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沟通协调与谈判技巧 谈判第十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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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谈判与法律知识要点1、掌握谈判合同的基本内容及注意事项2、了解谈判合同实现的步骤3、了解谈判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4、了解商务谈判中法律适用的原则谈判不仅是一种经济行为,而且是一种法律行为,因而在进行谈判时,首先 要求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才能称为合法行为或有效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 承认和保护。可以说谈判中熟练运用法律是保证谈判有效性的主要手段。各国法 律对商务谈判的规定,有的包含在民法中,有的包含在商法中,有的还制定专门 的法规。而在实际业务中,国内谈判因只涉及本国的法律,情况比较简单。国际 谈判则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有时还会涉及某些国际公约或某些国 际惯例,因而情况要复
2、杂得多。洞悉谈判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各种谈判活动 中的法律适用,能够进一步提高谈判主体的认识水平,保证谈判双方的各种经济 行为,从面保障谈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第一节 谈判合同的履行谈判合同是谈判双方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双方间的权利和义务关 系,在谈判双方之间通过共同协商之后自愿订立的协议。它是一种法律行为,一 方面规定谈判双方可以依法享有合同中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双方应履行的 义务和责任。任何一方如不依法履行合同,都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一、合同的签订谈判结束后,签订合同是谈判双方依照法律的形式巩固谈判成果的有效途径 和方法。签订合同以后,双方的合作关系正是确立,双方的行为都要受
3、到法律的 约束和保护。签订合同对双方而言都是必需的。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承诺人要想撤 回承诺,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撤回。一旦承诺生效,即视为合同成立,承诺人便 不得撤回其承诺。由于各国法律对承诺生效时间规定不同,因此,在承诺人能否 撤回承诺的问题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观点也不一样。英美法系从投邮生效 原则出发,主张承诺人一旦发出承诺通知,就不能撤回承诺;大陆法系从到达生 效原则出发,认为承诺人可以撤回其发出的承诺,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或 同于承诺到达方为有效。三、 谈判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纠纷处理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条款所规定的内容,但在很多情况下,由
4、于各 种原因使得合同签订者对原有的合同进行修证,甚至终止履行协约,这种法律行 为称为合同的变更、解除。由于合同的无法继续实现,双方当事人必然会产生纠 纷,对这些纠纷的处理也要遵循法律的规定,依法合理的对纠纷进行处理。(一)谈判合同的变更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利 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常常需 要对合同内容做出某些修改或补充。这就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除了合同转让引 起主体变更外,合同的变更一般都涉及合同内容的变更。可能是标的数量、质量 的变更,可能是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也可以是价金的变更。合 同的变更
5、具有以下特征:1、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做出变更,这是合同变更的唯一合法条 件。合同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同意,任何擅自变更合同的行为都是违 反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应负法律责任。合同变更的形式应与合同订立的形式一样 采取书面形式,在合同变更的情况下,如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损失, 当事人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2、必须是对原己存在着合同关系做出变更。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不存在变更问题。合同发生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而仅限定在合同内容的变更上。 如果当事人发生变更是属于合同的转让,这就牵涉到另一个主体。合同的变更只 是合同具体内容和条款发生变化。3、合同的变更必然产生新的债权债
6、务关系。变更程序一旦完成,当事人必 须按照新的协议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续履行新的合同内容。原来的合 同内容失去法律效力。(二)谈判合同的解除1、谈判合同的解除及条件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未完全履行之前,因发生一定的原因,致使 合同的履行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而由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合 同的解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 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1)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如有些季 节性很强的产品,因供方延期交货而错过销售季节,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使需方 产品积压而造成损失。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原告翟先生与
7、被告百援汽车连锁服务公司销售代理合 同纠纷案,判决翟先生与百援汽车连锁服务公司签订的区域代理合作协议及汽车 饰品专卖特许加盟合同终止履行。百援汽车公司向翟先生返还特许代理费38万 元、加盟金2. 8万元,赔偿广告费损失3万余元,共计43. 8万余元。原告翟先生诉称,2004年4月22日,他与百援公司签订区域代理合作 协议和特许加盟合同。约定翟先生为百援公司在山东省境内唯一区域总代理商, 有权发展加盟商并收取加盟费。但百援公司暗中在山东境内发展了大批加盟商, 并将签约日期提前到与翟先生签订的合同之前,导致翟先生无法发展加盟商,合 同目的无法实现。百援公司对“波波”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但未拥有“波
8、波” 商标,同时其提供的产品没有标识、产地、规格,不符合国家标准。故诉至法院, 要求解除与百援公司签订的区域代理合作协议及特许加盟合同;返还特许代理费 38万元、加盟金2. 8万元,赔偿装修费用5. 4万余元、广告费3. 4万余元,并 承担诉讼费。百援公司作为提供货物的一方,有义务向其加盟商提供合格的、适合销售的 产品。但从翟先生向法庭提供的部分产品实物看,产品上没有厂名、厂址、产品 质量合格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对产品包装的强制性规定,显然属不适合销售的 产品,故百援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同时,对约定翟先生为百援公司在 山东省境内唯一区域总代理商的承诺,也没有实现,导致翟先生无法继续发展
