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以《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十九条的理解展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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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颂社会责住堤制n以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力奈的理解展开关键词:人权维度利益一、问题的提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思想来源于利益相关者理论,要求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 任,重视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有关加强公 司社会责任建设的要求,2021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 草案)(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草案)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 经营活动,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 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 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相比旧法中的规定,虽然明确了 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
2、但实际上与现行公司法第五条中“承担社会责任”并没 有实质性区别,仍然为原则性条款,无法在实践中被司法裁判所援引。而且目前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各国立法实践,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问题都具有极大的争议性。 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公司的目的是以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为追求,就与公 司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存在逻辑上的矛盾。但不论是国际社会的实践趋向 亦或是股东异质化理论的研究,都力图推动公司朝着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向迈进。 因此,应当根据我国具体立法规范与社会实践需要展开研究,给出方案。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对于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公司法(修订草案)是 在以下两个方面、四个维度加以考虑和规定的。两个方面体现在立法思
3、路上的选 择,第一个方面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追求营利;第二个方面是在追求营利的 过程中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四个维度体现在具体制度的构建,第一个是法律维度, 即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个是道德维度,即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 公益活动;第三个是人权维度,即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 益;第四个是公共性维度,即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参与 升。与此相似,鲍恩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在制定战略作出决策时管理者所承担 的对社会利益进行考量的义务。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观念转变历程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到公共性是公司社会 责任的维度之一。公司社会责任包括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内部责任
4、主要是在对 劳工的保护上,外部责任主要就体现在对整个社会的责任上,其中包括环境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公共性维度是由以下几方面因素决定的。首先,公共利 益是企业存在的基础。一方面,企业的存在离不开社会基础条件,只有在与社会 对话、联通以及相互认同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生存与发展。企业无法独善其身,必 须与社会共存、共生、共同发展,这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原因。而另一 方面,企业的存在也是不断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过程,无论其提供产品或服 务的对象是谁,最终结果都是由整个社会来承担。其次,企业的进步有助于社会 整体的提高。企业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创造着推动着人类文明进步的
5、精神财 富,所以企业活动不仅仅是企业自己的事情,而是关系到人类社会福祉和幸福的 社会共同活动。最后,社会整体水平的提高有助于企业的发展。居民收入的提高, 能够帮助企业销售更多的产品和服务;社会科技水平的进步,拓宽企业的营销渠 道;国家地位的提升,有助于企业更好的走出去。企业与社会并不是摩擦对立的 关系,而是相互融合交叉的关系,所以必须重视公司社会责任的公共性维度。四、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完善路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十九条明确了公司社会责任具有法律维度、道德 维度、人权维度以及公共维度。在落实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时,必须将强制性规则 和激励规则相结合。同时公司社会责任既包括强制性的法律义务,也包
