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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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 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 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心,进一步 规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程序、补偿安置标准,明确政府、部门 和基层实施单位职责分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征收主体及对象(一)在本市行政区域集体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 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补偿安置的(以下简称“征地 房屋补偿”),适用本
2、办法。(二)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依法征收、程序规范、补 偿合理、结果公开和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保障被征地农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住房财产权益。(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征地房 屋补偿工作(以下简称“征收主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或者指定实施征地房 屋补偿的工作部门、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 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部门”即补偿人)组织实施本政区域内 安置标准及实施细则。被征收房屋和公寓安置房的重置价,要求每3年调整一次 或重新公布。(三十四)加强档案管理。征地房屋补偿部门应当加强征 收房屋补偿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主动公开征地房
3、屋 补偿安置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应在浙江省“阳光征 迁”应用场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三十五)加强政策宣传。本办法出台后,各地要认真抓 好落实,特别是征地房屋补偿部门,要组织学习研究,强化政 策指导,使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依法、规范、有序、高效。本办法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 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2年XX月XX日 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征收对象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 人即被补偿人。(四)自然资源部门是征地房屋补偿的管理部门(以下简 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的管理、 指导和监督工作。三、征收房屋程序(五)征地
4、房屋补偿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重要组成 部分,应当依法按照土地征收程序实施。(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集体土地的, 应在拟征收土地的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若有) 范围内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预 公告应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房屋现状调查安 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 停办理下列事项:1 .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迂入、分户手续;2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司法行政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 新建、改(扩)建、析产、赠与、租赁、抵押、典当等手续;.市场监管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3 .其他按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事项。
5、暂停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确因需要,可再延长12个 月,但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间,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转退、以及刑满释放等 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办理户口登记、迁入手续。(七)征地房屋补偿部门应当会同村(社区)对拟征收 土地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等组织调查,对拟被补偿 人的房屋权属、使用情况、建筑面积、附属物及家庭人口组 成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勘测,调查应充分应用不动产确权 登记等成果。(八)征地房屋补偿部门应当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就征地 房屋补偿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评 估,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风险评 估结果应当作为是
6、否作出土地征收申请的重要依据。对存在重 大社会风险隐患的,在未有效可控或者未落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前,不得作出征收土地申请。征地房屋补偿应与土地征收一并 开展社会风险评估。(九)征收主体应建立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力社保、 医保、公安、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属地镇(街道)组成联 审机制,对有异议、争议的或复杂疑难情况等,依据相关规定 进行审定。房屋权属认定、安置人口及分户标准,由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并公 布。(十)征地房屋补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房屋调查勘测结 果、联审意见(若有)和本办法的规定,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与征地补偿方案一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在拟征收土地的 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若有)范围内予以公告, 听取被补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 日。土地房屋现状调查结果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 目的、补偿安置对象和条件、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补偿资金 落实和支付、社会保障、安置房的安排、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签约及搬迁期限、奖励及补助标准,以及办理房屋补偿登记手 续的地点及期限等事项。(十一)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后,被补偿人或有利害关系人 有意见、建议的,可以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征地房屋补偿部 门或征主体提出。征收主体根据意见、建议情况,认为确有必 要的,
8、可以组织听证。过半数被补偿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征收主体应当组织听证。(十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后,征收主体应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和征求意见、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并在拟征收土地的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若有) 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等。(十三)被补偿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 内,持不动产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房审批资料等 或经联审机制认定的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房 屋补偿登记手续。被补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房屋补偿登记的,相关 房屋及其附属物信息等应当按照经公示的调查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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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 征收 集体土地 房屋 补偿 安置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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