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号令安全评价机构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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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 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2、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 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 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lo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 书
3、;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安 评规定)已于2009年7月1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安评 规定的贯彻落实,加强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修订的安评规定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是各级安
4、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一项 重要职责。自2004年公布施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来,在加强甲、乙级评价资 质分级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审批程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安 全评价机构通过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及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并提出建议, 为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 用。但是,随着安全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新问题。一是国家职业资格发生变化,需要对安全评价机构配备的安全评价师数量和履 职专业能力要求作出相应的规定。二是原安评规定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规定 较宽,安全评价机构
5、数量较多,存在恶性竞争的不良现象,需要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 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三是处罚规定不明确,有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规定不够详细,需要对处罚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新修订的安评规定从着重于水平, 着重于规范,着重于管理的角度出发,在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及其职业资格制度、注册 安全工程师配备、固定资产规模、设施设备、固定的工作场所等资质准入条件,以及甲 乙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划分、安全评价机构的审批程序、政务公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加强安全评价机构行业自律和强化安全评价机构定期考核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安评规定公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引导和促 进现有安全评
6、价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加快形成一批技术实力雄厚的安全评价机构,发挥 安全评价机构技术支撑作用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监机构要 把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评规定,完善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机制,加强综合监督管理, 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预防、隐患排查、风险控制的科学化、规范化,作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 产“三项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二、规范工作程序,严格行政审批按照安评规定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程序的规定,甲级、乙级资质审批机 关要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依法、严格、有序、高效开展。(
7、一)甲级资质审批工作程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同时负责甲级资质审批和证书的 颁发工作。具体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以下简称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归口管 理,各相关业务司局全程参加,聘请专家参与技术审查。1 .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接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监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资质审批 机关)提交的审核报告和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 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的,即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予以受理的, 应当及时将有关文件资料分送相关业务司局。2 .总局资质审批机关送相关业务司局进行专业技术能力审查,委托技术支持单位或专 家进行形式审查。
8、相关业务司局、委托单位或专家应当在接到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 成审查并向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反馈书面审查意见。3 .经文件资料审查合格、确需现场审查的,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现场审查工作 组,成员包括相关业务司局人员、有关专家(已委托审查文件材料的除外),人数不得 少于3人。现场审查后,形成审核报告。4 .经审查符合安评规定条件的,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召开司务会集体研究,提 出予以颁发或不予颁发证书的意见,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审定后上网公示,对 无异议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二)乙级资质审批工作程序。各省级资质审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同时负责乙级资质审 批和
9、证书的颁发以及甲级资质的审核工作。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量控制目标,结 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定期提出本地区安 全评价机构发展规划。各省级资质审批机关要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程序,制定本单位的工作制度, 加强本单位内部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努力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资质审批质量和效率。省级资质审批机关颁发乙级资质证书后,要及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 案表,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送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备案。三、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资质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除需要保密的事
10、项外,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全过程接受社 会监督。(一)坚持政务公开,及时网上公开相关信息。各级资质审批机关要及时将安全评 价机构资质申请条件、申报程序、工作要求、申报表、审批结果、管理制度、考核和有 关情况处理结果等,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二)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实现网上申请审批。利用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 统,建立安全评价资质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网上查询系统,逐步完善网上资质申报、审 核、审批、日常监管、年度考核、从业人员管理、业绩管理以及信息发布等事项。(三)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 员加强诚信建设,主动加入行业自律公约;另一方面,要积极发挥
11、行业组织监督管理和 自律作用,研究制定行业收费指导价格、规范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开展技术仲裁等, 努力建立良性市场竞争机制。(四)畅通信息渠道,接受社会监督。一是建立现场审查人员工作表现评价制度, 对现场审查人员表现情况进行回访、反馈,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按 规定进行处理。二是建立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各级资质审批机关接到举报或投诉后, 要认真核查、依法处理。三是实行通报和“黑名单”制度,凡是违反安评规定、关 于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安监总办字(2005) 98号)等规定 以及其他诚信缺失行为,要定期通报、加入“黑名单”,通过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向社会 公布。
12、四、加强日常监管,促进健康发展安全评价机构是安全生产领域提供技术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安全评价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把培育 发展、规范管理安全评价机构作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既要创造条件发挥安全评价机构技术服务和保障作用,又要加强 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确保安全评价质量不断提高。(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工作。各地区要依照安评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和完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安全评价机构考核、 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和加强廉政建设等各项制度;督促安全评价机构建立和完
13、善内部管理 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等,推动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 化。(二)加强日常监管,实施动态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开 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和其他行政执法时,要把安全评价机构作出安全评价报告质量情 况,作为检查、督查和行政执法一项重要内容;要开展对安全评价机构的定期检查和不 定期抽查。凡是不再符合安全评价机构相应资质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或暂扣资质证书, 经整改仍达不到条件的,要依规吊销资质证书。(三)严格事故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查 处事故时,要调阅事故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提出的有关预防事故和 加强
14、安全管理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安全评价机构要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 担责任,凡发现安全评价报告存在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等严重问题的,要对提交安全评价 报告的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调查,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属于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评 价报告进行设计、施工、验收、整改和运行的,要追究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员的责 任。五、明确相关要求,切实落到实处(一)专职安全评价师必须具有与从业单位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具有从业单位为 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效证明;事业单位 可出具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二)甲级、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范围划分,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务院关于 投资
15、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号)精神和现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要求 执行;大中小型生产企业的划定应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 143号文件印发)和国家有关统计标准执行。(三)安全评价机构固定资产的认定,应提供国家认定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证明。(四)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等特殊行业只限甲级资质申报,并须经国家相关行业主 管部门推荐。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五)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甲级、乙 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六)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
16、责,一经发现并核 实弄虚作假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七)目前已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不论资质有效期是否到期,均须在2010年 6月30日之前,按照安评规定的要求进行复审换证。逾期不按规定复审换证或经审 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OO九年九月三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 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17、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 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 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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