6、括倡导性 的道德性义务。对于前者,应该通过强制性的立法规范保证其实现;而对于后者, 我们应该通过激励性措施鼓励公司自愿实施。(一)强制性层面:人权和公共维度的具体保障1 .公司社会责任必须加强人权保障经济学家塞勒和法学家桑斯坦提出的“助推”理论意指一种能够改变人们的行 为,使之按预期的方式进行的选择结构,它不会限制人们选择的机会,也不会显 著地改变其中的经济诱因(区别于激励规则),其理论基础是“行为法经济学”, 理论底蕴是“自由至上的父爱主义”。与传统法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不同,行为 法经济学主张“社会人”假设,即人在社会现实中经常会作出与理性决策相悖的选 择。按照行为法经济学的观点,主要有
7、几类行为或心理影响人们决策:A.有限理 性:代表性启示、现成性启示,潜意识偏见、乐观偏见、自利偏见、后见偏见、 固执先见、偏见的自我强化,禀赋效应、框架效应、锚定效应等。B.有限意志: 多重自我,习惯、传统、嗜好,生理欲望;双曲线贴现等。C.有限自利:追求公 平,追求社会认可,遵循社会与道德规范。2 .公司社会责任需要注重公共利益的实现公共利益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维度之一,所以必须强化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的意识,利用法律的手段确保公共利益的落实。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是一个以公 司法为主,多种具体社会立法共同规制的责任法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在落实公 司社会责任中的公共维度立法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
8、一,公司社会责任法 属于公、私法之外的社会法范畴。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理念,其出现与发展与 社会的发展密不可分。例如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就标志着公司社会责任理论 的发展。即公司从基于“社会公益”这个抽象概念而对社会负有责任,演变为对具 体的“利益相关者”负责,即在利润最大化责任之外,企业还有维护社会公益的义 务。第二,公司社会责任法的构建应该是一个以公司法为主,多种具体的社 会立法共同规制的综合的社会立法体系。公司社会责任的外延广泛,而且随着社 会的发展其也在不断变化拓展,很难以通过一部法律穷尽其适用范围。例如王全 兴教授认为,在现代理念中,公司不只是投资者的公司,还是全社会的公司,故 应当
9、对社会公益、社会公平、社会安全、社会和谐承担责任,包括对劳动者、消 费者、交易对象、竞争对手、社区、后代人等各种利益相关主体,承包括及环境 和自然资源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开发、交易安全、市场秩序等多方 面的责任,涉及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经济法等多个 法律部门。第三,公司社会责任法是责任法,这一责任应该是一种方式责任,即 义务主体因不履行关系责任而承担的法律上的否定性后果。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 基石是从“经济人”到“社会人”的转变。作为“社会人”就应该承担除经济责任以外的 社会责任,而且一旦在立法上肯定了其社会责任效力,就应该对公司的行为进行 责任上的规制,以保证
10、公司社会责任的最终实现。(二)激励性层面:公司社会责任融入公司治理第一,鼓励股东积极行使提案权,推动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我国公司法 第五条虽然原则性地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但并没有规定具体措施来落实该责 任。公司法概括规定了股东提案的积极条件,现行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了“提案还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这就意味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将会被排除。如果进行从严解 释,有关环境保护、人权保护、公司雇佣政策等社会责任议题将被排除于提案范 围,由此股东提案督促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功能将无从发挥。我国公司法关 于社会责任的规定不应只是原则性的,应当修改现有议题提案范
11、围,通过股东提 案权来推动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允许股东提起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提案。另外, 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减免因提案而产生的费用,这有利于鼓励更多股东进行提案。第三,增强监事会的监督权利和义务。监事或监事会是履行公司内部监督机 制的部门,其作用在于防范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谋害公司、股东、 债权人利益,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虽然公司法明确了监事会或监事 的职权,但监事会监督无力的问题并没有改善,因此也广受学界诟病。建议从以 下两方面加强监事会的作用。首先,增设监事会同意保留制度,加强对董事会的 监管。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是这既不是强制 性规定,也不是监事的职
12、责义务。所以导致履行具有较大随意性,即使在列席过 程中发现了董事会的不当行为,仍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对损害结果进行规避。德国 股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三条则规定了监事会的同意保留权制度,针 对董事会的经营决策,监事会可以通过行使同意保留权来否决。董事会想要继续 开展相关业务,只能通过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以股东大会绝对多数票通过来否决 监事会的决定。建议公司法增设监事会的同意保留制度,并将公司社会责任 纳入监事会同意保留事项当中。公司社会责任事项不仅关乎企业的经营,而且关 乎外界对该企业的评价。拥有良好口碑,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因 此公司社会责任事项同样是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其次,监事
