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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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保护广告主、广 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 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 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 服务的户外商业广告。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 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 组织或个人。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经营者,是指受户外广告主委托提供户 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
2、域内的公路留地、铁路留地、城市道路、广 场、绿地、机场、码头、房屋等建筑物或空间以及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上 设置、绘制、张贴、悬挂(以下简称设置)各种形式户外广告的,必须遵 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 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规划、市政公用和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户外广告审批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填写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三)户外广告设
3、置场图(照片);(四)广告形式稿;(五)场地使用协议;(六)户外广告设置地点,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需经政府有 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市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 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登记申请。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七日内作 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宁波市户外 广告设置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 回申请。第七条 在市区内需统一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 会同规划、市政公用、公安等部门制定户外广告具体设置方案,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4、监督实施。其他场地的户外广告的 设置,如涉及城市规划、交通道路、交通工具、市政设施、园林绿地的, 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各县(市、区)的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当 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设置户外广告需办理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利用自身场地设置用于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主第(一)、(二)、(三)、(四)项文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取得登 记证后方可设置。第九条登记证应核准户外广告设置的有效期限。期满后需继续 设置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十五日之前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续设手续,逾期不 办理的,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证。第十条需要张
5、贴各类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持有关证件向张 贴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二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张贴的,加盖准予张贴印章,注明有效期限后, 贴入公共广告栏或指定位置内;不同意张贴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第十一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活动等需设置临 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 设置。有效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或拆除。第三章户外广告活动第十二条户外广告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户外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设置户 外广告的,应当委托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户外广告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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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 户外广告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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