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规定及条文解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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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是如何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的规定。表3. 2.1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性 3.00不燃性 3.00不燃性 3.00不燃性 3.00承重墙不燃性 3.00不燃性 2.50不燃性 2.00难燃性 0.50楼梯间和沛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不燃性 2.00不燃性 2.00不燃性 1.50难燃性 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培不燃性1.00不燃性 1.00不燃性 0.5难燃性
2、0.25非承.重外墙 房间隔墙不燃性 0.75不燃性 0.50难燃性 0.5难燃性 0.25柱不燃性 3.00不燃性 2.50不燃性 2.00难燃性 0.50梁不燃性 2.00不燃性 1.50不燃性 1.00难燃性 0.50楼板不燃性 1.50不燃性1.00不燃性 0.75难燃性 0.50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 1.50不燃性 1.00难燃性 0.5可燃性疏散楼梯不燃性 1.50不燃性1.00不燃性 0.75可燃性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性 0.25难燃性 0.25难燃性 0.15可燃性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3、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 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高架仓库是货架高度超过7m的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其共同特点是货 架密集、货架间距小、货物存放高度高、储存物品数量大和疏散扑救困难。为了保障火灾时 不会很快倒塌,并为扑救赢得时间,尽量减少火灾损失,故要求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3.2.8 粮食库中储存的粮食属于丙类储存物品,火灾的表现以阴燃和产生大量热量为主。对 于大型粮食储备库和筒仓,目前主要采用钢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而粮食库的高度较低, 粮食火灾对结构的危害作用与其他物质的作用有所区别,因此,规定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库 可采用全钢或半钢结构。其他有关防
4、火设计要求,除本规范规定外,更详细的要求执行现行 国家标准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 50320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 50322。3.2.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一旦着火,其燃烧时间较长 和(或)燃烧过程中释放的热量巨大,有必要适当提高防火墙的耐火极限。3.2.11 钢结构在高温条件下存在强度降低和蠕变现象。对建筑用钢而言,在26CTC以下强 度不变,26028CTC开始下降;达到400时,屈服现象消失,强度明显降低;达到 45050CTC时,钢材内部再结晶使强度快速下降;随着温度的进一步升高,钢结构的承 载力将会丧失。蠕变在较低温度时也会发生,但温度越高蠕变越
5、明显。近年来,未采取有效 防火保护措施的钢结构建筑在火灾中,出现大面积垮塌,造成建筑使用人员和消防救援人员 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这些火灾事故教训表明,钢结构若不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耐火 性能较差,因此,在规范修订时取消了钢结构等金属结构构件可以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的有 关规定。钢结构或其他金属结构的防火保护措施,一般包括无机耐火材料包覆和防火涂料喷涂等 方式,考虑到砖石、砂浆、防火板等无机耐火材料包覆的可靠性更好,应优先采用。对这些 部位的金属结构的防火保护,要求能够达到本规范第条规定的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对该 结构的耐火极限要求。3.2.12 本条规定了非承重外墙采用不同燃烧性能材料时的要求。
6、近年来,采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材料作为芯材的金属夹芯板材的建筑发生火灾时,极易 蔓延且难以扑救,为了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此次修订了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性轻质复合墙体 的要求,其中,金属夹芯板材的规定见第条,其他难燃性轻质复合墙体,如砂浆面 钢丝夹芯板、钢龙骨水泥刨花板、钢龙骨石棉水泥板等,仍按本条执行。采用金属板、砂浆面钢丝夹芯板、钢龙骨水泥刨花板、钢龙骨石棉水泥板等板材作非承 重外墙,具有投资较省、施工期限短的优点,工程应用较多。该类板材难以达到本规范第 条表中相应构件的要求,如金属板的耐火极限约为15min ;夹芯材料为非泡沫 塑料的难燃性墙体,耐火极限约为30min ,考虑到该类板材的耐火性能
7、相对较高且多用于 工业建筑中主要起保温隔热和防风、防雨作用,本条对该类板材的使用范围及燃烧性能分别 作了规定。3.2.13 目前,国内外均开发了大量新型建筑材料,且已用于各类建筑中。为规范这些材料 的使用,同时又满足人员疏散与扑救的需要,本着燃烧性能与耐火极限协调平衡的原则,在 降低构件燃烧性能的同时适当提高其耐火极限,但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多为性质重要或火 灾危险性较大或为了满足其他某些要求(如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建筑,因此本条仅允许适 当调整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3.2.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建筑物的上人平屋顶,可用于火灾时的临时避难场所,符合要 求的上人平屋面可作为建筑
8、的室外安全地点。为确保安全,参照相应耐火等级楼板的耐火极 限,对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上人平屋顶的屋面板耐火极限作了规定。在此情况下,相应 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也不能低于屋面板的耐火极限。3.2.16 本条对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要求采用不燃材料,如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或 其他不燃屋面板;对于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的耐火性能未作规定,但要尽量采用 不燃、难燃材料,以防止火灾通过屋顶蔓延。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有关要求见第3.2.17 条。为降低屋顶的火灾荷载,其防水材料要尽量采用不燃、难燃材料,但考虑到现有防水材 料多为沥青、高分子等可燃材料,有必要根据防水材料铺设的构造做法采取相应
9、的防火保护 措施。该类防水材料厚度一般为3mm 5mm ,火灾荷载相对较小,如果铺设在不燃材料 表面,可不做防护层。当铺设在难燃、可燃保温材料上时,需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 层可位于防水材料上部或防水材料与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之间,从而使得可燃、难燃保温材 料不裸露。3.2.17 近年来,采用聚苯乙烯、聚氨酯作为芯材的金属夹芯板材的建筑火灾多发,短时间 内即造成大面积蔓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金属夹芯板材的垮塌和掉落,不仅影响人员 安全疏散,不利于灭火救援,而且造成了使用人员及消防救援人员的伤亡。为了吸取火灾事 故教训,此次修订提高了金属夹芯板材芯材燃烧性能的要求,即对于按本规范允许采用的
10、难 燃性和可燃性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及屋面板,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要采用不燃夹芯材 料。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建筑构件需要满足相应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因此,当采 用金属夹芯板材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建筑中的防火墙、承重墙、楼梯间的墙、疏散走道隔墙、电梯井的墙以及楼板等构 件,本规范均要求具有较高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而不燃金属夹芯板材的耐火极限受其夹 芯材料的容重、填塞的密实度、金属板的厚度及其构造等影响,不同生产商的金属夹芯板材 的耐火极限差异较大且通常均较低,难以满足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结构承载力及其自 身稳定性能的要求,因此不能采用金属夹芯板材。(2)对于非承重外墙、房间隔
11、墙,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按本规范要求,其 燃烧性能为不燃,且耐火极限分别为不低于0.75h和0.50h,因此也不宜采用金属夹芯板材。 当确需采用时,夹芯材料应为A级,且要符合本规范对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当建筑 的耐火等级为三、四级时,金属夹芯板材的芯材也要A级,并符合本规范对相应构件的耐 火极限要求。(3)对于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夹芯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也要为A 级;对于上人屋面板,由于夹芯板材受其自身构造和承载力的限制,无法达到本规范相应耐 火极限要求,因此,此类屋面也不能采用金属夹芯板材。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节点和明露的钢支承构件部位,一般是构件的防火薄弱
12、环节和结构的重要受力点,要求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使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低于本规范第 条表中相应构件的规定,如对于梁柱的节点,其耐火极限就要与柱的耐火极限 一致。以上内容摘取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供大家参考。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 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具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二级。3.2.5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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