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精选商品房买卖合同集锦十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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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精选商品房买卖合同集锦十篇精选商品房买卖合同集锦十篇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1出售人:_代理人:_(以下简称甲乙方)买受人:_双方根据XX市优惠价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1.甲方同意将坐落在XX市_区(县)_街道(镇)_路_(新村弄)_支弄_号_室计建筑面积_平方米的房屋以优惠价出售给乙方。2.上开房屋按住房综合造价的_%_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元计价,另计房屋地段、层次、朝向、设施因素计算,每
2、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_元,共计售价(大写)_元。3.乙方在合同签定时交纳定金叁百元整。4.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付清购房款,甲方给予_%优惠,乙方实付价款(大写)_元。5.乙方要求分期付款,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首期付款占应付款_%,计(大写)_元。余额计(大写)_元,分_年付清,月利率_,余额款本息共计(大写)_,每月月底前交付(大写)_元,最后在_年_月底前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付首期购房款。6.乙方分期付款而逾期交付,已交购房款作违约金由甲方收取,从未交款当月起向甲方缴付按公房租金标准计价的临时使用费,补交住宅建设债券。预付维修费按已支出的维修费用结算,多退少补。7.乙方购房款未
3、付清前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去世,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付款。如乙方去世又无继承人,房屋由所在地区、县房管局根据继承法向法院申请按绝产接管,未付清的购房款由接管单位补交。8.甲方收到乙方购房款、维修费,在合同签订30天内交割房屋。9.甲乙双方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交付有关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乙方分期付款则要购房款全部付清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0.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预付住房售后维修费。甲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层住宅_%(高层住宅_%),提取维修费(大写)_元,连同乙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层住宅_%(高层住宅_%)预付维修费(大写)_元,落实维修单位,负责修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11.上开房屋
4、的基地和园地属国家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改建或搭建;公用部位设施属同幢所有权人共有,乙方保证不侵占使用。12.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私房、建筑管理等的各项法规和规定,按时向提供售后服务和管理的管房单位或组织交纳管理费用。1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履行合同,定金抵付购房款,未履行合同,定金不予返还;甲方不履行合同,定金双倍偿还乙方。14.本契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地管房部门或组织,房产交易所各执一份存证。甲方(签章):_乙方(签章):_代表人(签章)20xx年_月_日立于:_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2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5、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对该规定所作的说明已作了较明确的阐述,容易理解,操作性较强。但对于商品房现售的条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对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述司法解释亦未作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不同认识。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产权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当然包括商品房买卖)作为强制性规定理解,则商品房现售合同生效条件应为房地产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但上述理解显然与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不符。若不作上述理解,则违规开发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备导致合同无效的其它事实,买卖即为合法
6、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保护,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因为没有行政法规和法律对商品房现售条件作其出限制性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笔者认为,在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我国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作出补充。笔者主张,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以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起来作为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生效条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确认其无效。如此补充现有法律的漏洞。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这是
7、每个审判员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最有影响和意义的分类是分为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这是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并结合合同成立时间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的分类。鉴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上述两种合同的生效条件等分别作出了规定,上述合同分类问题的影响则直接及于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的认定,决定着案件审理的方向。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
8、款的行为。对于已竣工未验收和验收未达合格标准的商品房,其买卖合同应按预售还是按现售处理,笔者认为,将上述商品房按现房处理、归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房更符合我国法律区分现房和预售的初衷:允许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是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得部分资金,且该资金必须用于工程建设;预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预售的商品房至少还在建设中。上述理解亦符合国人对现房和期房的一般理解:盖好了的房子是现房,尚未施工和正在施工的房产为期房。基于此,笔者主张将上述房产的买卖纠纷适用现售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其结果是区分预售和现售以工程是否竣工为据。这其中实际隐含着已竣工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产是不符合法定入市条
9、件的现房这一观念,和合法与不合法的合同只要种类相同即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的理念。三、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解除合同的条件房屋主体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应解除合同,因法有明文规定,现在审判实践中已是共识。但对一般房屋质量问题达到什么程度,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实践中却存在很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该条显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解释和应用
10、,但商品房质量问题到什么程度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该条解释的可操作性不强,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人认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为标准,只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其它质量问题不会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其他人认为,“居住使用”不仅以安全为条件,与房屋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标准,如房屋不具备与其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程度,亦应认定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四、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过程中欺诈行为的认定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进行欺诈和恶意违约的要承担最高至双倍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中的亮点。上述
