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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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2017年9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 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 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 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 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 业,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 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第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
2、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 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货物港口建 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是 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 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 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 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 物港口
3、经营人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 品名、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及 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危险性质不明的危险货物,应当提 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 技术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 行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还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港口经 营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 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匿报、谎报危险货物。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装卸、储存未按 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危险货物。对涉嫌在 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 普通货物的,所在地
4、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 以依法开拆查验,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予以配合。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查验情况相互通报,避 免重复开拆。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人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二)在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夹带危险货物;(三)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且不 满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有关积载、隔离、堆码要求。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相关信息,港口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第三十九条 在港口作业的包装危险货物应当妥善包 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
5、相应的标志。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 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应当与所包装的货物性质、运输 装卸要求相适应。材质、型式、规格、方法以及包装标志应 当符合我国加入并已生效的有关国际条约、国家标准和相关 规定的要求。第四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进行检查,发现包装和标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并应当及时通知或者退回作业委托人处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 时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十二条船舶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前,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与作业船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作 业的安全状
6、况和应急措施。第四十三条不得在港口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第四十四条在港口内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的单位,作业前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 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第四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 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 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 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 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 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
7、,不得进行危险货 物港口作业。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第四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 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十七条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 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
8、性物质、感染性物 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的港口作业,应当划定作业区 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第四十九条危险货物应当储存在港区专用的库场、储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 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 双人保管制度。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包括危险货 物集装箱直装直取和限时限量存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第五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经营仓储业务的,应当 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 他危险货物
9、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 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依法报所在地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第五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 作业信息系统,实时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包括作业 的危险货物种类及数量、储存地点、理化特性、货主信息、 安全和应急措施等,并在作业场所外异地备份。有关危险货 物作业信息应当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管理部门。第五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 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开展安全 生产风险辨识、评估,针对不同风险,制定具体的分级管控 措施,落实管控责任。第五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
10、规定, 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实施分级管理, 并登记建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与监控方案,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第五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依法报送所在地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重大危险源出现 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 别和风险程度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 安全评估、修改档案,并及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
11、部门 和相关部门重新备案。第五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 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 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 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 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五章应急管理第五十七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 货物事故应急体系,制定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应急 预案应当依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下推进专业化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储备
12、,定期组织开展 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能力。第五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 险货物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依法配备应急救 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如实记录,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 进行修订。应急预案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与所在 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相 衔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 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 布。第五十九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 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 故危害,控制事故
13、进一步扩散,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港口行政 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发生事故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按规定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 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助。第六章安全监督与管理第六十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 查、年度核查等方式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进行 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 其经营许可。第六十一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危 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装卸、储存区域实施监督检查,并明确检 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实施监督检查时,可 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并检查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查阅、抄录、
14、 复印相关的文件或者资料,提出整改意见;(二)发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设施、设备、装置、器 材、运输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三)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有关 规定的,责令港口经营人停止作业,及时通知或者退回作业 委托人处理;(四)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危险货物港口 经营人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 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 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 经其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五)发现违法违章作业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 责令限期改正;(六
15、)对应急演练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当场 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七)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违法储存危 险货物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货物。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 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将执法情况书面记录。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六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人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隐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不 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 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16、,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 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危险货物港口经 营人履行决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 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危险货 物港口经营人。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采取相应措 施消除隐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停止供电措 施。第六十三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重 大危险源的监管和应急准备,建立健全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 的档案,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风险分析,建立重大危险源安 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督促港口经营人进行整改。第六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17、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认真 落实各类违法违规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投诉和举报,接 受社会监督,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第六十五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 设,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第六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 的危险货物港口安全检查装备,建立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管 信息系统,将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纳入相关 信息系统,具备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能力。第六十七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危险货 物管理专家库。专家库应由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 术标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港口安全技
18、术、港口工程、港 口安全管理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或者其他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时,需要吸收专家参加 或者听取专家意见的,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第六十八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 实记录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信息,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货物港口经 营人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危险 货物港口经营人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管理部门 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
19、违法失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人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 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
20、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 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 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 作业的。第七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 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 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 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
2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第七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未依法对包括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在内的从 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 的安全生产事项,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 业人员通
22、报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 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第七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 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相关规定 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
23、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 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第七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 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 期检测的;(三)关闭、破
24、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 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 信息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的。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 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 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 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三)未建立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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