,有证据表明未清算不会损 害其他人利益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豁免公司清算。我国没有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营业的批 准权,因此,
15、公司自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营业;而且无论公司成立后是否实际开展营业, 只要出现公司解散事由,均必须启动并完成公司清算,否则,公司登记机关不接受注销公司 的申请。四、案例分析题1本案涉及的是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1)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第39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 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 此,本案中,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吴、宋二人首先应请求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清偿自己的债权, 在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时候,才可以追究各合伙人赵、钱、孙、李的无限连带责 任。(2)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的清偿。
16、根据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 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 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因此,本案中,有限责任的公司债权人马、杨二人,只能要求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 己承担清偿责任,而无权要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 (1)根据证券法第17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1)公司营业执照;(2)公司章程;(3)公司债券募 集办法;(4)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5)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17、构规定的其他文件。所以,华润公司准备的报批文件并不完全符合证券法的规定。(2)根据公司法第155条第2款,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 公司名称;(2)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3)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4)债券利率的确 定方式;(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6)债券担保情况;(7)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 止日期;(8)公司净资产额;(9)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10)公司债券的承 销机构。所以,华润公司准备的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记载的事项并不完全符合公司法的规定。(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应批准华润公司的申请。根据证券法第16条,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
18、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 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40%而本案例中,华润有限责任公司仅有净资产5 000万元,并且发行债券数额也超过 了公司净资产额的40%。3 本案涉及的是瑕疵股东会决议效力的问题。瑕疵股东会的决议分为无效决议和可撤销决议两种。无效股东会决议一般是指公司股东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可撤 销股东会决议一般是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的情形(公司法第22条第
19、2款规定)。在程序上, 股东会的召开,根据公司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 东,但是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的这种规定一方面保障了全体股东 的股东会召开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允许公司章程或公司全体股东对此作出约定。本案中,刘某在羁押期间,其人身自由虽然受到了限制,但是公司股东、董事长和法人代表 这三个身份并没有因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被剥夺。欣欣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通知刘某的情 况下召开了股东会,作出了免去刘某公司董事长和法人代表的职务,选举关某为公司董事长 (法人代表),增选赵某为董事的决议,很显然这在程序上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虽 然从决议的结果上来
20、看,即使刘某出席也不能改变通过决议的内容,因为按照资本多数决原 则,关某和张某占有公司80%的表决权,刘某20%的表决权是不能影响到股东会决议的。根 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公司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因此,刘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程序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决议,并据此 认定在其没有被通知参加的情况下通过的股东会决议产生的公司的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组 成不合法。同时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3款规定,股东依照前款(指第22条第2款)规 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
21、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法之所以要这样 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从而给公司带来损失。因此,法院应当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股东会的决议。因为该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在法院作出撤销判决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公司法第22条第 4款)。4(1)存在。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 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戊以劳务出资,违法了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2)符合。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52条第1款规定,有 限
22、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因此,饮料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1名执行 董事和监事。(3)属于公司分立。根据公司法第176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 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 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分立 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保健品厂和饮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根据公司法第72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
23、大北公司,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的过半 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5)根据公司法第177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A银行可以饮料厂 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厂或保健品厂为被告。(6)可以申请保健厂破产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根据破产法第7条第2款,债务人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5(1)根据公司法第181条,公司可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而公司章程关于“如果公司连续两年平均利润不
24、足5%的, 公司解散”的规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股东会可以决议解散公司,董事长 于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2)根据公司法第184条,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因此,董事会在2008年9月才成立 清算组的做法不正确。(3)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第2、3款,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 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 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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