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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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水电 站大坝工程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 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纳入国家能源局监督管理范围的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 大坝)。第三条电力企业是大坝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 主要负责人为大坝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电力企业应当明确大坝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制定隐患治理计划和治理方案,落实人、财、物、技术等资源 保障。第四条国家能源局对大坝工程隐患治理
2、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大坝 工程隐患治理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水电站项目核准和电力运行 管理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电力管理 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坝工 程隐患治理履行地方管理责任。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对大坝工程隐患治理提供技术监督和管 理保障。第五条大坝工程隐患按照其危害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 重大、较大、一般等四级。大坝较大以上(含较大,下同)工程隐患的治理应当进行 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第二章隐患确认第六条大坝特别重大工程隐患,是指大坝存在以下一种或 者多
3、种工程问题、缺陷,并且经过分析论证,即使在采取控制 水库运行水位措施、尽最大可能降低水库水位的条件下,在设 防标准内仍然可能导致溃坝或者漫坝的情形:(一)防洪能力严重不足;(二)大坝整体稳定性不足;(三)存在影响大坝运行安全的坝体贯穿性裂缝;(四)坝体、坝基、坝肩渗漏严重或者渗透稳定性不足;(五)泄洪消能建筑物严重损坏或者严重淤堵;(六)泄水闸门、启闭机无法安全运行;(七)枢纽区存在影响大坝运行安全的严重地质灾害;(八)严重影响大坝运行安全的其他工程问题、缺陷。大坝重大工程隐患,是指大坝存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种 或者多种工程问题、缺陷,并且经过分析论证,在采取控制水 库运行水位措施、尽最大可能
4、降低水库水位的条件下,在设防 标准内一般不会导致溃坝或者漫坝的情形。大坝较大工程隐患,是指大坝存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种 或者多种工程问题、缺陷,并且经过分析论证,无需采取控制 水库水位措施,在设防标准内一般不会导致溃坝或者漫坝的情 形。大坝一般工程隐患,是指大坝存在工程问题、缺陷,已经 或者可能影响大坝运行安全,但其危害尚未达到较大工程隐患 严重程度的情形。第七条 大坝工程隐患,可由电力企业自查确认,也可由派 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大坝中心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者大 坝安全定期检查、特种检查等工作中确认。确认标准按照本办 法第六条以及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大坝工程隐患确认时间,
5、是指电力企业自查确认的 时间;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提出明 确意见的时间;大坝中心印发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审 查意见的时间,以及提出大坝其他工程隐患督查意见的时间。第九条 电力企业对自查确认的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应 当立即书面报告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以及大坝中心。 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以及大坝中心对各自确认的大坝 较大以上工程隐患,除了应当及时通知电力企业之外,还应当 同时相互抄送告知。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涉及防汛、环保、航运等事项的,隐患确认单位还应当同时告知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第三章隐患治理第十条 大坝工程隐患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电力企业应 当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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