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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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省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操作规范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一、政策依据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 45 号)3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 发(20215 57 号)4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 58号)5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河北省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6) 37 号)6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
2、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民2017) 26 号)二、主管部门 河北省民政厅(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 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 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 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四、补助标准省定标准: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450元;散居孤儿和事 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000元。五、办理流程 (一)孤儿认定程序1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认定程序。按照接收弃婴、孤 儿入住儿童福利机
3、构程序进行认定,并由儿童福利机构填写儿 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汇总表,报所属民 政部门确认。2 .散居孤儿认定程序。申请。有申请意愿的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 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 代为申请。提供材料包括:(1 )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2)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 )孤儿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 )孤儿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查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可通
4、过入户调 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 进行查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 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宜设 置公示环节。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信息比对方式 查验,并取消所需证明材料。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条件不具备的地 区,可根据情况通过抽验或集中核验的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 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 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
5、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参照散居孤儿认定程序执行,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三)认证及终止程序1 .认证。对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情况发生变化的, 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上报所属民政部门。对于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 的,其监护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 员会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卜每年1月和7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开展认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每季度开展一次认证工作。并将 认证情况出具认证结论报县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时在“全国
6、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处理,并做好相关保障政策的 调整。2 .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X县级民政部门要加 强动态管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情况的,从情形发生的次月起终 止保障资格。(1 )死亡的;(2 )年满18周岁的;(3 )被依法收养的;(4)户籍迁出本省的; (5 )父母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 (6)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形。(四)资金发放通过审批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县级民政部门要为散居 孤儿办理银行个人账户或银行卡,并负责将存折或银行卡发放到 户或其监护人,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 定期足额将生活补贴拨付到孤儿的银
7、行账户或银行卡上。对社会 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 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福利机构账户。L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一、政策依据1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 52号)2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 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 74号)3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 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冀民201681号)4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 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8、标准的通知(冀财社(2018) 4号) 二、主管部门 河北省民政厅 三、补助对象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河北省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河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及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 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四、补助标准 省定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6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60元。五、办理流程1 .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 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 填写河北省困难
9、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卜2 .审核。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 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民委 员会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 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 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3 .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 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对 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有疑问的要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审核工作应 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 上签署意见,连
10、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县(市、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借助残 疾人证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复审工作,符合条 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县(市、区) 民政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 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 并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 面通知县(市、区)残联并告知原因。4 .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残 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 前。特殊
11、情况下,残疾人两项补贴可以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 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备注:通过“跨省通办”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办理流程按照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 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冀民(2021) 36号)规 定执行。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一、政策依据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 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 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 67号)二、主管部门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三、补助对象(1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
12、为农村居民户口 ;(2 )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家庭且符合 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年满50周岁的提前纳入。四、补助标准 每人80元/月,年人均960元。五、办理流程1 .申请。(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 备以下条件: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 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
13、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 养关系的证明。(2 )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 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 核实的死亡证明。(3 )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 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 明。2 .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 人民政府初审并公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并张榜公示; 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14、抽查、复核。3 .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4 .发放。按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年底前发放完毕。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一、政策依据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 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 67号)二、主管部门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补助对象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3 .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4 .只生育一
15、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5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 到三级以上)补助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350元/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450元/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400元/月、二级300元/月、三级200 元/月。三、补助对象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 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各市确定低保对象具体补助标准。五、办理流程1 .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2 .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16、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 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 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 员不得少于2人。3 .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 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 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五、办理流程1.申请。(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17、,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独生子女伤残的,需 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属于下列 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 备以下条件: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 收养证。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2 )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
18、提供 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 核实的死亡证明。(3 )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 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 明。2 .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 门抽查、复核。3 .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4 .发放。按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年底前发放完毕。七、残疾军人定期抚恤资金一、政策依据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 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19、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 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 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 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二、主管部门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三、补助对象110级残疾车人。四、补助标准 根据残疾性质、等级不同8180.8元/月一858.3元/月。五、办理流程1 .个人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 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 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 单位公章,连同
20、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 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 申请。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 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 人登记表),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 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2 .初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 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 人补充材料。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 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 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21、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 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 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 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 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 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指定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 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 专科医院作出。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 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
22、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一并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不 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 补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 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 到新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 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3 .复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
23、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 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 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4 .公示。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 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 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 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 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o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 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 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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