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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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 全信用监管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 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28 部门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 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信用信 息管理暂行办法、XX省社会信用办法等相关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卫生信用信息,是指各级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含承担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能的镇街级综 合行政执法部门,下同)、法律法规授
2、权的具有管理医疗卫 生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在依法履行卫生健康管 理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 统称信息主体)医疗卫生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记录、采 集、存储、归集、分级、修复、移除、使用和监督管理。法 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医疗 卫生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医疗卫生信用信息提第二十三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各级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XX省社会信用办法第三十三条、 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的认定范围、认定标准、 认定程序实施,执行全国失信联合惩
3、戒措施基础清单及省失 信惩戒措施清单。制作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决定书,决定文书应当载明事由、 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移出程序和救济措施 等,并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最终由省级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依法依规确认和共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 接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第二十四条对连续两年评定为A级和B级的监管对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政务服务、行政监管等方面可 以采取容缺受理、优先服务、减少检查频次、在门户网站和 媒体上宣传推介等激励措施。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行政
4、许可、财政投入、建 设项目、资源配置、等级评审、科研项目、考试考核、招录 招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岗位聘用、评先评优、日常监 管等应用信用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群团组织等使用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并根据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采取相应奖惩措施。第二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符合D级和E级,依法 应当受到惩戒的,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XX 省社会信用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规制。第二十六条 根据医疗卫生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将 信用分级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 月31日前,在本单位网站主页依法公开上一年度信
5、用分级 结果信息。第二十八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适时适 度将医疗卫生信用分级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政务 数据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推动医疗卫生信用信息 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证券融资、 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协同 应用。第四章修复和异议处理第二十九条 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不超过3年,严重失信 信息披露期限不超过5年。失信信息有效期自失信行为认定 之日起算,有效期届满的,不再作为惩戒依据,不再公开发 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 发现信用信息错误、失效或者发生变更的,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
6、,并向省卫 生健康信用信息系统和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修改后 的信息。第三十一条 信息主体认为其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异 议申请:(一)信息与事实不符,存在关键信息记载错误或者遗 漏;(二)信息超过规定期限仍在披露;(三)不符合严重失信名单条件而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或者应当移除未被移除严重失信名单;(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的情形。第三十二条 收到异议申请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3个 工作日内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经核实有误的信息 应当及时更正或撤销。异议处理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 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
7、间。信息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第三十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 期组织信用核查、开展专题培训等,建立有利于失信主体自 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鼓励医疗卫生行业 协(学)会组织会员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倡议等, 引导医疗卫生行业增强诚信执业意识。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第三十四条信息主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向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信用信息修复申请。(一)行政处理决定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 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二)符合
8、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信用修复要求;(三)自失信信息或严重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 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不良记录。第三十五条符合信用信息修复条件的,信息主体提出 修复申请后,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 日内对信息主体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实。 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理 由。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通过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 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信息主体发放信用修复 确认通知书,同时报送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公 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第三十六条 信用修复确认后,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
9、定及时将其移出失信或严重失信主 体名单,终止公开共享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 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修复完成后,应当按程序及时上调 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并终止实施惩戒措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遵守国家和 省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 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确保信用信息安全,切实保障信息主 体的权益。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未按照本办 法规定提供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的,由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信用 信息管理领导小组书面催促提供,经催促仍不提供的,责令 改正并内部通报。第三十九条 在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以 下情形的,依据XX省社
10、会信用办法第五十五条进行处 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履行 信息安全管理职责,危害信用信息安全的;(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归集、共享信用信息职责,或者 在信用信息目录外违法违规记录、公开、共享信用信息的;(三)未按照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或者 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 戒的;(四)未按照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擅自认定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的;(五)未按照规定履行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职责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第六章附则十条本办法由XX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附件:1.XX省医疗卫生信
11、用修复申请书(参考样式)2.XX省医疗卫生信用修复确认(不予确认)通 知书(参考样式)附件1XX省医疗卫生信用修复申请书(参考样式)卫生健康局(委):本人(本单位)符合XX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自失信 信息或严重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 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不良记录,现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供 以下材料供XX:1 .行政处理决定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 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的材料;2 .信用修复方式及相关材料:作出信用承诺 口完成信用整改 口接受专题培训口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 口其他申请人:年 月曰附件2XX省医疗卫生信用修复确认(不予确
12、认)通知书(参考样式)当事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住所(地址):_监护人姓名/名称:证件类型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非法人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 住所(地址):经对你本人(单位)信用修复申请情况进行核查: 口认为你符合信用修复条件,予以信用修复。口认为你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不予信用修复,并提出 如下意见:行政主体名称(印章)年 月 日供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 要求记录、采集、存储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并及时、准确、 完整地归集信息。第四条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分类推进、分级管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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