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解读】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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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逐条解读】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三)(完整版)【逐条解读】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完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三)逐条解读(完整版)(法释(2010) 12 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组织解读:【关于本解释的溯及力】本解释自2010年9 月14日起实行,依“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理,本解释施行 前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是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 为准。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
2、审案件适 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的规 定进行再审。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 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 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组织解读:本条实为关于“处分协 议的规定,在企业用工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往 往对有关权利义务进行清算,如加班费、工资差额、内部福利、 经济补偿等。在涉及相关款项的数额上,用人单位最终支付的 数额与应付数额可能存在一定的差额(最典型的为加班费), 在先前的司法实
3、践中,一直有两种做法,一为当事人可以自由 处分自己的权益,故只要双方签字认可的,劳动者一方不能反 悔。另一种裁判方法为,尽量照顾劳动者利益,如对加班费的 清算可将其定义为“劳动标准”,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 不能通过协议排除。本条解释则借鉴了民法中的可撤消制度, 将一定程度上保护劳动者利益,缩小用人单位通过强势地位减 少劳动者应得款项。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组织解读: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调解书具有终局效 力,当事人不能通过起诉救济。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
4、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一)移送管辖的;(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六)其他正当事由。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 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 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最高院解读: 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的是“一调一裁两审”制度。仲裁 是诉讼前置程序,不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案件通过调解和仲裁,有利于劳动
5、争议能够尽可能在比 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所以,如果仲裁 机构因为有正当事由而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应 当尽可能从时间上给予一定宽限,使劳动争议能够在最初阶段 予以化解,而不必继续漫长的诉讼程序。这种做法有利于维护 “一调一裁两审”制度的稳定,避免了该制度流于形式,从而防 止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便径行进入审判程序。总结审判经验,本司法解释规定仲裁程序存在下列事由即为正当事由, 即使逾期当事人也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一)移送管辖的;(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三)等待诉讼、评残结论的; (四)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五)因 正当理由,案件正在劳
6、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待仲裁的;(六)其他正当事由。组织解读:本条出台的背景为,自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审限为45天,最多为 60天,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井喷,大量争议未经仲裁即进入 法院,使得法院面临很大的压力。2009年7月6日,最高人 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 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 41号,通知规定,对于 仲裁委员会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或仲 裁裁决,劳动者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 劳动者等待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决。这也直接导致各地仲裁 机构对超过审限的案件无法转移至法院,很多案件拖至一年半 载,此
7、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审限利益。故本解释对此进行补充 规定。另与草案相比,正式没有将“案件正在排期的”列为审限 剔除情形,可能考虑到案件排期可能会被仲裁委员会滥用,而 损害当事人的审限利益。本条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了必 要的补充,使对仲裁45天的审限理解更加科学。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 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 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 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最高院解读: 一裁终局制度是调解仲裁法的最大亮点。遗憾的是,该条 第(一)项是以“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作 为认定一
8、裁终局标准的限制条件,但是,这一金额是以劳动者 仲裁请求数额还是以仲裁机构最终裁决数额为依据?此外,如 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是以数项之和为依据进行判断还是以分 项计算数额为依据进行判断?在立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需要 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以统一裁判度,更好地发挥一裁终局 制度的作用。首先,当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与仲裁机构裁决的数额不一致 时,应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的数额作为标 准,判断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如果以 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作为判断标准,由于劳动仲裁案件不收费用, 很容易出现劳动者漫天要价,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 月金额现象,这将使一裁终局制度形同虚设
9、。其次,如果仲裁 裁决涉及数项,每一项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 金额,不论数项之和是否超过,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组织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 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 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 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 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此前,上海地区的 适法口径是按照(1)劳动者请求不超过、(2)请求金额总和 不超过的双重控制的原则来处理。而司法解释三草案规定,调 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10、项“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 二个月金额,系指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数额。而正式稿则明确了 (1)实际裁决金额不超过、(2)各请求事项均不超过的宽松 原则来处理。此种规定进一步扩大了现行处理口径中“一裁终 局的范畴,有利于保护员工权益,也间接增加了仲裁委员会 的“权力对用人单位而言,则是一个极不利的规定(一裁终 局仅约束用人单位而不约束劳动者),一裁终局多数情况下用 人单位申请撤消不会被支持。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 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最高院解读:为统一全国法院裁决尺度和认定标准,本着 简便实用
11、、易于操作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处理原则,本司 法解释规定,对于在同一仲裁中劳动者请求既有终局事项又有 非终局事项的,应统一按照非一裁终局的原则处理,不能按终 局事项和非终局事项分别处理。当事人(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 人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均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组织解读:一裁终局包括两类:(一)追索劳动报酬、工 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 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而司法实践当中, 有关双倍工资争议比例较多,“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争 议未有明确,根据上海的裁审口径,双
12、倍工资属于法定义务而 非劳动报酬,似乎将其排除在一裁终局范围外较为合理。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 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 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 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最高院解读: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用人单 位也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即上述两类异议程序同时启动 时,是否应同时进行,还是由某一程序吞并另一程序,或
13、者是 在处理顺序上存在一定的先后关系,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 规定。另外,根据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 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应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调 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两类程序的管辖分属 不同法院也增加了协调两类程序的难度。第一,因用人单位申 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目的就是使纠纷进入诉讼,所以在两类程序 关系的处理上,以采取诉讼程序吞并仲裁裁决撤销程序为宜。 即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向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 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14、案件时,对用 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第二,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的,经 征询用人单位一方意见,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撤诉并仍对整个案件进行审理;用人单位也认为不 需要继续审理的,可以准许劳动者撤诉。第三,劳动者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 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组织解读:对一裁终局的程序衔接,解释基本执行“起诉 吞并撤消申请”原则。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 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组织解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调解仲裁
15、法第四十七 条规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 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用人单位不得上诉, 也不得申请再审。第十七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 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 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 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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