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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近日,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鉴 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27号), 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 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司法部办公厅通知要求,开展好 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范围全省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的执业资格及其执业行为。二、清理整顿时间自2020年4月3日起,为期两个月。三、清理整顿内容和措施各地开展全面清理整顿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核查执业条件1 .登记条件
2、保持情况。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核查鉴 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条件,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事项发检查项目检查内容自查情况整改措施执业行为17.鉴定人私自接受委托18.执业活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19 .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20.支付回扣、介绍费、虚假宣传、违规 设立接案点等不正当行为21.违反鉴定人负责制,按照委托人的意 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22.故意提高或降低伤残等级等虚假鉴定23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24.出租、出借、转让执业许可证25.违规收费、不按规定出具收费票据26.在停业整改期间或受到停止执业处罚 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27.
3、组织鉴定人助理等未取得司法鉴定人 执业证的人员具体办理鉴定案件28.实验室认证认可证书到期,继续出具 检测数据29. 2019年司法鉴定行业规范执业检查活 动、年度考核中发现的其他问题-10-附件2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填报时间填报单位(盖章)类别 汇总自查核查清理整顿基本 情况存在 问题处理 措施基本 情况存在 问题批评 教育训诫通报限期 整改行政 处罚拟注销拟撤销鉴定 机构鉴定人备注:表中自查、核查阶段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鉴定机构、鉴定人数量,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有关意见建议的总条数。-11-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或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 人执业
4、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依法依规注销登记。2 .鉴定人具体执业情况。对鉴定机构从事某一鉴定业务的 专职鉴定人不足3人的,或在岗执业鉴定人实际少于3人的, 依法依规注销该鉴定事项。3 .仪器设备配置和性能保持情况。不符合司法部相关仪器 设备配置标准和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 和使用规定的要求,或仪器设备未按规定校准、检定,不能 保持其性能合格、稳定的,停止执业并限期3个月内整改。整 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注销相关执业类别或鉴定事项。4 .“四类外”鉴定业务登记情况。对照山东省司法鉴定 业务分类规定规定的鉴定事项,对从事交通、会
5、计、知识产 权、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海事、交通、电子数据等业务的鉴 定机构、鉴定人,全面核查其从事的具体鉴定事项,建立鉴定 机构、鉴定人登记事项台账。省司法厅将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 况,适时对“四类外”鉴定业务重新规范登记。5 .公务员执业情况。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对未经有 关机关批准在鉴定机构兼职的公务员,由所在鉴定机构进行清 理和解聘;对辞职或退休的公务员,原系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 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未满3年,其他公务 员未满2年,在鉴定机构兼职的,由所在鉴定机构进行清理和 解聘。(二)核查执业能力.认证认可开展情况。贯彻落实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司
6、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通过查验证书等方式核查鉴定机构的检测实验室认证认可通 过及资质保持等情况,建立认证认可台账。对认证认可资质不 保持的鉴定机构,责令停业整改,2020年10月30日后仍未通 过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对非以其设立的 法人或者组织名义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于 2020年6月30日前按程序申请换发资质认定证书。1 .执业能力评价情况。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 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和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 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建立能力评价台 账,汇总2019年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参加能力评价情况(包 括年度能力验证活动、鉴
7、定人集中评测、日常测量审核),并 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向行业和有关部门通报,指导鉴定机构在 国家司法鉴定名录网等网站公布能力评估情况。对鉴定机构同 一鉴定事项2018年、2019年连续两次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 的,停止执业并限期6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基本能 力要求的,予以注销;对2019年能力验证现场集中测评结果为 “不通过”的鉴定人,督促鉴定机构加强教育培训,提升执业 能力;对年度考核、文书质量评查中发现能力水平严重不足的 鉴定人,停止执业并限期6个月内整改,整改后经专家评审认 为仍不能胜任司法鉴定工作的,予以注销。(三)核查执业行为重点清理整顿但不限于以下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违法 违
8、规行为:1 .无资质、超范围鉴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2 .鉴定人私自接受委托;.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3 .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4 .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违规设立接案点等 不正当行为;5 .违反鉴定人负责制,按照委托人的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 供鉴定意见;.故意提高或降低伤残等级等虚假鉴定;6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出租、出借、转让执业许可证;n.违规收费、不按规定出具收费票据;12 .在停业整改期间或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从事 司法鉴定业务;13 .组织鉴定人助理等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具 体办理鉴定案件;.实验室认证认可证书到期,继续出具检测数
