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服务法律讲座课件.ppt
《酒店服务法律讲座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酒店服务法律讲座课件.ppt(1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酒店服务法律讲座(一)主讲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坤提纲一、案件回放(四个故事)(1)朱军与成都市龙泉国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龙翔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2)李绪洋与大连香洲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香洲花园酒店服务合同纠纷案(3)张建明与广州市芳村区金汇酒店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4)上诉人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焦作月季大酒店服务合同纠纷案二、聚焦问题 如果您是法官,如何判决?三、法律剖析 法院判决四、学习法律、运用法律,提高经营管理能力,从我做起!案例一 朱军与成都市龙泉国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龙翔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2010年4月28日,朱军驾驶其所有的川R78059号北京现代途
2、胜汽车和朋友共同到龙翔酒店消费,根据龙翔酒店工作人员的指引将车停放在该酒店门前右侧的空地上。2010年4月29日,朱军及其朋友在龙翔酒店消费结账后取车时发现车辆被盗并立即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到现场观看了酒店监控录像并调取了天网录像并对该案予以立案侦查,现该案尚未侦破。龙翔酒店在门前空地上设有岗亭,并配有保安人员指引停车。该处停车区域对外开放、与外界之间无间隔,往来办事的车辆均可停放并可经龙翔酒店门前或另一端的另一商铺门前离开该区域。朱军在停车时未向龙翔酒店索要停车凭证,也未在龙翔酒店前台进行登记,未将车钥匙交龙翔酒店保管,案涉车辆未购买盗抢险。在庭审过程中,朱军申请对案涉车辆在被盗时的价值进行
3、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了成都鼎鑫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案涉川R78059北京现代途胜牌轿车于2010年4月28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111300元(计算公式为:评估价值=重置价值X成新率X(1-调整系数)未到期保险金)。以上事实有朱军提交的1、加盖有龙翔酒店的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一份;2、机动车销售发票一份;3、机动车行驶证一份;4、机动车登记信息一份;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一份;6、照片一张;7、接(报)处警登记表一份;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10、保险单。原审法院调取的: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天网录像各一份及双方当事人在原审庭审中
4、的陈述在案予以证实。聚焦问题 如果您是法官,如何判决?法律剖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案涉车辆是否系朱军在龙翔酒店处消费时被盗的;朱军提交的证人证言、在龙翔酒店消费时的发票与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立案登记表、天网录像已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案涉车辆系朱军在龙翔酒店处消费期间被盗的。2、朱军与龙翔酒店之间的法律关系及龙翔酒店对车辆丢失应否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之规定,朱军驾驶案涉车辆到龙翔酒店消费的事实清楚,双方事实上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龙翔酒店因此负有基于双方服务合同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应妥善履行对朱军所驾驶车辆
5、的保护看管义务。因龙翔酒店履行双方服务合同之附随义务不当,其应承担朱军丢失车辆后相应的赔偿责任。3、龙翔酒店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龙翔酒店未尽到看护义务,应对朱军丢失车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朱军在其驾驶的车辆未购买盗抢险的情况下,未将车辆停放在专门停车场内,未向龙翔酒店索要停车凭证或者交付车辆钥匙,亦未在酒店前台对车辆进行登记,朱军对车辆的遗失也负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龙翔酒店承担车辆损失的70,朱军承担车辆损失的30%。法院判决判决如下:一、龙翔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朱军77910元;二、驳回朱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例二、李绪洋与大连香洲房地产
6、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香洲花园酒店服务合同纠纷案2013年8月18日12时,原告在被告幸福家园餐厅举办婚宴。当天晚上,赴宴宾客多人出现腹痛、腹泻、呕吐、发烧等症状。事故发生后,经大连市西岗区卫生局协调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介入事故调查,并会同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共同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了大连香洲花园酒店婚宴疑似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报告。报告中记载:“经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行病学调查,将8月18日参加过被告地球村餐厅和幸福家园餐厅两起婚宴的人员中出现腹泻(3次24h)、腹痛、发热、呕吐症状中3个以上且到医疗机构就诊者定义为疑似病例。通过电话对地球村餐厅、幸
7、福家园餐厅婚宴主办方提供的聚餐人员名单,确定本次事故疑似病例24例,全部治愈,无死亡。从病例发生时间分布看,8月18日12时婚宴开始,18日16时出现首发病例,随后病例逐渐增多,陆续出现不适症状,以腹痛、腹泻、水样便、部分发热症状为主,病例全部为本次婚宴的聚餐者,且发病前没有共同就餐史,对于有明确医院血便常规实验室结果的10名患者白细胞、中性粒细胞多数超出参考值范围,提示细菌性感染。病例在20日-21日病情好转,症状消失,病程2-3天。病例对照研究显示,盐水虾、蛋黄焗蟹以及海鲜全家福为危险食物。对可疑供餐单位香洲花园酒店进行现场卫生学调查发现,婚宴餐厅为西餐厅,两起婚宴由一个共同的后厨承担饮食
8、供应,据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调查反映,该后厨平时最多能接待200人就餐,此次接待共约为540人提供就餐服务,明显超过该后厨承担能力。疾控部门在对该厨房进行现场环境卫生学调查时发现,主加工间卫生状况一般,菜品加工半成品存放时无空调,室内温度较高;加工器皿没有生熟分类标签,存在生熟制品交叉污染的可能;采购的食品在运送到清洗间过程中必须要穿越食品加工间,可能导致加工后的半成品及成品被食物原料污染。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对事发后在该酒店采取的19份食品样本和1份飞蟹原料样本,进行了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泻性大肠埃希氏菌和副溶血性弧菌的培养、分离和鉴定,检验结果均为阴性(未检出)。”报告
9、结论分析为:“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及临床诊断结果判定本次疫情是一起因婚宴聚餐导致的群体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可疑餐次与8月18日香洲花园酒店婚宴午餐有关。但对菜品采样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未检出)且无患者生物样本检测结果,所以无法确定何种细菌性感染。”另查,原告婚宴共设宴23桌、备1桌,每桌餐费3299元、服务费300元,原告支付餐费79176元、服务费7200元,共计86376元。婚宴期间,被告提供碧绿鲍汁自发参、盐水大海虾、蛋黄焗飞蟹、黑椒牛仔骨等十余种菜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退还餐费、服务费共计86376元,赔偿餐费、服务费共计86376元;2、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3800元。聚焦
10、问题 如果您是法官,如何判决?法律剖析 原告在被告酒店举办婚礼并设婚宴,双方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障其提供的食物安全、卫生。本案中,虽对菜品采样的实验室检测结果为阴性(未检出),且无法确定何种细菌性感染,但此次接待超出了主厨的承担能力,加工间卫生条件、温度不完全符合要求,加工器皿没有生熟分类标签,存在生熟制品交叉污染、加工后的半成品及成品被食物原料污染的可能。据相关部门对赴宴宾客病情的调查和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原审法院可认定赴宴宾客所出现的腹痛、腹泻、呕吐、发烧等症状与被告酒店提供的婚宴食物有关联性,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提供的婚宴菜品有十余种,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未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酒店 服务 法律 讲座 课件
限制150内