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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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 安全审 查办法第一条 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网络平台运营者开 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 审查。前款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平台运营者统称为当事人。第三条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 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 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
2、服务以及数据处理活动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 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第四条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 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 审查工作机制。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 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第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
3、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 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预判指南。第六条对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 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利 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 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者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广播电视主管部 门、电影主管部门、出版主管部门等依法处置。第三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工作中
4、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 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 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 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促进互 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 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 下简称算法推荐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前款所称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是指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 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算法推荐服务治理和相关监督管 理工作。国务院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算法推荐服 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网信部
6、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算法推荐服务治理和相关监督 管理工作。地方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算法推荐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提供算法推荐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 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 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导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制定完善服务规范、依法提供服务 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信息服务规范第六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算法推荐服务机 制,积极传播正能量,促进算法应用向上向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
7、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 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 动,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 和抵制传播不良信息。第七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机 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 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 制定并公开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配备与算法推荐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和技术支撑。第八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 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不得设
8、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第九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 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发现未作显著标识的算法 生成合成信息的,应当作出显著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发现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现不良信息的,应当按照网络 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置。第十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完善记入 用户模型的兴趣点规则和用户标签管理规则,不得将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记入 用户兴趣点或者作为用户标签并据
9、以推送信息。第十一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算法推荐服务版面页面生态管理, 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在首页首屏、热搜、精选、榜单类、弹 窗等重点环节积极呈现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第十二条鼓励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综合运用内容去重、打散干预等策略, 并优化检索、排序、选择、推送、展示等规则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避免对用户 产生不良影响,预防和减少争议纠纷。第十三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规范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和 传播平台服务,不得生成合成虚假新闻信息,不得传播非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 发布的新闻信息。第十四条
10、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 操纵用户账号或者虚假点赞、评论、转发,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 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实施影响网络 舆论或者规避监督管理行为。第十五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 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妨碍、破坏其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正常运行,实 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 用户权益保护第十六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 服务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 机制等。第十七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
11、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用户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选择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荐服务的针 对其个人特征的用户标签的功能。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用算法对用户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说 明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未成 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通过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特 点的服务等方式,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 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
12、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信息,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十九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当保障老年人依法 享有的权益,充分考虑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办事等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提供智能化适老服务,依法开展涉电信网络诈骗信息的监测、识别和处置,便 利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荐服务。第二十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保护劳 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 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第二十一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 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
13、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 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有效的用户申诉和公众投 诉、举报入口,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网信部门会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算法分级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根据算法推荐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内容类别、 用户规模、算法推荐技术处理的数据重要程度、对用户行为的干预程度等对算法 推荐服务提供者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第二十四条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 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
14、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 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 信息,履行备案手续。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办理变更手续。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 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 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进行公示; 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完成备案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 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
15、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第二十七条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第二十八条 网信部门会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算法推荐服 务依法开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 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留存网络日志,配合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 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开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 支持和协助。第二十九条参与算法推荐服务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 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 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三十条 任何组
16、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网信部门和有关 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 款、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 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 的,由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 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
17、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 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 关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三条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通过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网信部门予以撤销备案,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 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未按照本 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要求办理注销备案手
18、续,或者发生严重违法情形受到责令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由国家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予以注销备案。第六章附 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 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第八条 当事人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书;(二)关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三)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或者拟提交的首次公开募股(IP0) 等上市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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