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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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内企业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障 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和现 行统计制度规定,结合我省联网直报相关要求和企业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 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在各级人民政府、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中,承担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报表制度等有关规定,主动配 合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依法开展的统计数据核查、统计基础建设等业务指导和工 作检查,真实、准确、完整、
2、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 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第二章统计人员与工作保障第四条企业应按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要求,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 设置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联网直报企业应配置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计算 机等办公设备,保持网络畅通稳定,能够利用国家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数据采 集处理平台完成数据处理工作。第五条企业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内设部门, 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负责管理和组织协调本企业的统计工作。一套表报表企 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第六条企业统计人员应熟悉本企业基本情况和日常生产经营情况
3、,熟练 掌握企业统计报表制度中的各项规定。联网直报企业的统计人员应当参加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法律法规、统 计业务知识和统计职业道德培训。第七条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统 计岗位的,应当按照“先交接后调动”原则,提前确定接任人员并按有关规定 办理统计业务交接手续。企业应确保新接任人员能正常开展统计工作,确保工 作连续性。企业统计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告所在辖区的统计机构。第三章企业的义务和权利第八条企业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地方统计报表 制度,按照制度的统计
4、范围、计算口径、计量单位、核算方法、报送时间、报 送渠道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及时认真反馈各级统计机构下发的查询信息,对 指标数据出现异常波动情况应主动写出说明。第九条 企业应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统计 调查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由企业和企 业代理机构(与企业签订有偿代理协议的社会代理机构)以外人员代填代报统 计报表。企业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填写统计报表,报出前必须经企业统计负责人 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资料来源是否可靠,数据是否准确,统计指标是否填报 完整,计量单位是否正确,数字如有异常变动是否已附加文字说明等。审核后 需经企业负责人、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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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 企业 统计工作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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