13、会增设风险控制监 督义务。通过增添义务促使监事会更好的履行职责,保护中小股东、债权人及其 他利益相关者。不损害中小股东以及包括公司职员在内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也是公 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因此,有必要在我国上市公司相关立法中引入“风险管 理系统”制度,维护公众投资者权益,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并保护公司利益。其 实,在我国早就有相关立法的趋势,例如2015年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就对公司内部控制、风险防范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所以,公司法可以建议性地规定,监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公司的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与会计审计活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五、结语我国公司法将迎来新一
14、次的修正,无论修正的规模大小,都将影响未来 一段时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走向。经济从“量”的增加走向“质”的提高, 离不开作为市场主体“公司”的作用与影响。各国立法与国际协议以及世界范围内 理论界的最新研究动态表明,以绝对化的传统股东本位思想所形成的单一公司宗 旨追求已经不能回应社会需要。因此,应当以公司多元利益主体的保护、重视公 司社会责任为宗旨。加强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维护公司职工、债权人、 利益相关者权益,促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构建符合我国“新时代”要求的公司 法。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因此,需要在立法上平衡这两个方面之间的 关系,以上述四个维度为视角,对具体的公
15、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进行改进与完善。二、公司社会责任两个方面的平衡从公司法(修订草案)中第十九条可以提炼出公司社会责任的两个方面。 从抽象角度而言,是追求效率与注重公平之间的立法价值选择;从具体角度而言, 是单一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与保护公司多元利益主体权益之间的立法理念判断。 但无论是抽象还是具体,对于这两方面的价值选择与判断都不能过于极端,需要 结合实际加以纠正与再平衡。(一)公司追求营利的正当性基础公司追求营利具有正当性,但这与单一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不等同。众所 周知,公司是一种营利性的社团法人。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在于营利。公司追求 营利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司是股东投资而设立的,因而要以追求股
16、东利益最大化为 公司宗旨。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按照公司合同理论,是一个合意的达成,股东通 过投入生产性资本组成公司,从而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升效益,因此股东即公司O 可见,公司追求营利具有正当性。那么公司追求营利与单一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 是否等同?现代公司制度建立的根源来自于公司合同理论,该理论奠基于以英美为代表 的自由放任经济制度,认为在公司中诸多意思自治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契约性的, 因此把公司称作为“合同束”。在我国,无论是公司法立法还是有关理论研究,都 在不同程度上接纳、认可并以此为指导思想,以此来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建立有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司合同理论所提倡的契约自由、私法自治的观
17、 念正是当时国家垄断经济背景下亟需的理论思想。因此,在1993年的公司法 以及其后的若干修改中,都渗透着股东至上”“公司自治”“效率”的观念,并以此形 成各种公司法律制度。但是在追求经济体量扩增的目标中,重视效率而忽略公平, 往往会走入另一个深渊。我国公司法在创设和修改的历程中,始于对国企的 改革,重视中小股东保护,再到资本制度创新的三大阶段。其中第三阶段中的制 度修改,由于忽视了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而造成了利益平衡机制的失衡。 此外,还有公司合并制度、股权回购制度的修改与调整,以及当前市场中所出现 的以公司重组的形式逃避债务,造成债权人、员工的利益甚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 损失,都体现出公司
18、法在利益平衡机制调整方面的问题。仅追求股东利益最 大化会造成一叶障目的危机,单目标单方向的改革路径也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 展。然而,股东地位是否不重要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股东的资本投入是公 司设立的前提,股东获得公司当年利润税后的分红以及公司剩余财产索取权具有 完全的正当性。但公司追求营利具有正当性,其与单一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不 等同。(二)承担公司社会责任的必要性第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价值追求忽视了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法律和政策 的取向都是比较出来的,偏重保护一方主体的利益,其他方主体的利益相对而言 往往会有所损失。我国公司立法所遵循的传统股东本位的立法思路,单一追求股 东利益最大化,
19、忽视了公司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传统的股东价值思维通过简单 假设持有公司股票的人之间没有任何差异,从而导致了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只关心 公司的股价。事实证明,公司资本构成具有多样化,股东价值理念具有多元化, 这就需要重新审视传统股东单一价值观的假设,转变公司宗旨的唯一性,促使高 层管理人员应当考虑其他相关者利益。第二,保护股东单一利益与维护多元利益主体的公司社会责任价值观并不冲 突。现代公司宗旨所倡导的是注重多元利益主体权益,且承担社会责任的长期可 持续发展理念。以保护股东单一利益为核心的传统公司价值观,与保护多元利益 主体的公司社会责任价值观并不冲突,两者是一种相互协调的关系,共同促进公 司长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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