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故事:红楼梦中的“情”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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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楼梦中的“情与“法红楼梦平儿在处理玫瑰露失窃案中体现了其智慧,也充满了情与法的 冲突。本文顺着司法裁判的流程,尝试对玫瑰露失窃案进行浅析。事实认定:盗窃与私相传递从红楼梦第61回的叙述来看,对于盗窃和私相传递的违法事实,首 先,有当事人彩云的自认:姐姐放心,也别冤了好人,也别带累了无辜之人伤 体面。偷东西原是赵姨奶奶央告我再三,我拿了些与环哥是情真。”从这自认可 以提取以下信息:其一,彩云实施了盗窃玫瑰露行为,赵姨娘、贾环则有窝赃行 为;其二,彩云、赵姨娘、贾环之间有私相传递物品的违禁行为。其次,除当事人自认,还有其他旁证和司法者心证。平儿在怡红院核实芳 官是否私送玫瑰露给柳五儿时,先是晴雯
2、走来笑道:太太那边的露再无别人, 分明是彩云偷了给环哥儿去了。连司法者平儿自己也知晓此事,她接晴雯话 说:谁不知是这个原故告失盗的就是贼,又没赃证,怎么说他。可见,彩 云和贾环的私情及平时的盗窃、私相传递行为,是荣国府下人中公开的秘密。法律适用:国法与家法对法律适用,可以从国法和家法两个角度考察。国法层面。大清律例窃盗条规定: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 免刺。但得财,以一主为重,并赃论罪。为从者,各减一等。初犯并于右小臂膊 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者,绞(监候)。以曾经刺字为坐。一 两以下,杖六十一百两,杖一百流二千里百二十两以上,绞(监候)。 同时据亲属相盗条规定:凡各居、亲属
3、,相盗财物者,期亲减凡人五等,大 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缠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并免刺。其同居奴仆、 雇工人,盗家长财物,及自相盗者,减凡盗罪一等,免刺。由此可见,物资匮 乏的封建社会,对盗窃罪量刑非常严苛。只是对亲属、奴仆窃家主财物,因犯罪 对象是同居者,社会危害性稍减,处罚较普通盗窃也稍轻。彩云窃露成功,即犯罪既遂,属律文规定的得财,应根据盗窃财物的价值 和行窃次数论罪。从第34回袭人同王夫人的对话可知,玫瑰露就是玫瑰清露, 是进上之物,无疑异常贵重。普通人犯罪,即使得财价值在一两以下,也要杖 六十,奴仆减一等,仍要杖五十。如花少女,身体柔弱,杖责五十,肯定非死 即残。加之彩云自认太太
4、在家我们还拿过,各人去送人,也是常事。既然是常 事,说明盗窃次数多,盗窃金额大,按律绳以绞(监候)刑也不是不可能。再说赵姨娘、贾环。清律盗贼窝主条规定:窃盗窝主造意,身虽不 行,但分赃者,为首论。若不行又不分赃者,为从论。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 其为从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仍为从论。若不行又不分赃,笞四十。行 即具体实施盗窃行为。彩云说:偷东西原是赵姨奶奶央告我再三,我拿了些与 环哥是情真。那么赵姨娘属于造意者,虽未行,但分得赃物,为犯罪首要分 子,应为首论。对于贾环来说,他虽未造意,但属于分赃而不行,应按从犯处理。虽二 人都属于亲属相盗条中的减凡人五等的期亲,也不刺字。但严格按律的话,
5、 至少也是杖刑。家法层面。从书中情节看,私相传递,应是指未经允许或报备,私下将书信、 财物等在府内、府内外相互递送的行为。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贾府家规是禁止 私相传递的。前80回中多处写到私相传递的违禁性。第34回,宝玉挨打后送黛 玉旧手帕,黛玉的心理活动,忽然好好的送两块旧帕子来,若不是领我深意, 单看了这帕子,又令我可笑;再想令人私相传递与我,又可惧。第74回,抄检大观园时,因惜春的Y鬟入画私藏了贾珍赏给哥哥的鞋袜、 金银银子等物,被惜春说:我竟不知道。这还了得!二嫂子,你要打他,好歹 带他出去打罢,我听不惯的。凤姐笑道:这话若果真呢,也倒可恕,只是不该 私自传送进来。这个可以传递,什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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