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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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江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 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 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 审查、决定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 估与清理及立法档案管理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组织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的指导、监督 和综合协调,并负责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
2、和政府规章送审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市人民政府 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和市人 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承担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具体工作,并配 合市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政府立法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 等方面就下列事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政府规章:起草单位召开立法论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包括 论证会的基本情况、发言人的基本观点、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第二十八条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 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
3、意见:(-)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的。召开立法听证会的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参加立法听证会的人员应当包括相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代表和专家学者、 行业代表、行政管理相对人等。立法听证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知识和报名 顺序,按照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确定参加人员。立法听证会应当形成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发言 人的基本观点和分歧意见、处理意见?建议。第二十九条具有下列事项情形之一,起草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 评估,并由
4、第三方出具评估报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存在较大争议 的;(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进行重大调整的;(三)其他需要评估的重点难点事项。第三十条 立法调研报告、立法论证报告、立法听证报告、立法评估报告应 当作为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三十一条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涉及重大改革事项或者 重大行政措施的,起草单位应当按规定专题请示市委、市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再 将相关内容纳入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政府规章草案。第三十二条起草单位应当对各方面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充分采纳合法 合理意见,并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5、有关单位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主要内容存在意见分歧的,起草 单位应当组织协调,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地方 性法规草案送审稿或者政府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三十三条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 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 体生产经营活动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 按规定出具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第三十四条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或者政府规章送审稿,应当经本 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后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 签批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多
6、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分别由其负责法制工作 的机构进行审核后报其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批 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条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限完成地方性法规 草案和政府规章起草工作,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因特殊情况需要暂停起草工作或者需要延期上报市人民政府的,起草单位应 当及时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经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涉及不能按年度立法计划完成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任务的,还应当向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四章审查第三十六条起草单位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或者政 府规章送审稿,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审
7、查。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 构、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组织协助相关审查工作。第三十七条起草单位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或者政 府规章送审稿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送审稿文本及其条文注释稿;(二)起草说明(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依据、起草过程、对主 要内容的说明、征求意见及分歧意见协调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起草说 明应当对送审稿创新性内容和合法性合理性着重说明);(三)立法调研报告及相关材料;(四)广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立法征求意见稿、以各种形式征求意 见的书面反馈意见和相关会议记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截图、对反
8、馈意见 的采纳情况详细说明等;(五)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及本单位法律顾问出具 的法律意见;(六)起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会议纪要;(七)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应当提交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A)举行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的,还应当提交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的报告 以及会议材料等;(九相关法律法规W政策依据文本、参考资料及评估报告等其他相关资料。属于修正或者修订项目的,起草单位还应当提交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 规章文本及修改对照稿。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起草单位报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送审稿、政府规章送审稿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批转市司法行政部门审 查。市司法行政部门
9、收到批转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对其是否符合报送程序、 报送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步审查。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要求 起草单位限期予以补齐。第三十九条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政府规章送审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暂缓办理或退回起草单位:(-)逾期未能补齐报送审查材料的;(二)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也不属于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市 人民政府批准增加立法项目的;(三)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的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或 者上位法依据正在制定或修订,即将出台的;(四)规定的主要制度或者职责分工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 协商的;(五)起草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
10、三章规定履行起草相关程序的;(六)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需要大幅度修改的;(七)其他足以影响立法质量和完成立法工作任务的情形。市司法行政部门对送审稿决定退回起草单位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 书面告知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起草单位收到市司法行政部门的书面退回意见后,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送 审稿或政府规章送审稿及有关材料进行全面修改、补充,并按照市司法行政部门 要求的内容和时限重新提请审查或者回复办理情况。第四十条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政府规章送审稿,应当重点审查下 列内容:(-)立法的必要性:是否有利于贯彻实施上位法和国家、省、市的决策部 署,是否有利于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否有利于解
11、决行政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二)立法的可行性: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有利于改进行政管 理,是否方便操作,是否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立 法时机是否成熟;(三)立法的合法性:是否符合立法权限,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是否违法 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等措施,是否违法设定证明事项, 是否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违法增设其义务;(四)立法的合理性:是否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原则,是否符 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是否符合职能转变的要求,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 共利益,是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 核心价
12、值观和公序良俗;(五)立法的规范性:送审稿的结构体例是否科学、完整,内在逻辑是否严 密,条文表述是否严谨、规范,语言是否简洁、准确,是否符合其他立法技术规 范;(六)立法的公开性:是否按照规定征求相关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相对人以 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是否采纳各方面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和建议,是否充分协调相 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分歧;(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四十一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政府规章送审稿, 应当书面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民主 党派、社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咨询专家、立法基 层联系点等各方面的意见,并将送审稿及起草
13、说明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 务新媒体或者报刊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开征 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或者公布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对社 会公众意见的采纳和处理情况,应当在审查报告中作专门说明。针对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并通过 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起草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 单位应当派员参加,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四十二条 起草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市司法行政部门对地方性法规 草案送审稿、政府规
14、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送审稿在征求意见后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再次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认真研究,按要求及时反馈意见并阐明理由。第四十三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时,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对主要制度措施、管理 体制、权限分工等主要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充分沟通、协调,争取达 成一致意见;对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 专家学者等进行咨询论证评估;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提请市人民 政府进行协调,也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第四十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汇总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会同起草单
15、位修改形成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出具审查报告,经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 议。审查报告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主要内容及重要条款设置的说明、审查过程、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及采纳处理情况、对重大争议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等。依法进行咨询论证、听证、评估的,还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说B月。第五章决定、公布与备案第四十五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时,由起草单位作起草说明,市司法行政部门作审查说明。第四十六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经市
16、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不需要修改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呈报市长签署;会议审议原 则通过并提出修改意见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起草单位组织修改,形成草案 修改稿,按程序呈报市长审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经审议未通过的,按照会议决定执行。政府规章出台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市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如属重大决 策应当执行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七条经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市长 签署之日起10日内以市人民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 会审议。第四十八条 经审议通过的政府规章,由起草单位提请市人民政府公布
17、,报 请审定公布政府规章时应当同时附政府规章解读材料,与政府规章同步公布、刊 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市长签署政府规章之日起10日内以市人民政府令 公布。公布政府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令的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 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经过修改的规章,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和 日期。政府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 政府规章施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政府规章施行前做好宣传和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第四十九条政府规章的统一公布载体为阳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阳江 市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同时应当在
18、阳江日报上全文刊登。阳江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第五十条 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报国务院、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办理备案工作。第六章解释、评估与清理第五十一条政府规章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政府规章解释同政府规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二条 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释:(-)政府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政府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政府规章解释由起草单位或实施单位提出解释的建议,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参 照政府规章送审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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