9、加 盟商。这些都违反了协约的规定。因此,翟先生有权提出解除合同。(2)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 期限内仍未履行。如某公司向外商购买一批办公用的电脑,外商未能在约定期限 内交货,中方考虑到外商的困难便允许延期三个月交货,但货物仍未在延期的期 限内送至中方,这使中方受到严重损失,此时应允许中方解除或变更合同。(3)发生不可抗拒的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如台风、水旱 灾害等。(4)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 除合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2、合同解除的方式合同的解除指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的解除是针对已成立的有效
10、合 同,未成立或者根本无效的合同不存在解除问题。合同的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和 法定解除两种。(1)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 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 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叫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我国法律普 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 规定。(2)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 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 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 在以后
11、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合同法承认了约定解除(第93条第2款)是值 得肯定的。因为约定解除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其本身具有较大的灵 活性,在复杂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确切地适应当事人的需要。当事人采取约定 解除的目的虽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虑到由于主客观上的各种障碍出现时,可 以从合同的拘束下解脱出来,给废除合同留有余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 为一个市场主体,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有必要把合同条款规定得更细 致、更灵活、更有策略性,其中应包括保留解除权的条款,使自己处于主动而有 利的地位。3、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合同解除后是否发生损害赔偿,大体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立法例和主张:(1)
12、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不可以并存的立法例。此立法例以德国为代表, 认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解除合同与请求赔偿之间进行选择, 两者只能选择其一。其理由是,解除合同足以使合同关系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 从而使要求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失去了基础。(2)合同的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可以并存。此规定以日本、意大 利民法为代表,认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除能够解除合同外,还可以请求 因债务不履行产生的损害赔偿。其理由是,债务不履行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在合同 解除前就己存在,不因合同的解除而丧失。(3)合同解除与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可以并存。此种主张认为,由债务不 履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以合同有效存
13、在为前提的,既然合同已经解除,或 者说合同因解除而消灭,就不再存在由债务不履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在 一方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会遭受因相信合同存在而产生的利益损失,即信赖 利益的损害。信赖利益的赔偿,既不是根据合同的不履行所产生的,也不是根据 债权产生的,而是直接产生于法律的规定。4、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即法律合同中所规定的,合同签订 后双方所具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等,均失去法律效力。双方的合同 关系已经不存在。(三)协议纠纷的处理在谈判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免不了要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纠纷。纠纷解决的方 法有四种:1、协商。就是由双方当事人直
14、接磋商解决发生在他们之间的纠纷。2、调解。即在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况下,请第三方出面调解,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和解协议。3、仲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交给某一仲裁机构或交给双方约定的仲裁员进行仲裁。4、诉讼。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规定仲裁条款,在合同发生争议后,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也不能解决,双方又达不成一个提交仲裁的协议。在这种情况 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把他们的争议问题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节商务谈判的法律适用商务谈判是使得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得以实现的手段和途径。为保证商品 交换的有序、公正、安全的进行,交换双方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这些
15、规则,可 以根据双方的约定,也可以通过约定俗成,包括风俗、道德等因素。但在市场经 济条件下,法律成为最有效的规则形式。法律从抽象意义上来理解,它是指法的 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令条文、决议、规章制度等规范性的文件。具 体来讲,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商务谈判 和法律都是重要的社会现象,都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使商品贸易顺利实现的有 效手段。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一、商务谈判中的法律适用原则(一)法律在商务谈判中的地位与作用在当代,商务谈判已成为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一环。但商务谈判能否取得成 功,所签订的协议能否如实履行,不仅取决于方法与技术,更重要的是谈判要
16、依 据已经确定并被公认的行为规范法律。如果依据法律,其结果必然具有约 束力。显然,在现代社会活动中,法律的地位举足轻重。我国宪法规定:“一切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 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表明了在商务谈判中依据和运用法律的极端重要性。1、法律能使商务谈判趋向公平与合理法律是一个上层建筑的范畴,其与经济基础的联系最为直接,是经济基础最 直接的反映。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是一定时期内以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各种政治 力量对比关系的产物。法律调整和规范着国家内部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
