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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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佛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三章设置许可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户外广告设施连续空置十五日时,应当发布公益广告,直 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第二十九条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的右下角清晰地 标明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还应当 标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编号及广告内容,接受 社会监督。第三十条车载广告、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模、空 飘物、节目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店面门楣招牌和指示牌的 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 专项规划的规定。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
2、体。第三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也可以 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发现户外广告设 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经具有结构安全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为不 合格,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保养应当 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设置人应当在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且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设置人应当 自验收之日起十日内将验收报告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 备案。户外广告设施使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附带其他夜景光源 的,应当根据设置技术规范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
3、度 和使用时间,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光污染。禁止在二十三时至 次日七时开启光源,重大节日或者重要活动时,经户外广告设 施设置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第三十四条设置人应当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和 安全保障工作,及时维修、更新户外广告设施,保持户外广告 设施的整洁、完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拆除具有安全隐患或 经具有结构安全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为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 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伤 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 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专人值班值守 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第三十五条户外广告设
4、施的设置对道路设施造成损害 的,修复费用由设置人承担。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设置除大型户 外广告设施外的其他类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 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的或者未拆除 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 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拆除,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设置,但符合规划的 现状大型户外广告,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 办设置审批手续,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逾 期未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
5、可证的,由户外广告设 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大型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未拆除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 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 定,设置人未按照规定及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户外广告 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
6、拆除的,处以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法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标明大型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编号、日常维护责任人、联系电话 及广告设施内容,或者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编 号、日常维护责任人、联系电话及广告设施内容不准确的,由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容貌 标准、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规定,设置 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节目标语、广告彩旗 等广告、店面门楣招牌和指示牌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
7、款。第四十三条设置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未提供 安全检测报告的,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安全 检查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人 未组织验收投入使用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设置人 在禁止时段开启使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附带其他夜景光源的户 外广告设施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罚款。第四十六条对无法确定设置人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
8、户 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务网络等媒体或者在违法 户外广告设施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设置人依法接受处理。公 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设置人或者 设置人拒不接受处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立即 组织拆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对拒不接受处理的设置 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设置人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 政处罚的,将有关信息列入市、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 公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的,撤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且自户外广告设 置主管部门将该违法行为公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本市设置 户外广告。对违反本办法,
9、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 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且不得在本 市设置户外广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 相应责任部门以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利用布幅、移动灯箱、充气装置等形式设置 户外广告的,依照市容环境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 事后监督等方式进行管理,不实行行政许可。店面门楣招牌、指示牌,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进行管理,设 置超过城市容貌标准规定的户外招牌和户外标识的,按照本办 法
10、对户外广告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五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 置、悬挂、张贴的广告。(二)户外标识,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 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一边长4米或单面面 积2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四)中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一边长1米且小于4 米,或单面面积1平方米且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 公共设施的外部空间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六)设置人,是指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大 型户外广告设施,不
11、需申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延期。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户外广告设 施,没有规定设置许可有效期限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 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重新计算许可有效期限。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一 X年X月X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 其管理活动。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市户外广告设施设 置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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