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赐武诉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直)诉四川东方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彭期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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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卢赐武诉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直)诉四川东 方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彭期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 纷杨金蚪易楼2022-10-20 06:58发表于四川转载卢赐武诉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 直)诉四川东方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彭期 亨)转载卢赐武诉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直)诉四川东方住 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彭期亨 )标签:转载原文地址:卢赐武诉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直)诉四川东 方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彭期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分作者:易楼网的博客卢赐武诉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直)诉四川东方住宅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彭期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终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
2、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成民终字第4555号上述人(原审原告)卢赐武,男,汉族,19*年*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新河路8号(中铁二局集体户口),委托代理人,孙剑,四川扬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东方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上西顺城街45号北五楼。法定代表人彭期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渝军,四川金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解放,男,汉族,1952年6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1号23栋3单元103号O(注:购房交房纠纷时很多事情都由该公司子公司四川欣兴物业有限 责任公司(法人李直,住址成都市海 椒市街13号2栋1单元1楼1号,组织机
3、构代码:76997497-1 ,律师* )在具体出面办理。)上诉人卢赐武与被上诉人(原审时的被告)四川东方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住宅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1 )成华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向本原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立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未完待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拆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1 )成华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二,四川东方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卢赐 武违约金451.06元;未完待续给大家分享一个真实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例,这是购房者随时需要小心留意的事情。这个业主/很明显不是为钱而打这个官司,只是为了让开发商知道购房者也不是可以随 便欺骗欺负的,提醒开发商要有契约精神和诚 信。这是个典型的“气官司而不是钱官司。目前绝大多数业主面临物业的违约都无能为力只能采用拒接缴纳物管费的办法,甚至就坚持让物管每年去起诉逼迫物管只能每年通过法院来收E物管费,这是最常用最省事的办法,也能给物管足够压力,这个小区一直有很多业主用 这拒交物管费的方法来与物业和开发商抗衡了,虽然有不妥,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但是其实还有其他很多办法可以沟通和解决。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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