9、据;14 . 2019年司法鉴定行业规范执业检查活动、年度考核中 发现的其他问题。各地要全面核查近三年来司法鉴定投诉、举报、信访等处 理情况,对积压的投诉案件,要集中清理,尽快结案;对存在疑 点的案件进行再次调查;对反映问题较多、存在执业瑕疵的鉴 定机构、鉴定人进行警示教育。落实省五部门关于规范全省 司法鉴定活动优化司法鉴定执业环境的意见,加强跨部门监 督,对公检法等部门反映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执业问题,及时 调查处理;对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规定的,依法 给予处罚;对“金钱鉴定、人情鉴定、虚假鉴定”或者鉴定意 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和公信力的 行为,要坚决追究责任,严
10、肃处理。四、方法步骤清理整顿共分五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7日前)。各市司法局、市司法 鉴定协会要及时将通知要求传达到每一位司法鉴定管理人员 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要结合当地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实施 方案,细化落实措施。要研究前期司法鉴定行业警示教育、规 范执业检查、年度考核等工作情况,明确清理整顿的重点内容、 重点机构、重点人员。(二)开展自查阶段(4月8日4月12日)。组织各司法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针对清理整顿工作涉及的三大方面内容进 行全面自查,填写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清理整顿自查 表并报市司法局备案。(三)全面核查阶段(4月13日一4月30日)。各市司法 局根据自查情况,制
11、定核查方案,与司法鉴定协会一起组织开 展全面核查。核查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采取适当的形式组织,范 围覆盖所有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形成核查问题清单,于5 月7日前报省司法厅。要形成各类登记台账,全面掌握司法鉴 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四类外”执业事项、能力评价、认证 认可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四)清理整顿阶段(5月1日5月22日)。要对核查中 发现的问题集中进行处理: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 予以处罚、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存在问题的要 及时进行整顿,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 限期整改;对已经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可以责令限期达标, 在规定限期内仍不能达标的,要坚决注
12、销。落实重大事项报告 制度,涉及鉴定机构、鉴定人停业整改、处罚或注销的事项, 要及时请示报告,停业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 书一并省司法厅备案。(五)验收总结阶段(5月23日5月31日)。各地要将 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基本情况、发现的突出问题、原因分析、 整改措施、成功经验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整理汇总,形成书面 总结,填写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于2020年6月1 日前报省司法厅。五、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 作,细化方案,落实责任。要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完善司法鉴定 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两结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司法鉴定 协会作用,推动清理整顿工
13、作深入开展。要让广大鉴定机构、 鉴定人充分认识到这次清理整顿的重要意义,使其积极配合开 展工作,自觉整改提高。(二)严格工作要求。坚持高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各项管理制度的要求,重点核查投诉数量多、鉴定业务少、2017 年以后新设立的鉴定机构,务必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自 查、核查、清理整顿等各阶段工作,坚决防止走形式、走过场。(三)务求整改实效。对存在问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 决不姑息,决不手软,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淘汰 不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 动。要持续抓好整改提高,及时补监管漏洞,使清理整顿工作出 成果、见实效。(四)建立长效机制。要进一步
14、完善投诉处理制度,确保 投诉渠道畅通。建立定期的执业活动检查和文书评查制度,加 强情况通报。加强行业惩戒,建立健全司法鉴定行业处罚公开 通报制度,使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工作常 态化、机制化。积极推动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工作,从源头上 规范执业活动。省司法厅将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适时通过组织座谈、电话 沟通、随机抽检鉴定机构等形式对各地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 查。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贯彻执行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 题,请及时报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二处。联系人:李文涛王旋联系电话:0531-82923111附件: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清理整顿自查表2.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
15、整顿情况汇总表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司法鉴定协会2020年4月3日附件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清理整顿自查表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检查项目检查内容自查情况整改措施执业条件1 .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不符合设立条件2.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 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3.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依法终止4.鉴定机构从事某一鉴定业务的专职鉴 定人不足3人5 .在岗执业鉴定人实际少于3人6.不符合司法部相关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和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 所配置和使用规定要求7.仪器设备未按规定校准、检定,不能保 持其性能合格、稳定-8-9-检查项目检查内容自查情况整改措施执业条件8.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在鉴定机构兼职的 公务员9.辞职或退休的公务员,原系领导班子成 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 员辞去公职未满3年,其他公务员未满2 年执业能力10.鉴定机构的检测实验室认证认可资质 不保持11.非以其设立的法人或者组织名义取得 资质认定证书1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能力评估结果是否 已经以适当的方式公开、通报13.同一鉴定事项2018年、2019年连续两 次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14.年度考核、文书质量评查中发现能力 水平严重不足的鉴定人执业行为15.无资质、超范围鉴定16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