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设施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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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设施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为促进镇设施农业健康发展,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与监 管行为,根据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区农业林业畜牧局设施农用地 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有关事项的 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请 参照执行。一、使用范围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 及配套设施用地。(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 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 .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 室用地等;2 .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 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2、3 .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 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4 .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 平方米)用地等。(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 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 .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 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 .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 物收集、存储、处理及生态拦截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 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 施用地;3 .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 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烘干晾晒、分拣包装及自
3、用饲料 加工等)、冷库(临时保鲜储藏)用地、农资和农业(渔业) 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 地。(三)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 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 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 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二、用地规模(一)附属设施用地。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 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 的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 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2%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水产养殖的
4、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 的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二)配套设施用地。500亩以内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 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K以内,但最多 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可适 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10亩。对为粮食生产提供纯农机作 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等农机服务组 织,在上述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定内保障其粮食烘干库房和 农机库棚设施用地,用地规模可按实际拥有农机具数量情况 合理确定。三、用地条件(一)符合规划和政策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含村庄规划)和农业布局规划,符合规范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的相
5、关文件要求。(二)无违法违规、违约现象。经营者在土地流转过程 中没有发生拖欠租金、污染环境、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三)不占用基本农田。养殖设施原则上禁止占用基本 农田。(四)畜禽养殖不予备案。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禁止畜禽 养殖业备案。(五)确保农地农用。经营者需按照备案的设施建设方 案及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经备案的设施农业 项目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工程建设须在1年内完成。设施 农用地使用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经营者 应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及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 定,根据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复垦范围包括: 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和需破坏农用地表土的生产设 施用地
6、,必须达到原有土地等级标准,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 耕地。复垦保证金参照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修订稿)标准收取(水田7. 8万/亩、旱地5. 2万/亩、 其他农用地3. 64万/亩)。经营者土地复垦结束后,向村(社 区)、镇农办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 费用。经营者不复垦或复垦验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收缴预 存的土地复垦费用,由镇人民政府委托所在村(社区)复垦。(六)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附属及配套设施建设应 以满足农业生产管理需要为目的,以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 为标准。建筑物(构筑物)需采用简易结构,围墙(隔离带) 需采用绿篱或通透设施。四、申报资料(一式四份,统一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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