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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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九江市市级储备粮(含市级储备油,以下 简称市级储备粮)的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升粮食收储调 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 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江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法规规章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为调节粮 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 件等情况而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 和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2、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 责任,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 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一)静态轮换管理方式。静态轮换原则上实行均衡轮换制 度,稻谷每个轮换周期为三年,食用植物油每个轮换周期为两年, 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四个月。遇粮食保供稳市、平衡市场供需等情况需要,市人民政府粮 食主管部门可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专门 下达文件,在轮换计划内指定承储企业轮出、轮入完成时间,其 架空期按照专门下达的文件执行。(二)动态轮换管理方式。动态轮换是指按照粮权明确、即 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承储企业
3、可根据市下达的计划采取年 度内多次轮换,或经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 自主选择轮换时机、数量进行轮换的管理方式。市级原粮储备原则上采取静态轮换方式,如需采取原粮或成 品粮动态轮换方式,由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发 展改革部门、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专门制定 文件下发执行。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 限,于每年年底确定市级储备粮下一年度轮换数量、品种的计划, 下达给承储企业。每年轮换的数量原则上为市级储备粮储存总量 的30%左右。也可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由市人民 政
4、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 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适当调整。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 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承储企业应综合考虑储备品种、储备年份、实物库存量等因 素,科学制定轮换计划建议,并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除紧 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确保市级储备粮每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 储备粮总量计划的70%。对品质发生变化的不宜存粮或因自然灾 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不宜存粮,必须及时提报轮换;对宜存粮食 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 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提报轮换。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
5、同市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下达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承储企业 根据市下达的轮换计划和市场形势自主决策,采取先销后购、先 购后销等方式进行轮换。第二十六条市级储备粮的轮换主要通过公益性的粮食交 易中心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 购、邀标竞价销售等交易方式进行。竞价采购所产生的买方交易手续费和竞价销售所产生的卖方 交易手续费由市级财政承担。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 相关凭证、资料至少应保留六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按轮换计划完成市级储备粮轮换任 务后,由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
6、部门、农 发行九江市分行负责对入库数量、质量和储存库点等情况进行核 查、验收,验收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备案。对验收合格的粮油,按验收时 储存的仓库、油罐,实行定仓,定罐管理。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在实际轮换中,应严格执行实际储备 粮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 备粮的轮换,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不得享受相应保管费用,并 扣回相应利息补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延期)计划的,由承储 企业及时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研究同意后实施。第五章费用补贴及贷款管理第二十九条设立市级粮食风险
7、基金,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是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平衡粮食市场供需,维护正常粮食 流通秩序,实施粮食市场宏观调控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市级粮食 风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储备粮费用补贴、 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收益、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利息收入以及其 他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其他专项资金等,资金存 入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 金专户。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轮换价 差亏损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等,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纳入年度 财政预算,相应赛用补贴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拨付。第三十条 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包括储备粮油管理费、保险 费、定
8、额内损耗费用等,轮换费用包括储备粮轮换竞价采购所产 生的买方交易手续费和竞价销售所产生的卖方交易手续费以及 应由承储企业负担的其他出入库费用。储备粮油保管和轮换费用 实行定额补助。保管费年定额补助标准为:原粮0.05元/斤;成 品粮0.10元/斤;成品油0.20元/斤。轮换(收购)费用原粮 0. 025元/斤。如需制定新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核定并报请市政府审批后按新标准执 行。第三十一条市级储备粮轮换价差亏损补贴是指因政策性 因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轮换价差亏损,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 同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共同核定,对市级储备粮轮换产生的 价差亏损进行补贴。
9、轮换价差亏损补贴根据存储企业当年下达的 轮换计划完成情况以及核定的入库成本和轮出价格等因素计算。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根 据当年粮食价格行情、收购方式及实际收购价格核定入库成本。 市级储备粮每批次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应当遵照执 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承储企业应按照规定,科学、合理地进行市级储备粮轮换。 轮换中,产生的收益全额上缴市级财政,存入市级财政粮食风险 基金专户,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因政策性因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 轮换价差亏损由市级财政全额补贴。市级动态原粮储备不享受轮 换费用及亏损补贴,市级成品粮储备的补贴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市级储备粮贷款
10、遵循“钱随粮走、购贷销还、 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全程监控”原则,根据市级储 备粮的存储计划,及时发放和归还贷款,其贷款管理按照农业发 展银行制定的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办法执行。农发行九江市分 行应及时收回没有储备粮库存对应的贷款。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发行九江市分行的信贷监管。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第三十三条 加强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绩效管理,市人民政 府粮食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开展对承储企业完成市级储备粮储 备任务及费用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工作,市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积极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级储备粮费用 补贴拨付的重要因素。第三十
11、四条 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轮换费用和轮换价差亏 损补贴由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指定的牵头承储企业采取分 次预拨,年终结算的办法统一办理。原则上牵头承储企业按核定 的保管费用标准经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季(或半 年)向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拨。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由牵头 承储企业按季汇总,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贷款利息情况凭市级储 备粮对应的贷款利息清单,经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和农发行 九江市分行审核后,可以据实向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拨。轮换 费用和轮换价差亏损补贴由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一年清算一次,市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根据清算结果据实及时核拨费用
12、补贴资金至牵头承储 企业。牵头承储企业收到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费用补贴资 金后要及时拨付到有关的承储企业。第六章 动用管理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 以动用市级储备粮:(一)市中心城区或者部分县(市、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 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 备粮的;(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 会同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 行九江市分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 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
13、使用安排、运 输保障等内容。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 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 施。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 用命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 予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 命令。第三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产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 由市级财政负担;产生的价差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价差亏损、 相关费用和价差收入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粮食 主管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共同核定。第三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 补足动用
14、的市级储备粮,重新核定入库成本。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 市级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以及承储企业履行承储合同等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承 储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频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要求。第四十一条市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 序,对市级储备粮的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 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在 依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 全;(二)向有关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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