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产权交易合同(北京 适用于整体产权或控股股权转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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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产权交易合同标的企业:合同使用须知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 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 性条款,仅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 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 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 接删除有关条款。三、转让方:指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并能够依法转让产权或股权的法人、 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产权或股权的法人、自然 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
2、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是指出资人或股东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 股权的有偿转让行为。转让标的为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 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 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的其他资本性权益。五、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或股权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 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 合作制企业等。六、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 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木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
3、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 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 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 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本合同当事人甲方(以下简称“转让方”):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开户银行:账号:转让方经纪会员:电话:乙方(以下简称“受让方”):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开户银行:账号:受让方经纪会员:电话:鉴于:(1)甲方为于 年 月 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为 所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证号:;(2)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下称标的企业
4、)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产权或%股权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注册证号:;(3)乙方为依据 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 的企业、或机构,注册证号:;或:乙方为 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o(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乙方拟收购上述产权或 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 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 (企业名称)的产权(或股 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1条定义与释义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木合同中
5、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1.1 转让方,是指,即甲方;受让方,是指,即乙方;1.2 北交所,是指承担产权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产权转让:是指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 %股权转让给乙方;1.3 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就转让所持有的产权或股权,自乙方获得的该产权 或股权的对价。1.4 知识产权,指标的企业拥有、被许可或使用的所有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不 论是否在中国或任何其它司法管辖区法律下得到保护、创立或产生,包括所有专 利及其申请以及任何司法管辖区法律下产生的所有类似权利(合称,专利,);所 有商标、服务标志、商号、服务名称、品牌名称、商业布置权、标识、互联网域 名和公司名
6、称及类似性质的一般无形资产(合称“标识”);登记和未登记的版 权及就其进行的登记和申请(合称“版权”);标的企业的概念、观点、研究与开 发、专有技术、方案、发明、创作、制造与生产流程与技术、技术数据、程序、 设计、图纸、规格、数据库、客户名单、供应商名单、价格与成本信息、业务与 营销计划和建议等其他专属或保密信息(合称“商业秘密”);标的企业的所有软 件和技术;以及上述各项的复制文本或有形载体。1.5 知识产权许可,是指标的企业授予任何其他人的使用任何知识产权的任何权 利,及其他人授予标的企业的使用该人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1.6 重大不利影响,是指在标的企业的财务或业务、资产、财产、收益及前景
7、中 发生的,依据合理预计,单独或共同将导致任何改变或影响,而该等改变或影响 会对(i)历史的、近期或长期计划的业务、资产、财产、经营结果、标的企业 的状况(财务或其它)及前景,(ii)各方完成本合同下拟进行的交易,(iii) 标的企业的价值,(iv)或转让方完成本合同下交易或履行其在本合同下义务的 能力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1.7 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并出具的 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指 年 月 Bo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北交所的要求,支付至北交 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 人民币 元交易保证金;
8、1.8 审批机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依法律、 法规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或其地方授权机关;登记机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地方授权机关;1.9 产权/股权转让完成:是指甲乙双方将产权或股权转让事宜记载于股东名册 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或在股权托管机构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并办理完毕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1.10 过渡期:是指评估基准口至产权交割口的期间。1.11 产权交易费用:指转让方和/或受让方或标的企业就转让产权或谈判、准备、 签署本合同和/或本合同下的任何文件、或履行、完成本合同下交易而发生的, 包括取得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豁免、同
9、意或批准而发生的费用 及支出;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经纪人或中间人费用等所有现款支出和费用的总额。 1.16产权交易凭证,指北交所就产权或股权转让事项出具的用于表明已按照交 易规则完成场内交易程序的凭证。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合同中,应适用如下解释规则:1.17 期间的计算:如果根据本合同拟在某一期间之前、之中或之后采取任何行 动或措施,在计算该期间时,应排除计算该期间时作为基准日的日期。如果该期 间最后一日为非营业日,则该期间应顺延至随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终止。1.18 货币:在本协议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或 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1.19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第2
10、条产权转让标的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 以下均称产权。2.1 甲方就其持有的转让标的所认缴的出资人民币 元己经全额缴清;转让标的上未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产权上设置质押、或 任何影响产权转让或股东权利行使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 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第3条标的企业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 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其全部出资人权益的国有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3.1 标的企业拥有在下列范围内经营的、合法的批准或许可文件:(1) : (2) : (3) : 3.3 标的企业拥有如下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1) 土地使用权
11、土地性质:(划拨/出让)位置:省(市)区(县) ;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2)房产所有权位置:省(市)区(县);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 o3.4 标的企业拥有下列固定及非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标的企业厂房内所有的机器、设备、设施、产品、在产品(包括设备资料及所有 标的企业的档案资料、备品备件、办公用品)等。3.5 标的企业拥有下列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1) : (2) : (3) : 上述标的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上,没有未经披露或遗漏的任何知识产权许可。(4)标的企业拥有下述他方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3.6 标的企业的全部资产经拥有评估资质的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了以 年 月日为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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