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区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docx
《崇明区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崇明区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崇明区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防疫、救灾及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应对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 范本区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 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区级救灾物资是指区财政安排资金,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购置、储备和 管理,专项用于本区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突发事件受影响人员并梃供生活救助的各类物资。第三条区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按照政府会计 制度和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不得向使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四条区应急局、区粮食和物资
2、储备局定期会商,组织落实区级救灾物资管理工作, 重大事项报区委、区政府批准。第五条中央、外省市、市级调拨及社会捐赠给崇明的各类救灾物资,如物资使用完毕 后移交本区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区应急局负责回收,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管理, 后续物资的使用和管理参照区级救灾物资执行。第六条援助物资需交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管理的,转交部门与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办好移交手续,后续物资的使用和管理参照区级救灾物资执行。第二章购置和储备管理第七条本区参照市级救灾物资购置方式,区应急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 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采购及储备,所需 经费报区政府审
3、批后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物资储备购置预算经批准后,应按照批准的预 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预算的,按照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报批。第八条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应急追加区级救灾物资的,由区应急局会同区粮食和物 资储备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应急购置计划后商财政局,并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所需经费按照 本区预算动态调整的规定执行,按规定可实行采购简易程序。第九条承储单位对区级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管理储存费用由区级财政安排。在区级救灾物资实物储备的基础上,探索协议储备、生产能力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第十条承担区级救灾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及库点(以下统称“承储单位”需做好区级 救灾物资的日常
4、管理,对物资数量、质量及储存安全负责。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防范举措,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确保人员、物资和库房安全。第十二条承储单位的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标准执行。库房区域应环境整洁、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洪、防盗、防潮、防鼠、防雷等措施,周边无污染 源、危险源,避开低洼水患区。救灾物资仓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 求,具有与救灾物资种类、储藏特性、出入库方式、储存周期、应急调用等相匹配的仓储设 施设备。储存保管应当根据其储藏特性,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利用区级粮食 物资信息化管理系统,积极
5、运用先进适配的仓储技术,加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 化建设,保证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第十三条承储单位根据要求调拨的物资种类、数量、调运地点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并 将办理情况及出库、运输等凭证复印件在组织发货后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财政局。第十四条承储单位应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管理制度,对各类救灾物资实行专区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相关账务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并保存10年以上。(一)救灾物资堆放应当整齐,并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 剂等。每批物资要有标签挂牌,标明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二)做好救灾物资的出入库及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对相
6、关账务记载内 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做到账实相符。(三)建立专门的保管总账、分类保管账等,实行专账管理。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 库、回收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并且及时更新。相 关账务应当及时整理归档。第十五条承储管理单位应对入库入储物资进行品种、数量和质量验收,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保 管期间,承储管理单位应定期盘点物资数量并按品类、批次等进行质量抽检。因进行破坏性 理化指标检测致使抽检物资破损影响正常使用的,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流程申请报废。第十六条承储管理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区粮食和
7、物资储备局报告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存情况,并抄送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包括各库点物资出入库情况和质量情况等。因火 灾、水淹、霉变、鼠害等突发情况导致影响救灾物资保障能力的,应由管理单位及时处理并 将相关情况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报告。第十七条承储管理单位对接近正常储备年限的各类救灾物资,报经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轮换。轮换出库的各类救灾物资可用于救助、 捐赠或援助等,探索实物置换、委托轮换和其他市场化轮换方式。第十八条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区级救灾物资,经检测后,由承储单位及时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经区粮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崇明 区区 救灾 物资 储备 管理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