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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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节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提高财政 性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 5号)、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 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 648号)、省财政厅关于 加强省级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的通知(黔财编2022) 19号)、 毕节市市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毕财预2021) 21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 是指市级财政
2、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 手段,从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对使用市级财政性资 金投资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等项目)可行性、真实性、 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并将评审结论作为 安排财政预算和投资转为资产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市级预 算评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预算评审及其管理工作。 预算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下设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第二十条 对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单位、项目评审机构 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按照国务 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预算评审 工作,拒
3、绝、隐匿提供资料的,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 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支出预算,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 已拨付的财政资金。第二十二条 对在实施预算评审和复核工作中,第三方 评审机构、复核机构及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执业规范 和职业道德、违反国家关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规定的,由行 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并纳入社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 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应 当加强预算评审的保密管理,严控涉密项目知悉范围,严格 涉密资料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 实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
4、案。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承担,其中, 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评审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 算。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投资评 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评审原则。投资评审要以国家政策、法律法 规、预算管理制度和法定支出标准为准绳。(二)实事求是原则。预算评审坚持“不唯增、不唯减、 只唯实,的评审理念,客观公正地开展投资评审工作。(三)应审尽审原则。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项目均 应进行评审。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
5、、法规和 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 的工作;(三)组织对项目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财政投 资评审,对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审查的项目进行抽查;(四)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五)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其他各方关系,受 理评审投诉,处理评审争议。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预算评审计划,收集 项目应按规定完成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制定的具体实施 计划方案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资料。资料符合预算评审条件 的,纳入财政预算项目库。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或不符 合评审条件的项目,财政不安排预算评审,同时也不安排财 政预算资金。
6、第六条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项目建设单 位)履行以下职责:(一)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项目,并配合财政投资 评审工作。(二)按规定及时提供符合评审要求的材料,并对提供 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三)预算主管部门负责督导部门所属单位按要求提供 符合评审要求的材料,督促其配合完成评审工作。(四)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按时反馈行业主管部门,逾 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五)其他需由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部门所属单位完成 的事项。项目预算主管部门或所属单位每年报送的预算评审项 目,应按部门预算编审时间向财政部门报送次年预算评审计 划。属政府投资的项目,必须先纳入投资主管部门的政府投 资项
7、目库。第七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 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二)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三)受财政部门委托开展评审项目预受理和复核工作;(四)管理评审档案;(五)完成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应按先预算评审、再进行结算、竣工 财务决算审核的程序实施。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 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要求。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受理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 核。第三章评审范围和内容第八条利用财政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且 项目预算100万元及
8、以上的项目纳入预算评审范围,具体包 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二)其他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依法举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建设项目;(六)其他需要评审的财政投资项目。根据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中列 入年度部门预算或预算执行中安排(追加)的,专业技术性 较强的财政财务类、设备购置类和工程建设类项目,按照限 额标准纳入预算评审。第九条 采取EPC模式(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 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财政预算评审结果进行限额设 计。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评审范 围:(一)项目前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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