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地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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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高明区地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建设用地拆旧复 垦管理,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破解土地资源供 需矛盾,根据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 作方案(试行)(粤府函201819号)、城乡建设用地增 减挂钩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地券,指土地权利人自愿将其建设用 地复垦为农用地后,形成的可流转用于安排等面积城镇建设的 控制指标。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地券分为A券和B券。A券是指依据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政策形成的复 垦指标,是由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村庄建设用 地复垦形成的
2、,可用于建设用地报批和经营性用地出让。B券是指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形成的复垦指标, 可用于建设用地报批。第四条 高明区行政区域内地券的形成、交易和使用,适 用本细则。第五条 地券管理应当遵循尊重意愿、公开交易、保障权31 购买A券。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交易、协议转让等形式, 收购辖区内拆旧复垦形成的A券,收购价格不得低于省政府确 定的最低保护价,收购A券情况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备。第二十八条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收购A券的资金纳 入年度预算,如果未纳入年度预算的应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后申请追加。第一节A券区内公开交易第二十九条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供需、省政府 确定
3、的最低保护价等因素综合确定区内购买A券最低保护价、 拟收购价,并制定A券交易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向佛 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明分中心申请组织A券公开交易。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明分中心可通过公开挂牌、拍 卖等方式确定A券的成交单位。第三十条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明分中心依据相关 规定在高明区内向社会公开发布购买A券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购买面积;(二)竞价时间、地点;(三)最低保护价、拟收购价、竞价幅度、交易规则、成 交规则等;(四)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40第三H一条满足公告交易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在 公告期内报名,报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退出建设用地证明书;(二)农村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出售的证明材料;(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委托 书等;(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若在交易公告期限内,无符合条件单位报名的,佛山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明分中心应当公告提示本次交易终止。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交易的,佛山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高明分中心应当公告提示本次交易终止。第三十二条A券的公开交易,按照以下情形确定成交:(一)在挂牌的规定期限内,A券出售数量之和小于或等于 A券购买数量,按照出售主体报价成交。(二)在挂牌的规定期限内,A券出售数量之和大于A券购 买数量,转为拍卖方式,由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明分中 心另行选择时间组织交易。当所有出售主体最
5、终报价不低于最低保护价时,按报价由 低到高的顺序确定A券供应主体、供应数量及价格;当出售主 体报价相同时,以摇号方式确定供应主体。第三十三条A券交易成功后,出售主体与佛山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高明分中心应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41第三十四条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明分中心对交易 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利益相关者 对交易结果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 国土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公布调查结果。 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消除的,交易结果有效; 交易过程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的,交易结果无效,并视情节 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
6、罚。第三十五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消除的,购买主体与 出售主体应在公示期满或异议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A 券交易合同。第二节A券区内协议转让第三十六条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A券出售主体协商制 定协议转让方案,协议转让方案应当包括A券的出售主体、面 积、价格等。第三十七条协议转让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在拆旧复垦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组织 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复核后异议消除的,区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或异议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协一 42 一议转让方案,与A券出
7、售主体签订A券转让合同。第四章A券收益分配和使用第三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应在A券成 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制定完成A券收益分配明细表,并且应 当在制定完成7日内经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使用权人、施工单位、测绘单位、规划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相关权利主体确认。相关权利主体对收益分配明细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管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相关权利主体确认或者复核无异议后,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管委会)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收益分配明细,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后,根据A券收益分配明细向区财政部 门申请相关费用,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申请
8、将A券成交价款和有关费用直接划转至相应权利主体账户。第三十九条 通过拆旧复垦获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奖励指 标,原则上奖励给复垦地块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 会)。第四十条 在指标交易价款中按规定扣除拆旧复垦成本后 的净收益,按5%、5%、15%和75%的比例分配给区级财政、镇级 财政、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第四H一条 区、镇(街道、西江新城)及土地所有权人获得的A券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所在地区脱贫攻坚和美丽乡村建 设,不得挪作他用。村民委员会在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后, 可将土地所有权人所获收益统筹安排用于美丽乡村建设,发挥 综合效益。第四十二条A券的使用须严格遵循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 拆旧复