11、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明确了双倍赔偿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适用范围,防止其运用的任意性,对于正确维护开发商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实践中,因恶意违约行为客观性较强,较易审查和认定;而对于欺诈行为如何认定,实践中审判人员的认识不一。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中的欺诈行为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欺诈行为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欺诈行为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类: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虚假陈述。在上述两种欺诈行为中,虚假陈述是作为,客观性较强,当事人举证不易,但法院认定不难,在此不作论述。对于故意隐瞒真实
12、情况如何理解和认定,争论很多。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见王教授所著违约责任论有关内容),有义务告知对方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应认定为故意隐瞒,并提出认定故意隐瞒的关键是确定是否有义务向对方陈述真实事实。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从理论上为我们确认隐瞒行为,提供了简明和可操作的规则。但王教授未对如何认定“故意”发表意见。笔者认为,按一般的理解,故意隐瞒显然不包括不知道或因过失而未告知的情况。应该承认,存在由于过失而隐瞒真实情况的可能。这就要求查明当事人的主观情况,如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真实情况,结合法律是否确定其有告知此真实情况的义务,若均是确定的,而当事人未告知,并造成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则可认定欺诈行为成
13、立。欺诈行为一般较难认定,但笔者认为,有关的法条上有“故意”二字,就应该如此理解和操作,查明不了,依法不予认定即可,但不能推定。五、审判实践中的几点做法:1、对开发商开发的房屋质量问题,审理时把握“是否根本违约”这一关键。如果存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等根本违约情形的,可以判决退房并赔偿损失。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多数案件是开发商违约但不构成根本违约的,如一般质量问题、面积存在少量误差等,这种房屋质量问题被发现时,多数消费者已经入住,有些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如果判决退房,会使双方损失扩大,可判决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或进行赔偿,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
14、和秩序。2、在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的处理上,着重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预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纠纷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种纠纷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的建房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将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引起的,等等。对于这类纠纷,较难处理的问题是判定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在预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纠纷中,多数预购方都要求预售方退还房款(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也有的预购方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类纠纷,在坚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实维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在预售方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
15、,应当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如果判定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则可能由于预售方无力退款而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预售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而预售方又有足够的资金可以退还房款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既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又无退款的能力,则可以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判决解除合同,责令预售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预售方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强制拍卖,以拍卖的价款退还预购方的房款。3、抓争议的主要焦点。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当事人会有几种乃至十几种诉讼请求。在调解时,抓住主要矛盾,有
16、的放矢地做工作,才有调解成功的可能。如我院审理的李某等商户诉黑龙江长宏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有十一项,但经过与合同对比分析,合法的请求只有三项,而在这三项的合法请求中最主要的是支付预期交房违约金。抓住这个主要争议焦点,法官有针对性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很快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3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的申报材料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申请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分层分户平面图、银行进帐凭证、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预购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或者授权登记文件及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预购人是个人的提
17、交身份证明、所购房屋是现房的须提交房地产权证、预购人是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提交经重庆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办公室审核同意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原件。收费标准:住宅:转让手续费3元/平方米;非住宅:转让手续费按成交价的2%计费。(转让双方各承担50%)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涉外商品房买卖中登记需提供的资料:需提供的资料:(资料请自留复复印件)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2、商品房买卖事同示范文本;3、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4、进户通知单;5、商品房结算单;6、住宅使用说明书较验原件;7、工程质量保证书较验原件;8、单户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9、涉外人员公民护照较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0、涉外公证部
18、门的公证书;11、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供:(1)委托人,受托人均为个人,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2)委托具有中介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4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法定代表人:_ 联系电话:_注册地址:_ 邮政编码:_营业执照号码:_ 开户行:_帐号:_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_法定代表人:_ 联系电话:_注册地址:_ 邮政编码:_营业执照号码:_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_开户行:_ 帐号:_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国籍/法定代表人: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地址:_ 邮政编码:_
19、联系电话:_ 委托代理人:_国籍/法定代表人: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地址:_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 商品房情况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商品房座落:_区、县_路、道、街_.设计用途_,建筑结构_,建筑层数为_层。建筑面积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平方米。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商品房土地来源为:_.以出让方式
20、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第二条 商品房价款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_元(币种:_ ),价款为_元(币种:_),计_(大写)第三条 商品房交付及交付日期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甲方于_年_月_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处理:1. 变更合同。2. 解除合同。3. _第四条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双方约定,乙方按下列第_种形式付款:1. 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3.其他方式。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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