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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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全 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 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和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 指导意见(民发(2019) 13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登记,并经 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 务,床位数在10张(含)以上的养老机构。第三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是指民政部门结合养老 机构相关规定及标准,组织专业力量,按照规定程序,对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等级并授
2、予证书、 牌匾的活动。第四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参与、分 级实施、全面客观、公开公正、动态管理、注重实效的原 则。第五条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 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四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进行评 定。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三星级及以下的养老机构进行 评定。第二章评定对象条件第六条养老机构申请星级评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备案并运营一年以上;(二)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 与评定(DB11/T219)关于申请星级评定的基本要求与 条件。第七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星级评定申请不予 受理:(一)未依
3、法在民政部门备案的;(二)养老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 人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违反养老行业相关规定、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等行为记录的;(三)三年内发生责任事故的;(四)存在欺老、骗老、虐老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情形 的;(五)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六)前次申请评定星级未通过不满一年的;(七)三年内发生被终止评定或者撤销星级情形的;(A)存在其它不宜予以评定星级情形的。第三章评定组织第八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分别牵头组建由民政、卫生健 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以及研究机 构、高等院校、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养老机构服 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星级评定委员
4、会” )O第九条市、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分别在市、区民政部门的领 导下,自行组织星级评定专家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 作。星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养老工作部 门,负责星级评定日常工作。星级评定委员会工作规则由市星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十条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专门工作制度,明确 日常职责任务、工作程序、文件运转、会议管理、印章管 理、档案管理等内容。第十一条各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工 作制度等,须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备。第四章评定程序第十二条提交申请。养老机构向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提出参评申请,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市社会福利服 务管理平台提交申请材料
5、。首次申评星级不得高于二星 级。第十三条受理。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养老机构提 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 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机构并以适当 方式向社会公开申请参评养老机构名单。申请四星级及以上养老机构应由各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在决 定受理当日报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第十四条现场评审。(一)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进入养老机 构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二)评审小组根据现场评审得分情况,按照不高于其申 评星级的原则提出星级评定初步建议,并在完成现场评审 当日提交星级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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