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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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减量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 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 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定义和分类)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 供服务的过程中
2、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六条(分类收运)市、区县、镇(街道)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及处置管理,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实现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市场化、 专业化。第二十七条(收运规定)从事生活垃圾收运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 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设备以及人员,收运车辆有明显、统 一规范的垃圾分类标识;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 的转运站
3、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经 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不得进行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厨余垃 圾、其他垃圾存放时间应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 净整洁。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 向等,并定期向所在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制定应急方案,报所在辖区城市管理部 门;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收运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4、、规章的规定 和行业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收运,合理确定收集、运输作业时间,综合考虑避免噪声 扰民、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等因素。第二十九条(分类处置方式)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有害垃圾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弃物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一步分类进行无害 化处置;(二)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再生处理,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 害人体健康的产品。(三)厨余垃圾由特许经营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或者按规定就近就地无 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第三十条(处置规范)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 圾的集中分类处置,集
5、中分类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特许经营权,并与市城市 管理部门签订经营服务协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分类处理设 施和人员,对分类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具备条件的进行资源化利用。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市、区县相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 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三)建立管理台账,准确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 计数据和报表定期报送市、区县城市管理和相关部门;(四)做好场(厂)区道路、厂房
6、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的定期保养 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状况良好、外观整洁;(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和管理,年度检修计划应当报市相关部门备案。(六)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大 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污染周边环境。实行就地处置的,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相关技术标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第三十一条(回收利用)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纳入 循环经济相关政策。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标准。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 系,合
7、理布局回收网点,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回收业务,通过固定站点回收、定 时定点回收、上门回收等方式,方便单位和个人交售。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研究制定本市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标准,鼓励和支持企业 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标准研究和推广实施;本市相关政府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在 公共绿地、单位、社区内部绿化的土壤改良中优先使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支 持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推广应用,支持农村地区就近 就地对厨余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第三十二条(未达标管理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发现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
8、 圾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该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分类管理规定改正;管理 责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可以报告辖区地城市管理部门处理。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 分类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按照分类管理规定改正;生活垃圾 分类收运单位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可以报告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停止收运、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 止收集、运输、处置。因特定事由暂停或者在协议期限内需要停止收集、运输、处置的,应当按照经营服务 协议办理,同时应第一时间上报辖区城市管理和相关部门。第
9、三十四条(应急预案)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应急、卫生健康、生态环 境等相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 案,报辖区城市管理和相关部门。因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 相关部门会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安排生活垃圾应急收集、运输、处置。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五条(规划编制)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规划,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本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减量
10、与分类处理体系,确定生活垃圾 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 理流向、流量。 纳入规划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地 性质。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予以 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第三十六条(计划制定)本市有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重点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设施的用地与建设。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要按照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 年度工作计划。第三十七条(建设标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应当符
11、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 技术规范;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防遗撒等污染防控 措施。第三十八条(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套建设用于生活垃圾分类 的垃圾收集房、收集站点等设施,建设单位在项目方案联合审查时,应当一并申报生 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设计方案。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 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第三十九条(处置设施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协调、属地管理的原 则,建立和完善与生活垃圾分类相衔接
12、的处置设施,处置分类垃圾。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厨余垃圾就地处理,可回收物回收与集散分拣,大件垃圾、园林 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垃圾分类宣教基地等设施建设。 第四十条(设施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分类收 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按规 定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 施防止环境污染。第四十一条(考核、监督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 类管理综合考核制度,将本级行政管理部门、下一
13、级人民政府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和分类管理职责的情况纳入管理绩效考评指标,定期公布考评结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街道、文明乡村、文明家庭等精 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及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源 头减量和分类的情况纳入评选标准。第四十二条(监督检查)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 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第四十三条(日常监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管理责任人落实本条例 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
14、为要及时制止,并向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 政执法)部门报告。第四十四条(社会监督)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可以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 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督促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城市管理部门可面向社会公开选任社会监督员或赋予现有城市管理网格员、路长垃圾 分类社会监督员职责,社会监督员发现问题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 部门应当向社会监督员书面反馈处理情况。 第四十五条(举报与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的行为 有权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投诉、举报统一纳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市、区县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
15、理的举报和投诉。第四十六条(信用评价)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处罚信息共享至市公 共信用信息平台。第四十七条(信息系统)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 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统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类别、数量等信 息;市商务部门应将再生资源回收信息系统相关内容纳入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信 息系统。第四十八条(社会参与)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通过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科普
16、教育,面向社会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 识。本市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鼓励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新闻媒体应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规和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 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四十九条(工团妇、协会引导)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 协会等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 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动员活 动,共同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再生
17、资源、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酒店、餐饮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 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培训I,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 减量和分类活动。第五十条(社区治理)建立健全以居民区、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 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 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指导工作,督 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活动。倡导居民 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所在住宅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18、引导居民 自觉做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指导、督促辖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 收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法律责任的适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 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违反分类投放规定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 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免罚制度)初次违反分类投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可以通过参加垃圾分类知 识教育培训和考试、担任垃圾分类志愿者等方式,免除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五
19、十三条(违反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的法律责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制度或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台账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洁美观的;出 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未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的;(三)未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并公示的;未分类暂存生活垃圾的。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或者未 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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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 生活 垃圾 分类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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