17、 它不仅约束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的行为,也约束个体私营经济的行为。一旦一方 侵犯了另一方法定范围内的权利,另一方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与对方进行交涉、 谈判,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遵循法律规范,谈判就能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 其结果也就会是公正合理的。国际法调整各国间的关系,规范国际交往的各种行为。它约束大国,也约束 小国。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富国与穷国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1962年联 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的八项原则的宣言。1974年通过了建 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从而把主权原则扩 充到经济方面,使各国的经济主权及经济自主和独立成为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
18、本原则。这就使国际法逐渐改变了过去那种强国限弱国、大国欺小国的局面,逐 渐趋向平等。依据这种公认的较为公平的行为准则进行谈判,结果也会趋向平等。2、法律能促使商务谈判趋向科学化任何谈判都是在代表某一组织、集团或个人利益的谈判代表之间进行的,而 各位谈判代表的个性与素质又各不相同。如,强硬型谈判对手自信而傲慢;不合 作型谈判对手又以自我为中心,善用谈判技巧;而阴谋型谈判对手有时为了满足 自身的利益和欲望,常使用一些诡计来诱惑对方达成不公平的协议。在这种情况 下,由于法律是把符合客观规律的、确实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方法条文化并使之固 定下来,规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当谈判依据这种固
19、定 的、具有科学性的法律时,就能促使谈判避免那种纯粹以谈判者自身素质决定胜 负,或以玩弄骗术获取成功的现象发生。而且,在谈判协议签订后,对不认真执 行合同规定者,法律仍有控制权。凡违法的,法律就要制裁。这样,就使谈判的 各方必须通过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由此,谈判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强制而摆脱 了随意性,从而使谈判趋向科学化。3、法律能促使商务谈判趋向正规化法律面前无戏言。依据法律规范进行谈判,能使谈判行为乃至谈判双方之间 的关系正规化。正规化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可以减少谈判中的交易成本,大大 节约谈判双方的时间和精力。目前,随着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已出现了利用电 子计算机及互联网进行双边贸易谈判
20、的现象,在这种贸易双方代表并不直接见面 的远距离谈判的过程中,一切依法律操作的做法将变得更为重要。(二)商务谈判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商务谈判中运用法律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 则、合法利用法律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以及遵循国际规则和惯例的原则。1、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是指一国的国家权利对其他任何国家具有独立性,国家有权按照自 己的意志,自由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法律出自国家, 主权性是其显著特征之一。它以国家的名义创制,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 人和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主权原则在商务谈判的法律 适用中主要表现为:(1)无涉外因素的
21、商务谈判一律适用本国的法律规定,而不得协议参照外 国法律作为谈判标准。当双方协议遵守的外国法律规定与本国法律规定有冲突 的,应以本国法律规定为准。我国合同法规定,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我国的 法律。因此,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之 间以及它们同我国其他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进行的商务谈判均应以我国 法律的规定作为谈判的标准。(2)在国际商务谈谈判中,谈判的双方应相互尊重对方的社会经济法律制 度,尤其要遵守商务活动进行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国家对本国的领土完整及自然 资源拥有永久主权,任何经济
22、组织或个人如无法律授权,都没有权力向外方允诺 出售、出租或开发国土,也无权对外减免税收或给予特殊的外汇管理权。双方协 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或由外国法院来解决争议时,不得损害本国的主权,也不得 与本国的基本法律规范相抵触。2、平等互利原则我国宪法和民法中均规定,行为主体之间要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平等互利 也是世界范围内公认的一条原则。商务谈判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都具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任何一方都不能以特权者的面目出 现,不能恃强凌弱、以大欺小。双方所有的协议只有在协商一致且体现双方真实 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方才有效。互利就是在权益上要彼此有利,在当事人之间确 定权利义务
23、关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合同,应满足双方利益的要求。 不得以损害他方利益的方法来满足一方的要求,更不得利用经济、技术或其他实 力的优势,诱使对方签订不平等协议。而且,在一定情况下,要从双方具体经济 条件出发,使经济实力较弱的一方确实得到相应的实惠。只有平等,才能互利, 互利是以平等为前提的。但是,平等互利并不意味着双方在利益上的收获是均等, 而是允许在合理基础上最终结果差异的存在。3、合理利用法律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参与商务谈判的目的是为了寻求一定的利益,因此必定运用一切可以 利用的方法、手段或者技巧来为己方争取利益,其中包括法律手段。法律的一些 规定正是为了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
24、利益而设定的,当事人必须合理的利用法 律以达到预定的目的。4、遵守国际规则和惯例的原则在国际商务谈判中,适用的法律往往不是单方当事人所属国的法律,而是适 用国际规则及惯例。国际规则主要由国际条约构成,国际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确 定、变更或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普遍的国际商 务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它常常表现为一些约定俗成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 国际惯例不是各国的共同立法,也不是一国的法律,因而在未经国家认可的情况 下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国家认可国际惯例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认可,即将 某一国际惯例的内容直接纳入本国的法律规范中;二是间接认可,如允许谈判者 协议是否接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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