9、垦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章B券的形成第四十三条 形成B券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主体为土地所 有权人;国有建设用地复垦主体为土地使用权人;历史形成的 不能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废弃采矿用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管委会)实施复垦。复垦主体可选择自行复垦、委托复垦、 合作复垦。原则上复垦主体为B券所有权人。鼓励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管委会)与辖区内复垦主体达成合作复垦协议,由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管委会)作为B券所有权人,在协议中明确权 利义务、收益分配、B券归属等内容。第四十四条 申请复垦的土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应为废弃闲置的城市 (201)、建制镇(202)、农村居民点(2
10、03)、采矿用地(204) 等建设用地;(二)复垦地块实地应有建筑物、构筑物或曾存在建筑物、一 44 一 构筑物的证明,并附现场照片材料;(三)单个图斑(含与周边的原有农用地图斑合并形成的) 面积不小于400 m2,具备与现状农用地连片生产的条件;(四)土地权属清晰。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不得复垦用于B 券的交易:(一)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 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传 统风貌建筑、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建筑群,以及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或者地名文化遗产 保护范围内的建筑;(二)正在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用
11、地或权利依法受到限制 的建设用地;(三)自然灾害发生后,地质状况尚未稳定的建设用地;(四)其他不宜复垦的情形。第四十六条复垦主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 会)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一)复垦申请书;(二)土地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拆旧区土地复垦方案;(五)注销拆旧复垦地块相关不动产权证书的承诺材料;一 45 一(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除前款规定外,申请国有建设用地复垦的,还应当符合国 有建设用地复垦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收到全部复 垦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区国
12、土资源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各镇(街道、西江新城)产业发展需要、建设用 地复垦的条件和周期等因素审核通过后,逐级向市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第四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复垦方案后, 实施复垦。第四十九条 复垦项目竣工后,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 同级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复垦地块经市级验收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后 重新申请验收。第五十条拆旧区复垦土地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确 认后,B券所有权人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的,由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退出建设用地证明书(B券),发放 给
13、所有权人;B券所有权人为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 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制作退出建设用地证 明书(B券),发放给所有权人。拆旧区复垦土地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后,复垦 主体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复垦地块涉及的不动产权证 书。第六章B券的交易第五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是B券的购 买主体,B券所有权人是B券的出售主体。购买主体可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明分中心以公 开挂牌、拍卖等方式购买B券,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等形式收 购本辖区形成的B券,收购本辖区B券情况应及时向区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五十二条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市场环境、供 需情况、
14、上级指导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公布区内B券交易最 低指导价格,B券交易成交价格不得低于最低指导价格。第五十三条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明分中心是B券 交易服务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应当委托佛山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明分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发布B券购买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一)购买面积;(二)竞价时间、地点;(三)购买最低保护价、拟收购价、竞价幅度、交易规则、成交规则等;一 47 一(四)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B券购买主体申请购买时应先向区国土部门了解全区B券耕 地指标情况,确保B券与拟建新地块满足耕地占补平衡要求。 交易成功后B券购买主体,根据拆旧区复垦方案编制完整的项 目区实施规划,逐
15、级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第五十四条 满足公告交易条件的B券出售主体须在公告 期内报名,报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退出建设用地证明书(B券);(二)土地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利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书等;(四)出售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集体依法表 决同意的相关书面材料;(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若在交易公告期限内,无符合条件单位报名的,佛山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明分中心应当公告提示本次交易终止。委托单位申请终止交易的,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明 分中心应当公告提示本次交易终止。第五十五条B券的公开交易,按照以下情形确定成交:(一)在挂牌的规定
16、期限内,B券出售数量之和小于或等于 B券购买数量,按照出让主体自身报价成交。(二)在挂牌的规定期限内,B券出售数量之和大于B券购一 48 一 买数量,转为拍卖方式,由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明分中 心另行选择时间进行。当所有出售主体最终报价不低于最低指导价格时,按报价 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B券供应主体、供应数量及价格;当出售 主体报价相同时,以摇号方式确定供应主体。第五十六条 购买B券成交后,出售主体与佛山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高明分中心应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 认书。第五十七条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明分中心对交易 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利益相关者 对交易结果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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