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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清单2012年12月4日,中央八项规定出台,8年,作风建设一直 在路上,也永无止境。党的十八大以来,截至2020年10月 底,全国共查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37. 5万起,批评教 育帮助和处理51. 8万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32. 6万人。八项规定,改变你我。公务出行、公务接待、礼品往来、婚丧 喜庆中,下面这些行为千万不能做!01国内公务出行1 .“三个不得”。(1)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 务活动以外的要求;(2)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 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3)不得接受礼 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2 .责任追究。(1)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
2、差审批控制不严 的;(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 和提高开支标准的;(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5)转嫁 差旅费的。3 .三个严禁。(1)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 活动;(2)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3)严禁异地 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4 .组织开展参观活动。(1)要严格执行计划安排,不得擅自 改变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禁止借机组织到其他风景名 胜区公款旅游。(2)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坚持勤俭节约,不 得互相攀比、奢侈浪费。学习参观的食宿行费用依照财务规定 由组织单位承担,不得增加所到地方、单位的负担。5 .坚决纠正和查处以革命传
3、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到其他 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的行为。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要及时进 行批评教育并督促纠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 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组织者的责任。02国外公务出行1 .不予报销并追责。(1)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2)擅自提高经费开支 标准的;(3)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 出国经费的;(4)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2 .责任追究。(1)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2)购 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3)采取伪 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 国(境)的;(4)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
4、理因公出 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5)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 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6) 其他违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3 .禁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4 .禁止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用公款出国 (境)。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5 .禁止绕道安排行程。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境)外停 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或者到
5、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 (地区)、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6 .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四个不得。(1)不得挪用其 他公共资金;(2)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3)不得 向下属机构和地方摊派;(4)不得用公款报销违反规定持因 私证件出国(境)的费用。7 .严肃查处公款出国(境)旅游案件。(1)虚报出国(境) 任务、通过购买邀请函骗取批准的案件;(2)擅自更改行 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延长境外停留时间的案件; (3)党政干部挪用其他公共资金,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向下属机构或
6、地方摊派出国(境)费用等案件。除严肃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费用,一律由团 组成员个人承担。8 .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 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 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9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禁止行为。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 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1) 一律不 得用公款相互宴请;(2) 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 赠礼品或纪念品。03公务接待1 .接待单位“五个不得。(1)不得超标准接待;(2)不得 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3)不得组织到营业性 娱乐、健身场
7、所活动;(4)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5)不 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2 .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地方各级政府因 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 访人员,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 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3 .“四个禁止,。(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 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2)禁止重复性考察;(3)禁止以 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4)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 举办会议和活动。4 .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 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5 .国内公
8、务接待迎送禁止行为。(1)不得在机场、车站、码 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2)不得跨地区迎送;(3)不 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4)不得安排群众迎送;(5)不得铺 设迎宾地毯;(6)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7)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6 .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注意事项。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 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 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 所。7 .国内公务接待费禁止事项。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 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 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
9、单 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 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8 .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 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04礼品往来L未按期登记、上交礼品。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 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 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 或者党纪政纪处分。2 .不得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礼金。(1)管理和服务的 对象;(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3)外商、私营 企业主;(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3 .不得假借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和接受礼
10、品。(1)以鉴 定会、评比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会、茶话会、 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2)以 祝贺春节、元旦、国庆节、中秋节和其他节假日的名义;(3)以试用、借用、品尝、鉴定的名义;(4)以祝寿、生 日、婚丧嫁娶的名义;(5)以其他形式和名义。4 .不得赠送、接受或索取礼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 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赠送、接受或者索取礼品的,按照国家有关 惩治行贿、受贿的法律、法规处理。5 .不得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在公务活动包括礼仪庆典、新闻 发布会和经济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 有价证券。凡违反规定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者,要坚决追究, 根
11、据数额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索要或暗 示对方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要从重处分。触犯刑律的,要 依法惩处。6 .不得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包括 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业务会、招待会、订货展销会、新闻 发布会等各种会议和礼仪、庆典、纪念、商务等各种活动及其 他的形式或名义,向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和有价证 券。凡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7 .涉外活动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在涉外活动(包括与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交往活动)中,由于 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必须在一个月内全部交出 并上缴国库。凡不按期交出的,以贪污论处。
12、8 .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1)严禁用 公款送月饼送节礼;(2)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 无关的宴请;(3)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 活动;(4)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 金、实物。9 .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1)严禁用公款购 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涉及外 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 俭。(2)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 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10 .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年货节礼。(1)严禁用公 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
13、慰问困 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2)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 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11 .不得索取礼品。在对外公务活动中,不得私相授受礼品, 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05婚丧喜庆1 .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举办宣扬封建迷信、文化糟粕的节庆活 动。2 .纪念性庆典。严格控制举办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的 纪念性庆典。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及副省级城市 一般不举办城市周年庆典,市(地)、县(市)不得举办任何 形式的周年庆典活动。3 .周年庆典活动。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一般不举 办周年庆典活动,逢十逢百周年等确需举办的,应当按规定报 批。4 .奠基
14、和竣工庆典活动。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举办楼堂馆所奠基 和竣工庆典活动。5 .联合举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则 上不得与地方联合举办(包括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名 义)节庆活动,确需联合举办的,应当按审批权限报党中央、 国务院或主管部门批准。6 .不得收取费用。举办单位承担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全部费用,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7 .不得转嫁节庆活动经费。举办节庆活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 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所需经费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由举 办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转嫁费用。8 .财务收支管理。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 品和各种有价证券、
15、支付凭证,不得重金邀请各类名人参与活 动,不得利用节庆活动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9 .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需报批。严格控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 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未经批准,领导干 部不得出席各类节庆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 电、题词、剪彩等。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 的节庆活动。10 .严禁擅自举办活动。对擅自举办活动,违规邀请领导干部 出席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出席活动,以举办活动为由向基层、企 业和群众收费、摊派、拉赞助,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 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11 .严禁借机敛钱。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 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12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文艺晚会。(1)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2)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不得使用国有企业 资金高价捧“明星”、“大腕”,坚决刹住滥办节会演出、滥 请高价“明星”、“大腕”的歪风;(3)原则上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为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 色物产、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节庆活动举办文艺 晚会;(4)不得与企业联名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5)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向下级事业单位、企业以及个人摊派 所需经费;(6)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则上不得 与地方联合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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