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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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第四章股权转让第五章股东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三节董事会会议第四节董事长第五节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八章监事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十章信息披露第十一章劳动人事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三章修改章程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 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
2、监督管理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中文简称:英文:英文简称:第六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 满,可以连任。第六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63.1 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63.2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63.3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63.4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董
3、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 格须按有关规定报经银监会审核批准。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第二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第三十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三十二条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六十七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聘用及解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六十八条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4、,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 告公司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并接受董 事会及其各专业委员会的质询。第六十九条总经理应当接受监事的监督,定期向监事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 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的信息,不得阻挠、妨碍监事 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第七十条总经理履行职务时,根据需要召开管理层执行委员会会议,对于重大 事项进行集体审议。第七十一条总经理应当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和制度,制定相关政策、程序和措施。第七十二条 总经理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第七十三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5、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其与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总经理、 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前,须经公司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 果按银监会规定报银监会备案。第七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任何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他自然人、 公司、单位、实体或组织工作,也不得参与该自然人、公司、单位、实体或组织 实施的可能与公司的利益或业务发生冲突或竞争的任何活动。第七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监事第七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委派。监事任期每届三年, 任期
6、届满,可以连任。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第二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七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第七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八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81.1 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7、81.2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向股东提出议案;81.3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 并发表意见,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81.6对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81.7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十二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董事、监事、
8、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制度。监事发现 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本章程及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情形时,应当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董 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处分或整改,并将结果书面报告监事。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拒绝或者拖延采取处分、整改措施的,监事应当报告股东。第八十四条 监事因履行其职务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第八十五条监事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书面记录,并有权在记录上作出说 明性记载。监事相关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八十六条公司的会计制度保持独立,不与股东的会计制度混同。公
9、司的会计 制度应当符合中国会计准则和监管机构的要求。第八十七条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公司 的第一个会计年度自成立日起,至同年的12月31日止。第八十八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会计准则的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 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验。第八十九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89.1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89.2 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89.3 会计报表附注。第九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九十一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税费或其他费用
10、。第九十二条公司的利润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92.1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92.2 提取一般准备金;提取任意公积金;92.3 支付股东股息。第九十三条在公司可以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在以前年度存在亏损,本 年利润应首先用于弥补亏损。在弥补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 配利润。第九十四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的提取应当按照如下规定进行:94.1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 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94.2 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11、积金。第九十五条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九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九十七条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九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董事会领导下对公 司的内部控制、业务、财务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九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评价、指导和监事 的监督。内部审计负
12、责人遇到重大问题,在必要时可向银监会报告。第一百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和支持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与审计 人员履行职责。根据内部审计监督的需要,各级经营管理层和部门应向内部审计 部门及时提供有关公司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状况等材料和信息,不得 干预、阻挠或妨碍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其职责进行的审计活动。第十章信息披露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制 度、监管规定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文件包括监管机构要求的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其他相关资料,以及向公司股东的报告。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
13、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规范披露 信息,不得存在虚假报告、误导和重大遗漏等。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内部及相关各方信息知情人士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 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第十一章劳动人事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 定职工工资、福利、奖惩方案等人力资源管理制
14、度。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 关制度,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安全健康保障条件。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用 工合同。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建立激励有力、约束有效的薪酬制度,合理确定各 类员工的薪酬水平。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员工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成立工会。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公司与其 他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15、解散。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分立,公司的财产作相应的分割。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 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16、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 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七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 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
17、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 公司缴纳出资的规定执行。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第十三章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122.1 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决定解散;122.2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122.3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二十
18、三条 公司有前条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公司因前条第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监管机构批准后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委员会开始清算,清算委员会由股东确定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委员会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3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机构依法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四条清算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清 算,如处置公司的资产,清算委员会应尽其最大努力为该资产争取尽可能高的价 格。第一百二十五条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25.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
19、、公告债权人;125.2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125.3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125.4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二十六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其债权。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委员会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一百二十八条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委员会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二十九条清算委员会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20、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和监管机构确认。第一百三十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30.1 支付清算费用;支付公司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130.2 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其他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一百三十一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清算完成后,清算委员会应当将清算报告提交股东和监管 机构确认。自监管机构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清算委员会应当履行注销公司税务 登记、工商登记的必要手续。第一百三十三条清算委员会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21、债务的,经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后,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委员会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实施破 产清算。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136.1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136.2 股东决定修改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修改章程的程序:137.1 董事会拟定公司章程修改草案;股东通过修改章程的书面决议;137.2 经监管机构批准。第一百三十八
22、条章程修改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机构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处理。第一百四十条公司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另行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业 委员会议事规则,该等文件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一百四十一条 除另有说明,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 于“、“超过”不含本数。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并存续的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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